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名师讲义 全.docx
- 文档编号:2153384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41.59KB
中国法制史 名师讲义 全.docx
《中国法制史 名师讲义 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 名师讲义 全.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全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凡此三罪者都要处以死刑。
夏朝监狱名称。
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具体内容无从考,大概有“夏刑三千条”,确立了奴隶制五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甘誓》中的罪名,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命令。
3.昏墨贼杀。
4.夏朝有了赎刑,以铜收赎。
二.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
墨,在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黑色。
劓,割掉鼻子。
刖(剕),断足或剔去膝盖骨。
宫,破坏生殖器。
大辟,处以死刑。
商朝监狱名称。
囹圄
商朝王位继承变化:
1.最初的“兄终弟及”,有利于年富力强者掌权,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2.随着私有制发展,实行“父死子继”。
3.“嫡长子继承制”,即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如果正妻没有生子,则立最贵的那个妾之子,“立子以贵不以长”。
gui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上天只会把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将取而代之,所以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包括3方面,即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则指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二.西周时期礼和刑的关系
1.礼的内容。
(1)精神原则。
“亲亲”、“尊尊”。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以下犯上,以疏压亲,亲亲父为首,全体家族成员到要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2)礼仪形式。
即“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嘉礼,冠婚之礼。
宾礼,迎宾之礼。
军礼,行军作战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2.礼和刑的关系。
(1)出礼则入刑。
“礼”,正面的,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如果行为超出礼的规范,就进行刑罚制裁。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刑罚适用上有许多特权,而不是说对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
三.西周时期立法概况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吕侯制《吕刑》,从《吕刑》开始,以铜赎罪开始制度化。
四,定罪量刑的原则
1.髦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孩子,虽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区分眚、非眚和非终、惟终。
“眚”指过失,“非眚”指故意;“非终”指偶犯,“惟终”指惯犯。
人有小罪,但是故意和惯犯,乃不可不杀;人有大罪,但属过失和偶犯,则可不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4.刑罚世轻世重。
即根据时势的变化,决定用刑的宽严轻重,“刑新国,用轻典;刑
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补一个定罪量刑原则,应付考试:
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
五.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
“质剂”,是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
“傅别”,是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即在一契券的正反面都书写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和数量不等的侧室,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B.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会生下不健康的下一代;多与异姓结婚,政治上有利于附远厚别,更多的与外姓结盟。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未经父母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男女双方无媒不交。
(2)“六礼”。
纳彩:
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
问明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祖庙以示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订婚。
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
请期:
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至女家迎娶。
(3)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
“七出”,即可以休妻的7种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夫家即不能休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继承制度。
西周在宗法制下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如果正妻没有生子,则立最贵的那个妾之子,“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位、贵族身份的继承。
六.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大司寇”,是最高司法机关。
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五听”,即审判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
“辞听”,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理亏则气喘吁吁;“耳听”,理亏则听觉迟钝;“目听”,理亏则双目失神。
。
。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郑国
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
之后,邓析作竹刑,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原为邓析私造,后经国家认可,才正式成为法律。
郑国公布刑书后,曾遭到晋国叔向的反对,叔向认为,过去之所以不公布法律,就是百姓有争心,百姓知道了法律,对贵族就不恭敬了,大家都会有争心,以法律作为引证的依据,若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
2.晋国
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
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孔子的反对,孔子认为: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二.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
取消奴隶主贵族的法律上享有的特权,人人都按法律论罪处罚。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并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三,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
1.魏国
李悝著《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共6篇,分为《盗》、《贼》、《囚》、《捕》、《杂》、《具》。
危害财产的犯罪,称为“盗”;危害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为“贼”;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囚”是关于囚禁罪犯的规定;“捕”是关于抓捕罪犯的规定;“杂”是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具”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
补充:
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
意义:
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对封建经济的巩固起到了作用。
2.秦国
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变法,首先“改法为律”。
(1)实行连坐。
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2)奖励告奸。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3)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4)奖励军功。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5)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封诊式》
4.法律答问。
以问答形式对律文所作的解释,并且与律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5.廷行事。
即司法判案的成例。
二.秦朝的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战国末期,六国兼并,因为没有有效的户籍管理,所以以客观存在的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和过失。
“端”为故意,“不端”为过失。
(3)诬告反坐。
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2.刑名
(1)具五刑。
即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弃市。
