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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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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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律师
建筑合同律师
建筑合同纠纷律师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几个问题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筑法》61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具体条件包括: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验收的主体与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设备技术说明书;4、设计变更通知书;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具体验收程序是: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约定期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3、建设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4、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后,再次提请建设单位验收。
三、竣工档案备案制度。
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
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竣工验收的不同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验收情况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2、竣工验收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无偿修复,直至符合质量要求;3、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但施工单位对地基和主体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
4、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提交竣工报告之日是竣工日期;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律师版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号码:
_________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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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传真号码:
_________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雷电、水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自然磨损、氧化、锈蚀;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
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
┃顺序│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
┃号│││┃
┠──┼─────────┼─────────┼──────────────┨
┃│所有人││┃
┃├─────────┼─────────┼──────────────┨
┃│承包人││┃
┃1├─────────┼─────────┼──────────────┨
┃│转承包人││┃
┃├─────────┼─────────┼──────────────┨
┃│其他关系方││┃
┠──┼─────────┼─────────┼──────────────┨
┃2│工程名称及地点││┃
┠──┼─────────┴─────────┴──────────────┨
┃│工程期限┃
┃├───────────────────┬──────────────┨
┃3│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年月日┃
┃├───────────────────┼──────────────┨
┃│建筑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投保项目│投保金额│免赔额┃
┃├────────────────────────┼─────┼───┨
┃│建筑工程││┃
┃4│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包装工程项目││┃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场地清理费││┃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暴││┃
┠──┼──────────────────────┴─────┴─────┨
┃│工程详细情况┃
┃├────────────────────┬─────────────┨
┃│体积:
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6├────────────────────┼─────────────┨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建筑材料│┃
┃├────────────────────┼─────────────┨
┃│拆除项目│┃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地形特点│┃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7│地下水水位│┃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
┃│一般和最高水位│┃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记录│┃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人身伤害┃
┃│每人┃
┃│b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
┃│,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
┗━━┷━━━━━━━━━━━━━━━━━━━━━━━━━━━━━━━━━━┛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承包金额明细表
工程设计书
工程进程表_________________
工地地质报告
工地略图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物质损失┃
┠──────────────────────┬──────┬────┨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
┠──────────────────────┼──────┼────┨
┃1.建筑工程││┃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场地清理费目││┃
┃6.场地清理费││┃
┃7.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8.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1.人身伤亡││┃┃每人││┃┃总额││┃┃2.财产损失││┃┠──────────────────────┼──────┼────┨┃总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保险费总额┃┠──────────────────────────────────┨┃附加条款及批文┃┃┃┃┃┃┃┗━━━━━━━━━━━━━━━━━━━━━━━━━━━━━━━━━━┛
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沈阳建筑律师刘政伟律师介绍:
如何处理工程合同纠纷
据相关报道近期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发生呢?
根据这一情况小编找到了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著名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主任,刘主任为我们介绍说:
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和当事人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
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无效,而在合同有效时,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合同无效,一般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过错方可能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而在合同有效时,一般不存在以上问题。
合同无效通常是想避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刘政伟主任为我们介绍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想避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发包人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没有法定资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是否无效?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有效,但是承包人没有法定资质与超越法定资质存在本质区别,即使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仍然无效。
第三,无资质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与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这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前一个合同属于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署合同,为法律所禁止,当属无效。
无资质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质上属于合同转包,应属无效。
第四,自然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自然人没有法定的建设工程承揽资质,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如何判断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
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应当从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两方面判断,具体判断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六,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法定期间之后签署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条设定期限的立法理由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尽快签订合同,实现招投标程序涉及的工程项目尽快动工,因为没有在《招投标法》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不会导致整个招投标程序丧失意义,也不会造成《招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落空,这与签署背离招标文件的合同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刘主任为我们介绍到了合同纠纷为什么日益增多原因无非就是想通过合同无效来避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相信您通过小编今天的报道对合同纠纷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您有问题可以和刘政伟主任进行沟通相信会给您一个满意的解答。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亲情解答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为您的利益做最大的保障,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吧!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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