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京民福发1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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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京民福发117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9〕1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
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2009年3月19日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文件精神,完善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减轻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设施设备购置、用水、用电以及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运营成本负担,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县)民政局依法批准设置,由公民、法人(非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不含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资助;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200元/人/月予以资助。
对“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和社会办福利机构为孤儿弃婴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资助。
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残疾人、会员制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00元/人/月予以资助。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需经评估,评估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须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除特殊情形由市、区(县)民政局备案确认外,须向服务对象开具税务发票。
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须标明“床位费”、“护理服务(生活照料)费”、“餐费”等常规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及金额。
(五)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未出现3次及以上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五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区(县)民政局报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区(县)民政局应当按时将上、下半年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于4月1日至4月30日向其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附件2);
(二)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区(县)民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对申报对象资格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区(县)民政局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分别按照以下情况核实年度服务量,制作《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量初步核查汇总表》(附件3):
(一)依据服务收费项目名称为床位费的税务发票,对照服务月统计表核实;
(二)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免交床位费老年人的服务量,依据有明确条款约定的服务合同核实;
(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三无”、“五保”对象的服务量,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出具名单清单和入院时间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核实依据;
(四)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量,依据入院登记记录核实。
第九条区(县)民政局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制作《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审批表》(附件4),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成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资助评审委员会于每年5月至6月进行集中评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级资金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由区(县)民政局告知社会办福利机构或“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二条市、区(县)民政局可以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率抽查,满意率低于90%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方予资助。
第六章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助金拨付前,市民政局对获得政府资助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受助福利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北京民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拨付资助金。
第十四条资助金须用于完善受助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对资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可以组织对受助福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受助福利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受助福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资助金使用规定的,由市、区(县)民政局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资助申报资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受助福利机构名称、住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须书面说明资助变更情况,由区(县)民政局核实后报市民政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对已申请注销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或“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暂缓拨付资助金;对核准注销的,停止拨付资助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年月
(“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办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适用)
第页
机构现有床位数
本月在院人数
足月人数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联系电话
入住时间
入住房间号
当月交费发票号
备注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填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
注:
1.本表一式两份,市、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2.备注栏填写“三无”、“五保”老人等服务对象类别或者对发票解释等需要单独说明的事项。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表报送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分别于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下半年月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年月
(其他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适用)
第页
机构现有床位数
本月在院人数
合计足月人数
经评估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数
未经评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及生活自理老人数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联系电话
入住时间
入住房间号
当月交费发票号
备注(评估顺序号)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自___日至___日
填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
注:
1.本表一式两份,市、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2.备注栏填写已经评估认定的不能完全自理老人的评估顺序号、“三无”、“五保”对象等服务对象类别或者对发票解释等需要单独说明的事项。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表报送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分别于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下半年月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适用)
年1月第页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收住时间(合同有效期)
备注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2月增减情况统计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入住(出院)或合同生效(终止)日期
备注
月内增加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月内减少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月增减情况统计
…………
填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
注:
1.本表一式两份,市、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2.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孤残儿童年龄和收住时间,会员制老年人福利机构填写服务对象身份证号码和合同有效期。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表报送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分别于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下半年月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2: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
(样本)
北京市民政局:
****年度,本机构恪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现申请运营资助,并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提交服务统计月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反映****年度我单位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状况。
二、(除孤儿弃婴、“三无”、“五保”对象以及免交床位费的会员制老年人外)我单位确信所开票据为正式税务发票,且已全部提交,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相关规定,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我单位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地点接受票据核查,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年,我机构入住足月、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总量为***人/月,其中为经评估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量为***人/月,其他类型服务量为***人/月。
各月份服务情况如下: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为已评估认定生活不能
完全自理老年人
开展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月份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为已评估认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
开展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为已评估认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为200元/人/月,申请资助***元;其他类型服务资助标准为***元/人/月,申请资助***元,拟申请资助总额***元。
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
2.**********
注:
1.社会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外)内入住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需经专门机构评估。
未经评估认定的,和生活自理老年人一并统计,计入“其他类型服务量”。
2.“公办民营”类和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均在“其他类型服务量”内填报。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时间:
附件3:
区(县)年度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量初步核查汇总表(样表)
序号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区县核准的月份服务量(单位:
人/月)
院长签字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1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2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3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4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5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序号
儿童福利机构名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6
序号
残疾人福利机构名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7
区县民政局(盖章)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注:
1.初步核实的各机构月份服务量须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初步核实的各机构月份服务量汇总后须由填报人签字,区县民政局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社会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会员制除外)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人提供的服务,凡未经评估认定的,与为生活自理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量一并计入“其他类型服务量”,“公办民营”类和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在“其他类型服务量”内填报。
附件4: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审批表
(年度)
基本
情况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执业证书编号
机构类别(性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实行会员制养老模式的社会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其它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
是否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提供服务
是□否□,
社会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办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条件审查情况
1.法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进行法人登记□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基本规范是□否□
3.民政部门年度检查情况:
合格□不合格(暂缓通过)□未年检□
4.票据类型:
税务发票□其他:
(注明)□无正式票据□
5.年度内是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重大服务纠纷或3次及以上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是□否□
服务量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为已评估认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月份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为已评估认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量
其他类型服务量
拟资助金额
相应资助标准×服务量
区(县)民政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资助评审委员会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1.本表一式两份。
2.本表由区县民政局填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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