中国建行备战海外IPO入股建设银行上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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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行备战海外IPO入股建设银行上市doc
中国建行备战海外IPO-投资,建设银行,上市-商务指南-
9月15日前结束,备战海外IPO
中国建设银行日前公开向海内外招聘其新设立的一高级职位———首席官,这是建行在其前的又一项重要举动。
业内人士认为,首席风险官的设立将加强该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并提高其海外IPO时的信心。
不负责具体部门风险管理建行此次面向全球招聘的首席风险官,将负责建立银行整体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策略,并建立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等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同时,该首席风险官还参与全行层面的重大决策过程,并直接向行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
目前,建行已经设有信贷风险总监以及内审等内控部门相关负责人,建行有关方面称,新设立的首席风险官负责的不是具体的某个部门或某个方面信贷风险管理,而是统筹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意在提高整个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
北京师范大学钟伟教授表示,首席风险官最重要的作用是统筹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其下应该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多个方面。
从其工作性质来看,也主要是对董事会负责,并不参与具体业务之中,在任职上也有由银行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能。
外籍人士可能入主对于此次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建行方面特别要求了应聘应“具有国际知名银行总行、地区总部或国际机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在业内富有声望”,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建行最后得标很有可能被具有海外银行任职经验的外籍人士夺得。
目前,中国银行业界引进“外脑”渐成风气,最早的“外脑”招聘可以起源于去年中银香港刘金宝事件后,全球招聘三大高管的举动。
今年,中行宣布了对信贷风险总监的任命,董明乐成为中国四大历史上的首个外籍高管。
前不久,作为政府部门的中国银监会更正式向海内外招聘多个高级政府官员职位。
建行此次招聘将在9月15日结束,预计正式的任命将在建行海外IPO之前得以确认。
中国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初探_民法论文
[摘要]
作者在卫生部学习期间发现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师和患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引进或开发新的解决机制——医师责任保险。
作者在文中对医师责任、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作了阐述,进而对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途径和几个主要问题作了初步的考虑和分析,并提出尝试性的建议。
以为将来的研究奠定基本的理论性基础。
[关键词]
专家责任
医师责任
医师责任……
生命健康权为一个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当人们有了疾病往往求助于医师,若是因为医师的过失行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而没有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患者的身体和精神损伤乃至剥夺了患者的生命,那么,患者的权利就呼唤着法律和制度的保护和救济。
然而,医学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侵袭性和高度风险性的科学,人类自身组织器官、疾病发生的原因研究都具有未知性,人类个体的组织器官存在差异性,以致医师在当前的科学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是死了最为积极的医疗行为,仍不可能保证总能达到预期的治疗结果。
有时候当病人达不到治疗期望时,就会向医院或者医师提出赔偿要求,无论要求是否合理,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乃至恶性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显著增加,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调查,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
2000年湖北省发生一起龙凤胎脑瘫患儿诉医院护理不负责案,医院被判赔286万元,更是令国内所有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震惊。
从某种角度上说,医方和患方都是医疗行为的受害者。
如何能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和救济,同时又使医师的不可避免的职业风险得到合理的转移,以解决日渐突出的医疗纠纷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在原有的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方式和途径。
什么是医师责任
要了解此概念,我们首先要了解专家责任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
依此标准,专家及其执业活动一般都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受过国家所认可的某一方面的专门职业教育和训练(如高等学校的医学、法学教育);
(2)具有由国家的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所颁发的从业执照(如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3)他们以其专业知识和执照向社会上的当事人或者顾客提供智力性的专业服务,并从中收取报酬或者其他类似的回报;(4)与其所服务的对象即顾客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的信赖关系。
在我国目前阶段,专家主要包括
(1)律师;
(2)医师(医生、护士、在医疗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其他专门人员);(3)注册会计师;(4)建筑师;(5)公证人;等等。
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医师责任是一种专家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说,医师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法性等。
但是在法律上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医师,因其受过国家所认可的专门的医学教育,具有医学的知识和技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患者与健康者(如要求医疗美容健康者),因专业知识的严重不均等,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患者在法律上本应当平等的医患关系中实质上处于了弱势地位,依“公平”的理念,医师对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因过失行为(Negligent
Acts)、错误(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业务错失(Malpractice)致接受医疗方遭受损害,除因属职务行为而由所在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外,其本身作为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众相对应的专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负有医师之专家责任,对患者进行赔偿。
什么是医师责任保险
医师责任保险为台湾的称谓方式,我国大陆目前称之为医师职务责任保险,西方称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或专家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aty
Insurance),是责任保险史上最为现代的一个险种。
所谓医师责任保险,就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医师业务时,因为过失行为(Negligent
Acts)、错误(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业务错失(Malpractice),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体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医师)负担赔偿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的时候,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师)负赔偿的责任。
医师责任保险不同于医疗责任保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迥然不同。
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医疗机构。
因为我国也没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个别保险公司尝试设立了医疗保险条款,并且将医师责任也包含了进去。
如:
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报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
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并非新创,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相应的制度,并已经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
实践证明实行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在学理上通过找到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契合点达到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探究和完善;在实践中最大程度上的实现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转移、降低医疗纠纷成本、提高解决医疗纠纷效率等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借鉴、研究和学习。
(一)完善原有的赔偿主体定位和赔偿机制的不科学,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
原来的医疗过失赔偿,在民法理论上将医师的医疗行为视作一种职务行为,责任主体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医师并非责任承担的主体。
虽然有些医疗机构赔偿完毕后会向主要责任医师追偿,但这属于基于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内部的纪律约束,并非将医师视作拥有独立的责任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原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定位是不尽科学和完善的,通过以上我们对医师之专家责任
2017年半月谈电子版:
我的手机何时才能我说了算?
唐华
工信部近日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相信大多数手机用户都有类似的体验:
购买的手机中预装软件特别多,自己不想用,用常规方式还卸载不掉,白白占手机内存。
用技术手段强行“Root”,手机厂商又会告诉你,强行卸载预装软件,手机无论出现软件、硬件问题,都不能保修。
更严重的是,一些预装软件堪称“流氓软件”,后台扣费、强制下载等等劣行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此语境之下,工信部明确出台这样的规定无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促进作用。
不过,要真正实现“我的手机应用我做主”,还需要有完善的后续措施和严格的监督执行。
曾有调查显示,每部手机上预装一款软件,手机厂商便可获利3元左右,假设某厂商的年出货量为3000万台,手机厂商仅从这一款软件上的获利就接近1亿元。
正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催生了所谓的预装软件,也正是因为利益,手机厂商不太可能“乖乖就范”,老老实实给消费者生产“干干净净”的手机产品。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能光立规矩该怎么做,还要明确违反了规矩该怎么罚,而且处罚力度还不能太轻。
如果让厂商觉得,即便“顶风作案”被查到,蒙受的损失远远比不上预装软件换来的巨大利润,定下的规矩仍然会被视若无物。
另外,监管措施也要跟上,不仅要有常规的产品抽查机制,还要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渠道,积极受理、处理各种厂商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给消费者以满意的答复。
只有厂商违规谁来管,怎么管;谁来罚,怎么罚的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坚决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手机预装软件可卸载”的规定才不会沦为空谈,用户的手机才真正由用户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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