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3)枭首。
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杆上。
(4)城旦舂。
强制男犯白天筑城,女犯舂米。
(5)鬼薪白粲。
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
(6)隶臣妾。
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
(7)司寇。
即伺察贼寇,发到边境去守城戍边。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
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其中公室告案件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为非公室告。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实行统一法律;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法网严密、严刑峻法、滥施刑罚。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
1.春天,不准到山林砍伐树木,只有需伐木制棺才不受限制,土地干旱时不准堵塞水道。
2.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割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捕捉幼兽,掏取鸟卵,不准设置陷阱捕捉,直到7月方可解禁。
4.居所附近有养牛马幼兽的,处在繁殖期的,不准带狗去狩猎。
5.猎狗进入禁区,未捕兽不捕杀,反之则打死。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
1.中央、地方设置大司农,田啬夫。
2.下了及时雨和抽穗,应立即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
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雨的顷数。
4.与洪涝灾害,虫灾害,应立即报告受灾顷数。
5.距离较近的县文书专程送达,较远的县驿站送达。
6.粮仓要专职管理,进出要有严格手续。
关于官营手工业
1.产品规格。
同一规格产品,其大小、长短都须完全相同,不能参差不齐。
2.产品质量。
产品要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质量评比,不合格者,工匠和主管官吏都要受罚;器物上署名,以方便追查。
3.产品定额。
根据季节不同计算劳动量,根据工种、年龄计算产品量关于市场贸易管理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面把钱放入小口的瓶中。
3.货币有金、钱,布,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比价折合。
4.每年要定期检查度量衡,误差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鬼薪的刑期是。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表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主张“德主刑辅”。
二.两汉的立法概况
1.律
2.令
3.科
4.比,也称为“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之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命萧何制《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章,合为九章。
三.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亲亲得相首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2)先自告除其罪。
罪犯在其罪行未被发觉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可免除其罪。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须先请示皇帝,由皇帝根据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适用及减免,是定罪量刑原则之一。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A文帝: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B、景帝:
笞三百笞一百;
笞五百笞二百。
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及施行中途不得换人。
补充:
起源:
缇萦上书。
意义:
刑制由野蛮进入文明;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有利于封建经济。
3.主要罪名
(1)阿党与附益。
“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为阿党”。
附益,即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通行饮食。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见知故纵。
见知有人犯罪必须举告,否则与犯法者同罪。
四.司法制度
“读鞠”,即宣读判决书;“乞鞠”,即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犯罪决不待时外,一般死刑案件的执行,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此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以示顺天行诛。
春秋决狱。
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首倡者是董仲舒,其要旨是:
着重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处罚;主观上无恶念者则从轻处理。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立法概况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1.八议。
对8种权贵人物,在犯罪以后,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
“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贤人君子;“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贵族官僚;“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皇帝及其后裔。
2.官当。
允许以官爵折抵徒罪的制度,即“以官当徒”。
3.重罪十条。
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
意义:
包罗了宗法制,礼法结合,对君权、父权、夫权维护。
4.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犯罪,以五等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
5.存留养亲。
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可先缓期执行,以留下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再实际执行。
6.至北齐,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7.缩小了连坐范围,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8.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填补了刑制改革以来,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
三.司法制度
“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关。
建立直诉制度,设“登闻鼓”,在朝堂外设大鼓,有冤案可击鼓以闻。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批准权收归皇帝,经皇帝批准,才能执行死刑。
。
确立封建法典12晋律规定买卖田宅牛马要向国家缴纳4%的税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代立法概况
1.《开皇律》
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确立了“十恶”罪名,吸收八议、官当、听赎等制度,对唐律有影响。
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立法指导思想。
(1)礼刑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法令简约,宽仁慎刑。
2.法律形式
(1)律。
律以正罪名,律为固定性规范。
(法典)
(2)令。
令以存事制,令为暂时性制度。
(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
)(3)格。
格是皇帝各类敕令和指示的汇编。
(4)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唐完备法律体系。
3.唐代立法活动
(1)武德时期。
《武德律》
(2)贞观时期。
《贞观律》
(3)永徽时期。
永徽元年,由长孙无忌等人编成《永徽律》,共12篇,502条。
之后,因为没有注释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再由长孙无忌等人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将疏议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时称《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
《开元律》
三.唐律的篇章
《名例律》,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卫禁律》,规定保护皇帝、国家安全。
《职制律》,规定国家官员的设置选任。
《户婚律》,规定户籍赋税、婚姻家庭。
《厩库律》,规定饲养牲畜,库藏管理。
《擅兴律》,规定军队调动、土木兴建。
《贼盗律》,规定镇压盗贼等严重犯罪。
《斗讼律》,规定惩治斗殴的诉讼制度。
《诈伪律》,规定欺诈伪造方面的行为。
《杂律》,规定其他各类犯罪。
《捕亡律》,规定追捕逃亡士兵奴婢。
《断狱律》,规定审判和监狱管理。
四.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特权。
“议”、“请”、“减”、“赎”、“当”、“免官”。
(2)同居有罪相为隐。
只要是同财共居的一家人,不论有无服制关系,皆可相互隐罪。
(3)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在“本条”与“名例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依具体律条办事。
(4)类推比附。
在法律五明文规定时,“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5)化外人相犯。
同属一国的外国人之间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处断: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依唐律处断。
