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全部讲义表格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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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全部讲义表格2
绪论概念辨析】: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立法主体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司法从属于行政。
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难点分析】: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
法律制度特点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
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
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
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
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
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
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
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本节以夏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来揭示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同时对夏朝法律《禹刑》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
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
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
社会结构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
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统治阶级的出现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到夏启即位时,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
社会组织中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以血缘为纽带组织在一起的部落首领阶层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部落、联盟中的反对派,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整个部落的地步,统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
法律渊源中礼的因素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
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
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法律渊源中刑的因素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
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
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即所谓“大刑用甲兵”。
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指导原则
奉天罚罪。
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在一起,在实行统治时,充分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
主要法律
《禹刑》
刑罚种类
奴隶制五刑:
大辟、膑、宫、劓、墨
司法制度
监狱发端于夏朝
【难点分析】:
中国法起源中原始氏族、部落色彩较浓的原因:
生产力原因
中国远古时期生产工具较世界其他文明地区落后,铁制工具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因此,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私有制水平低,原始氏族部落的经济结构未能被完全打破。
社会组织结构原因
中国农业文明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力对抗黄河泛滥等自然灾害,因此,人群的社会组织能力强,组织机构比较发达。
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形式大部分被保留下来,带入文明社会。
以部落首领为代表的专制结构得以继续发展。
地理原因
中国地处东亚大陆的东部,地理环境封闭,较少受到其它地区文明的影响,文明发展成分单一。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统治时间
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
法律指导原则
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
主要法律
《汤刑》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
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
司法制度
国家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进步,司法制度已具雏形。
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
【概念辨析】:
1.如何理解商朝的内、外服制度?
内服
外服
人员构成
商王直接控制辖区内的司法事物
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部落的首领是辖区内的最高司法官
管辖范围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
服从商王领导的其它部落所控制的地域
管辖事物
商部落的司法事物
本部落的司法事物
2.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
自然神
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
祖先神
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
主要活动
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禹刑
2.汤刑
3.“率民以事神”
4.炮烙
5.内服
6.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本章小结】
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
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 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
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
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
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
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
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
(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
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
(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
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
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四)刑起于兵。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
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
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
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
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
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答 疑 库
关键词
禹刑、汤刑
章节
1·1
知识点
夏、商刑法制度
问题描述
禹刑、汤刑有哪些共同点;有哪些不同点。
问题答案
一、 共同点。
1.它们都是中国奴隶制早期的刑法制度;
2.残酷的刑罚作为法律的主要内容;3.罪名体系尚不健全,以事定
罪,以罪处刑;4.以开朝首领的名字为法律命名。
二、不同点。
1.指导思想上,商朝较夏朝神权法思想更浓;2.实施行为上,商朝的法律活动主要以占卜形式进行;3.在刑罚体系上,商朝比较夏朝更为发达;4.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已初具中央、地方机构分设的雏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
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亲亲
尊尊
共同点
1.维系宗族关系的准则。
2.以宗族间血缘、亲缘为纽带。
3.西周法制指导原则。
不同点
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设定;
相对于亲、疏关系而言;
主要针对家庭内部关系;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是基于身份等级上的设定;
相对于尊、卑关系而言;
涵盖于国家各方面,尤其在君臣关系;
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尽忠、子尽孝
【难点分析】:
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
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
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
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
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 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周礼》包含了它的全部内容。
三、刑
西周的《吕刑》总结和阐述了西周关于刑法科学的理论和思想。
四、礼与刑之间的关系
简单讲就是“出于礼,如于刑”。
礼是行为规范的总则,不符合礼的行为,就是刑所打击的对象。
在身份等差的历史条件下,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遵循“礼不下出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概念辨析】
礼与刑在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相互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礼
刑
规范对象
贵族内部、平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违反礼的行为、侵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
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禁于将然”,即防范犯罪
“惩于已然”,即对犯罪行为和实施主体予以刑罚惩罚。
实施手段
教育、舆论手段
刑罚
主要原则
贯彻“亲亲”、“尊尊”原则
以残酷的身体刑(肉刑)为主要内容
作用
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实现礼的制度化
以强制力为后盾,更有效的维护礼。
与社会行为间的关系
出于礼、入于刑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员适用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宗法制在西周社会中的所起的作用?
要彻底理解宗法等级制度在西周政治、法律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宗族、家族组织与西周实施的分封制及在宗族内部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同姓不婚制联系在一起
1.周王朝建立时,将王朝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诸侯,这就是分封制
2.同姓不婚制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总结出的婚配原则。
由于生产力低下,私有经济不发达,早期的中国人以宗族的形式生活在一起,一个姓氏就代表在同一各祖先下生活的共同人员的符号。
血缘相近,自然“同姓相婚,其生不藩”。
同时,异姓结婚,可以“附远厚别”。
1.以图表的形式来说明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使西周呈现出家国一体的特点。
4.通过分封制、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使西周各部落之间在形式上成为周天子的子民,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共主;同时,各部落在辖区中的固定统治权稳固了西周的基础,也使西周的版图大为扩展;以各姓氏为代表的各个人群互相结合、交融,华夏民族逐渐形成;宗法制使西周形成“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涉及刑法与民法。
刑法主要内容为定罪量刑的有关原则;民法主要为土地制度、债的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西周刑法的有关内容。
我们借用现代刑法总则、分则的形式来加以说明。
总则
1.因地因时制宜:
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2.主观上区分故意与过失;主体行为上区分惯犯与偶犯;3.重点打击某些犯罪:
犯上作乱、杀人越货;4.明德慎罚、严谨错杀无辜;5.疑罪从赦
分则
1.五刑、鞭、扑、流、赎刑(合称九刑);
2.断罪有疑,可从赎。
(赎刑起于西周)
2.如何理解西周民法的有关内容。
土地制度(不动产)
债的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
所有权:
属周天子
1.动产买卖之债;
质人
1.一夫一妻制;
2.婚姻的成立的要件:
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同姓不婚;
4.婚姻解除的要件: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嫡长子继承制
占有、使用、收益权:
分属诸侯、大夫、士、民
质
剂
处分权:
属周天子;
土地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土地开始私有化)
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买卖兵器、珍异所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之债:
傅(债券)、别(债券一分为二)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西周司法制度主要涉及西周的司法机构及诉讼与审判制度。
1.西周司法机构有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分立:
中央一级为大司寇与小司寇;地方为乡土、遂士。
最高司法裁判官为周王。
2.西周有民事与刑事诉讼两种方式。
在诉权提起方式上是两造主义,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诉。
西周的审判制度较有特色的是五听审判方式,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法官来确定事实,审核证据。
3.刑法执行上要求注意身份等级的差别,同时注重刑罚执行与时令的配合,如秋冬行刑。
【概念辨析】:
什么是五听审判方式?
方式: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对象:
言辞
面色
呼吸
听觉
眼神
理屈就会:
理屈则言语错乱
理屈则面红
无理则喘息
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无理则双目失神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礼
2.《吕刑》
3.嫡长子继承制
4.质剂
5傅别
6.世卿世禄
7.六礼
8.狱与讼
9.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
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
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
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
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
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 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
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
“六礼”包括: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
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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