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真题库及答案——非官方山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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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5、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主张将价值因素完全排除出法学。
6、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
7、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8、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9、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主要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出现了以解释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为主的注释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1、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12、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1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1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1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1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20、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原则。
2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2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2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24、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类。
2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6、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27、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0、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1、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32、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3、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3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为法律关系客体。
35、从宏观上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37、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38、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
39、法的起源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40、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1、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2、任何一个历史类型的法之所以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43、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44、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4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6、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7、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48、从法律的结构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49、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二、判断
1、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均可以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
3、在立法实践中,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可以对法律要素中的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因此,一个法律规则并不是必须三个要素全部具备。
(╳)
4、法律规则往往通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两者是同义的。
(╳)
5、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属于义务规则。
(√)
6、判例法在我国也法律渊源之一。
(╳)
7、国务院各部委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8、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
9、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
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
11、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力。
(√)
12、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13、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由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和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所构成。
(╳)
14、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交叉和重叠。
(√)
15、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和保证的,在一切法律责任中,国家强制力都可以直接介入。
(╳)
16、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必定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
17、在承担法律责任时,责任主体就是违法主体。
(╳)
18、只有法律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才要承担法律责任。
(╳)
三、选择
1、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ABD)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B)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
3、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AC)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
4、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下列属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是(ACD)
A.整体性原则B.比例原则C.均衡原则D.兼顾新法原则
6、下列属于民商法的调整特点的有(ABCD)
A.平等B.自愿C.等价有偿D.合意
7、下列法律部门中没有以一部法典作为轴心法律规范的是(AC)
A.行政法法律部门B.刑法法律部门C.经济法法律部门D.诉讼法法律部门
8、下列属于权利要素的有(ABCD)
A.资格B.主张C.利益D.可能
9、下列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征的是(ABD)
A.法律性B.明确性C.绝对性D.工具性
10、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的是(AB)
A.言论自由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
11、下列属于公法责任的有(ACD)
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诉讼责任
12、下列属于制裁的是(ABD)
A.罚款B.行政拘留C.国家赔偿D.有期徒刑
13、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所采用的过错原则是(B)
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D.过错推定责任
14、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现代化(ABCD)
A.法律制度B.法律规范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
15、以下属于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的有(ABD)
A.贯彻法治原则B.确立现代法律价值观
C.完善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D.法律心理、观念和思想的现代化
16、我国法制建设方针和要求是(ABCD)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17、下列属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是(ACD)
A.法律至上B.三权分立C.法律统一D.法律独立
18、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包括(BCD)
A.党的领导B.市场经济C.民主政治D.民众的法治需求
四、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
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
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11、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4、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5、权利: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7、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又称作“客观权利”。
18、人权:
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9、法律行为:
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20、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1、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2、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3、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24、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25、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7、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8、制裁:
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29、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0、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2、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33、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4、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35、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36、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7、法系:
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8、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9、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0、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1、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五、问答题
33、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
(要点)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名词解释
1、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1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8、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43、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5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又称作“客观权利”。
70、现实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2、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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