(6)保辜期限。
对伤人后果不立即显露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若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则只承担伤人的责任。
2.刑名
(1)封建制五刑。
笞刑。
用荆条做成的小杖,捶打犯人的大腿和臀,分为5等,从10到50。
杖刑。
用竹杖捶打犯人的背、臀和大腿,分为5等,从60到100。
徒刑。
即强制服劳役,分为5等,从徒1年,到徒3年。
流刑。
即将犯人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分为3等,即流2千里,2千5百里和流5千里,并服役1年。
在3等流刑之外,还有“加役流”,即流3千里,并服劳役3年。
死刑。
分为绞和斩。
(2)十恶。
即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
为常赦所不原。
A.危害皇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
“谋反”,图谋推翻皇帝统治。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
“谋叛”,图谋叛国投向敌方。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B.威胁封建秩序的犯罪
“不道”,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蓄养毒虫,用巫术害人。
C.破坏封建伦常的犯罪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长。
“不孝”,诅骂、告发尊亲长。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
“不义”,杀本属长官和授业老师。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官吏犯赃。
受财枉法赃。
受财不枉法赃。
受所监临赃。
官员接受下属或所辖内百姓财物。
五,司法制度
“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复核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
逢大案,常由三个机关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将刑律分类为门,共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宋朝立法概况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以《显德刑统》为主,删繁就简,《宋刑统》在“篇”和“条”之间,多出一个“门”,即把性质相近的条文归为一门,总共213门。
“编敕”,是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唐代叫“格”),因为中央专制集权,皇帝针对某事某人的敕命越来越多,需要整理汇编,慢慢编敕的内容就取代了原来“刑统”的内容,逐步发展成为“以敕代律”。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二.宋律的变化
1.重法地法。
即只要在首都地区犯盗贼,一律加重处罚。
2.折杖法。
除死刑以外,将笞杖徒流都折合成杖刑的刑罚。
3.刺配。
即刺面配流加脊杖。
4.凌迟入律。
三.司法制度
“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复核机关。
“审刑院”,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务限制度,即农忙的时候,限制和土地有关的民事诉讼,因为一旦审理,会影响到农业生产和耕种。
翻异别推制度,犯人招供后又推翻原口供,案情出现重大疑问的,另行安排人员重审。
理雪制度,即定案后由囚犯或其家人申诉另审从而理冤雪诬。
四.元代法律制度
1.四等人制度。
最高贵的是蒙古人,次一等的是色目人,第三类是汉人(即原先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类则是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
刑罚设计上体现了不平等,如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赔付“烧埋银”,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
“宗正府”管理两都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相犯案件。
“刑部”管理两都以外的案件。
“宣政院”管理佛教事务和僧侣间的诉讼。
断例、指挥、申明和看详。
断例:
判案的成例,效力超过法令。
指挥:
官署发给下级的指示或决定,对同类案有约束力。
申明:
对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就是申明刑统。
看详:
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案卷所作的决定。
第九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治乱世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
《大明律》,是按照中央行政六部来分篇的,篇目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再加上总则的“名例”,共7篇。
《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制定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规定了许多严酷的刑罚,主要矛头是针对官吏的,重典治吏。
《大明会典》,仿制《唐六典》体例编制。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封建行政法典之集大成者。
三.刑罚制度
充军。
分为“终身”和“永远”,终身充军,即本人充军到死;永远充军,本人死后,还要罚及子孙,由子孙后代接替继续充军。
枷号。
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
廷杖。
对于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于殿廷前施以杖刑。
四.司法制度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厂卫特务审判机构。
“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的宦官组成。
诬告加等反坐。
禁止匿名信告人。
匿名信告人,绞,见者,即便烧毁。
会审制度。
(有了固定化的机构)
朝审。
对于死刑案件,三法司会同加以审核。
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较小,留待下次朝审时审核)、可矜(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
热审。
即在暑热之时,即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
1.官吏有受财枉法者,八十贯以上处死刑。
2.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即处死刑。
3.监察官吏,若贪污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4.剥皮实草制度。
严禁臣下结党。
(首次创立奸党罪)
1.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2.律该处死,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斩。
3.在朝官员,交朋结党,紊乱朝政者,斩。
4.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5.官吏内官,相互勾结,泄露事情者,斩。
《大明律》《大明律》《明大诰》共
盐禁法网日密,正式将榷盐que
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宣布“预备立宪”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九年,其主要活动有: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只是对将来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框架。
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14条,规定的都是“君上大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赋予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设官制禄、罢黜百司、统帅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大权,权力漫无限制。
附录9条,规定“臣民权利义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之义务,权利只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意义:
君主立宪制,不失民主政治成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同旧有传统法典不同,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其他法律,全面规定各项国家社会制度。
结构比较完整,正文、附录,名称,实施日期。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3天时间便制定通过。
采用了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属于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3.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
咨议局是地方咨询机构,资政院是中央咨询机构。
二.修律活动
预备立宪的准备过程中的一项就是修律,另一方面清政府试图通过修律最终收回领事裁判权。
设立专门机关“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
1.《大清现行刑律》1904年
该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特点表现为:
第一.改律名为《刑律》。
第二.取消按六部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
第三.改革刑罚,废除酷刑,确立了罚金,徒、流、遣、死五刑。
第四.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如,体现满族特权的法律,增加毁坏铁路、电讯等罪名。
2.《大清新刑律》1911年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后附《暂行章程》,其主要特点:
第一.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将非定罪量刑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第二.采取资产阶级国家的刑罚体系。
规定主刑为: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3.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法制史 名师讲义 中国 法制史 名师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