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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k包3护坡工程308
招标编号:
0610-0942BJNG3069/3
北京大学医学部
学生综合服务大楼沉降式广场面层装饰与护坡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北京大学医学部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第八章图纸(单独装订成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系对招标人针对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如与《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矛盾,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名称:
学生综合服务大楼沉降式广场面层装饰与护坡工程
建设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2
1.1
招标人:
北京大学医学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3
1.1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404
邮政编码:
100010
联系人:
贾小红李红杰
电话:
8404663284049217
传真:
84045700
电子邮件:
jxh@
4
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自筹
5
4.1
投标资格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总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6
6.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7
7.1
招标范围:
学生综合服务大楼沉降式广场面层装饰与护坡工程(详见第四章)。
8
9.3
质量标准:
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投标文件中一律填写“合格”字样,如填写其它内容视为废标。
9
10.1
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
10
10.2
计划总工期:
日历天
11
12.1.3
现场踏勘时间:
2010年月日下午1:
30
集合地点:
北京大学医学部行政2号楼前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现场踏勘中发现任何疑问,投标人均应在2010年月日16:
00时之前以书面(带电子版)形式送达招标代理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人最终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领取答疑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2
13.2.4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电子版两份。
13
14.1
工程报价:
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按08清单形式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北京市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14
14.2
合同类别:
固定总价合同。
以中标价为准,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15
15.1
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
16.1
投标保证金:
贰万元整
17
19.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3月日9:
30(北京时间)
地点: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501室(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18
22.1
开标:
时间:
2010年3月日9:
30(北京时间)
地点: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501室(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二、投标人须知
1.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1资金来源: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资金到位情况:
已到位
3.现场开工条件
3.1现场开工条件:
已具备
4.投标人资格
4.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屋建筑工程总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4.2投标人必须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且应具备类似规模的工程施工经历和一定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工程的足够能力。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招标方式
6.1招标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招标范围
7.1招标范围: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说明。
8.合同形式
8.1本工程合同文本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的“合同条件”。
9.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9.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
9.1.1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9.2投标人须依照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保证达到本工程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9.3工程质量等级: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0.工期
10.1计划开工日期: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0.2计划工期: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开工通知或合同的约定为准。
11.招标文件的内容
11.1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涉及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补遗书和任何标前会议纪要: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工程技术说明
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七章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11.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
根据本须知相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1投标人如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的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将予以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12.1.2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将交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2.1.3本工程,招标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时间、地点:
见前附表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考察。
招标人原则上仅按本须知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现场考察,向投标人介绍工程现场的有关情况。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如果任何投标人申请对现场进行追加考察,且招标人认为其理由合理和确实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所有投标人进行追加考察。
本须知明确规定:
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为现场考察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其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和责任。
现场考察中,招标人原则上不解答投标单位提问,如有对投标人的任何疑问的口头回答,对招标人不具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本须知12.1.3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方式送达给招标代理,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1.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人。
12.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2.1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2.2.2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在24小时内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
12.2.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12.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2.4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相一致。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格式、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和第七章;
13.2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3.2.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外,另需准备一份开标时当场出示;
13.2.2投标保证金需单独密封递交;
13.2.3专业项目投标书除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外,另需准备二份单独密封递交为唱标用;
13.2.4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准备投标文件。
14.计量、计价原则
14.1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要求,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2008清单形式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北京市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承包。
14.2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须知第7条所列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
包括工程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等工程全部费用。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4.3投标人应按照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施工,投标人应执行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京劳社发[2006]138号和177号文,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标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施工,以上三项在投标报价时单独列项报价(含税)。
14.4投标人在合同期间应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处理可能发生的施工扰民问题,在投标报价中对此风险和费用予以综合考虑,单独列项报价(含税)。
14.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列出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和合价内。
14.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
14.7本工程结算方式:
以中标价为准,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费。
15.投标书有效期
15.1投标书有效期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历天数计。
15.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财务收款凭证。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5.2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7.2款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暗标除外)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暗标除外)
17.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在任何情况下,投标文件修改处应由被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所有投标文件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在封条上沿对角线方向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各壹枚。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别单独装订成册,且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除正本的封面外(正本应在封面上写明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的任何位置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及任何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
不得带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符号、图片、业绩等内容,投标人尤其应注意那些为其所独有或相对独有的标识、图片、符号等不得出现,否则视为废标。
18.2.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部分)”副本的封面、侧封、封底必须完全空白,不需标明“副本”字样。
封面、封底、侧封均采用A4白色复印纸。
18.2.2技术部分(暗标部分)副本的正文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a)技术部分(暗标部分)的封面、封底、侧封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
b)纸张:
A4白色复印纸;
c)字体:
宋体;
d)字号:
(1)标题:
三号
(二)其它:
小四号;
e)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f)不允许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g) 各章节的图表统一装订在全册的最后,按章节次序排列;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j)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k)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18.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10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为方便唱标,请将“专业项目投标书”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专业项目投标书”字样,投标时单独递交,“专业项目投标书”密封标记方式同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方式。
18.6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递交。
19.2鉴于交通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提醒投标人提前足够的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地点。
招标代理单位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接受人:
贾小红
20.迟到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对在本须知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本须知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形式的确认。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6条关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有关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外还应在密封袋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21.5如果任何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与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或将不准备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本次招标的成功完成。
投标人不能遵照本款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致使招标人本次招标失败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报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22.2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投标人可选派1-2名代表参加。
22.3开标时招标人及投标人法人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件及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身份证原件,并带一份复印件招标人留存)。
如招标人及投标人法人代表不能出席开标会,应指定代理人参加,代理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
22.4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文件送达的顺序逐一开标。
22.5开标时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标志,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正确签署了投标文件。
22.6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标准、投标工期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应核对开标会记录并必须签字确认。
22.7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22.8如因特殊原因,招标人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各投标人推迟开标时间、中止或重新招标。
有关风险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22.9无效投标文件按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
22.9.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
22.9.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23.过程保密
2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废止、强制退出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实质性内容。
但是属招标人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5.投标文件符合性的确定
25.1招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25.2就本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3招标人将拒绝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重大偏差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行为。
2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标时将由招标人指定的专人对开标会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北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到场核实。
经过签字确认的开标会记录将在评标时交评标委员会。
26.算术性审查
26.1对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将就计算上或累加计算的差错进行校核,并给予更正,更正的原则是:
26.1.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6.1.2当标出的单价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6.1.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综合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26.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错误(如果有)进行更正后,招标人将更正结果通知投标人,以确认更正后的各项报价。
如果投标人拒绝接受,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7.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7.1招标人将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按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27.2招标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5条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7.3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
27.4评标时将不考虑超出、偏离招标文件规定而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等因素。
27.5评标时将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28、合同授予
28.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28.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承包合同。
28.3若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前款签署合同,招标人有权另行选择中标人,投标人不得因重新授标而提出异议。
29.招标人的权力
29.1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
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招标评标结果在有关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合同协议的签署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1.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1.5本招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中涉及招标文件的条款,应与本招标文件相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第7章
33.招标代理服务费
33.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支付。
提醒投标人注意:
如果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任何组成文件中出现明显或不符合正常思维逻辑等的错误时,包括在文件编写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打印错误,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请求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对有关歧义、矛盾或错误提出澄清请求,而在投标、中标后发现并提出,中标人将必须接受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条款作出书面澄清。
第二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大学医学部
承包人(全称):
(即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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