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夜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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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夜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安徽师范大学夜大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以上三者之间的交叉关系。
1.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特征及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特征:
滞后性、应急性、片面性、缺乏性。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
2)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
3)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4)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
5)旅游市场管理法规。
2.旅游法律关系概念及其基本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第三章
1.民法的概念及其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
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P24、25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按年龄不同和理智是否健全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非精神病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成年人。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4.担保的形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5.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四章
1.要约、承诺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承诺人。
承诺又称作“收盘”或者“接受提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从而愿意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责任
l)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天灾人祸(如重大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或突发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等)及某些政府行为。
2)合同法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法定义务:
通知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提供证明的义务:
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否则不能免责。
第五章
1.旅行社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具备: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出境旅游业务的概念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3.旅行社设立及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旅行社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旅行社及其委派人员的权利
a)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b)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c)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d)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e)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2)基本义务
a)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
b)活动内容合法: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c)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d)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e)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f)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g)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h)不得擅自转交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i)及时报告旅游者滞留情况:
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5.违法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6.质量保证金制度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第六章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概念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2.导游证的申领及有效期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导游人员的权利
a)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b)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c)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d)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2)导游人员的义务
a)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b)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c)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d)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义务
e)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的义务
f)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义务
g)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义务
h)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义务
i)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
4.违法责任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5.导游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6.导游年审管理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1)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2)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3)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4)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5)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7.领队证的申请
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第七章
1.旅游饭店的概念
旅游饭店是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等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的依据: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我国的旅游饭店可分为五个等级: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依据:
饭店的建筑、装备、设备、设施条件;
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饭店的管理水平;
饭店的服务质量;
饭店的服务项目。
3.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工作至少每一年进行一次。
4.旅游饭店应如何按标准为旅客提供客房和服务:
1)对于提前预订了客房的,饭店届时就应为旅客准备好房间。
2)对于未经预订直接来饭店要求住宿的客人,只要饭店有条件接待,饭店不得无故拒绝。
3)旅客住进饭店后,饭店就应为旅客提供相应的食宿、交通、商品销售、康乐活动等服务设施和项目。
4)旅游饭店的收费应明码标价,符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八章
1.文物的概念
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产的总称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3.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4.旅游景区的概念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5.旅游景区的复核的方式及频率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九章
1.旅游安全事故分类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重大事故——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特大事故——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2.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旅游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广义的旅游保险是指一切与旅游活动有关或适用于旅游活动的各类商业保险。
旅游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从主体上讲,旅游者、旅游组织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是旅游保险合同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内容上讲,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旅游活动及其相关事宜紧密相联;
3)从期限上讲,旅游保险往往具有短期性。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5.投保与索赔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失去此权利。
第十章
1.旅游投诉的概念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2.旅游投诉的范围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旅游投诉中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1.“零负团费”现象在旅行社市场中普遍存在,试述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如何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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