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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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1m³以上2m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³以上4m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³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项,经责令改正后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至项,经责令改正后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超过项的,或责令改正后个月内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上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上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以上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以上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人以内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人以上的
处三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二万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的,或造成燃气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三万元罚款
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燃气用户擅自拆卸。
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自行清除瓶内的残液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下,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万元)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限期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限期没有改正的
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议元)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万元)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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