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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政字(2012)01号
xx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厂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高度出发,加强本厂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本厂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厂的安全生产事务的工作;政工科科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调查和处理事故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车间设立安全员,负责对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五条厂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工作任务和目标。
4.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5.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计划中,组织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有计划的解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6.批准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7.负责主持本厂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工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厂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以及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的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3.领导编制和审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技措经费使用计划,确定安全生产任务中安全考核指标。
4.指导检查本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5.组织审定本厂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6.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7.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按规定和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工作权限和任务,指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主持本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6.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八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工会安全职责
(1)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2)参加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安全、身体健康事件的调查,提出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3)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教育职工遵守。
2.办公室安全职责
(1)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3)加强车辆管理,及时掌握本厂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定期保养、维护、检修。
(4)组织开展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3.服务公司安全职责
(1)负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办公区及生产区的防火、防爆、防盗工作,维护企业内治安和生活秩序,处理治安事件。
(2)负责对所聘物业卫生保洁人员及执勤警卫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组织做好消防工作,健全消防组织和规章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公司办公楼及租赁房屋水、电的安全管理。
4.安全员安全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5.员工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本厂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厂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本厂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及教育培训
第九条本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安全培训
1.厂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经生产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岗位。
员工在厂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从新教育后才能上岗。
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有分配及接受部门领导负责。
2.搞好特殊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车间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3.落实日常安全教育。
本厂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听取安全汇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问题。
各生产部门每月有安全例会,总结、检查、布置安全工作。
生产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开展技术座谈,分析事故隐患,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本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二条本厂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本厂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必须按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检查内容
1.查思想:
检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检查员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树立。
2.查管理、查制度:
检查本厂安全生产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和员工的安全网络是否建立和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否得以执行等。
3.查现场、查隐患: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4.查纪律:
检查生产管理层、技术人员、一线员工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纪律。
5.查措施:
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
6.查教育:
检查对管理阶层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教育是否达标。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
1.日常安全检查。
各生产班组、一线员工在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
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专业性安全检查。
由政工科、服务公司、泺昇办公室等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和供电线路、消防设备、运输车辆、危险物品、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安全情况进行专业检查。
3.定期安全检查。
本厂每年定期进行季节、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的检查。
各种形式的检查都要有记录,对查处的隐患要当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定”要求落实整改,要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彻底解决问题。
第七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招工与用工
1.本厂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本厂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本厂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厂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十七条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厂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厂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上级单位。
第八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罚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1)责任事故造成人轻伤,休7-14天的;
(2)责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元的;
(3)责任原因造成的;
2.中级事故
(1)责任事故造成人轻伤或人重伤的;
(2)责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元的;
(3)责任原因造成的;
3.重大事故
(1)责任事故造成人轻伤或人重伤的;
(2)责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元的;
(3)责任原因造成的;
4.特大事故
(1)责任事故造成人以上轻伤、人以上重伤、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
(2)责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3)责任原因造成的;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追究的类别
1.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作业场所负责人(包括施工、检修维修等现场工作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相关部门领导因重视不够、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3.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
导致事故发生的;
4.对上级有关部门或职工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6.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管理制度及责任制不落实,造成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重大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8.安全生产措施或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机关和公司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作业场所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指挥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拦、干涉事故调查的,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
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照本厂《内部用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
1.一般事故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按待岗处理。
2.中级事故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分别负责。
当事人按待岗处理,由厂部扣发单位负责人一个月奖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奖金总额5%。
3.重大事故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分别负责。
当事人按待业处理,由厂部扣发单位负责人2个月奖金,有关部门负责人1个月奖金。
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奖金总额下调10%。
4.特大事故由当事人、其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分别负责。
当事人按待业处理,由公司扣发单位负责人3个月奖金,有关部门负责人2个月奖金,对上述人员追究其他责任。
扣发事发单位当月奖金。
重大事故以上或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现象,实行一票否决。
对不服从处罚决定的,视情况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奖励
1.本厂对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
2.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由所在部门申报,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个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1月1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x厂2012年1月1日
(共印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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