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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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12
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12
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12
第二十五条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13
第二十六条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13
第二十七条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13
第二十八条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13
第四章业务审核流程14
第二十九条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14
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14
第三十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15
第三十二条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17
第三十三条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18
第五章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19
第一节基本审核要点19
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19
第三十五条抵押的审核要点20
第三十六条公证的审核要点21
第三十七条保险的审核要点22
第二节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22
第三十八条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2
第三十九条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23
第四十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4
第四十一条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6
第四十二条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7
第四十三条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28
第四十四条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30
第三节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31
第四十五条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31
第四十六条签章核对确认方式31
第四十七条放款资料核对要求32
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填写要求32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33
第五十条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33
第五十一条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33
第五十二条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35
第五十三条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35
第五十四条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36
第五十五条批复的有效期限36
第六章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36
第一节总则36
第五十六条抵质押品的定义36
第五十七条代保管品的定义36
第五十八条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37
第五十九条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37
第六十条在支行保管的认定38
第六十一条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38
第六十二条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38
第六十三条抵质押品的交接39
第六十四条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39
第六十五条权证缺失的督办要求40
第六十六条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40
第二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41
第六十七条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41
第三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
第六十八条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43
第六十九条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程44
第七十条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44
第七十一条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46
第四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47
第七十二条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47
第七十三条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47
第七十四条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47
第五节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47
第七十五条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47
第七十六条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48
第七十七条代保管品的管理49
第七章个贷系统放款操作49
第一节落实授信条件操作49
第七十八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49
第七十九条个贷系统操作49
第二节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50
第八十条贷款发放的关联动作50
第八十一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50
第八十二条个贷系统操作50
第八十三条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51
第八十四条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51
第三节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51
第八十五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51
第八十六条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52
第八十七条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52
第八十八条凭证的传递52
第四节出库操作53
第八十九条结清出库53
第九十条非结清出库53
第八章零售授信档案管理53
第九十一条档案管理的范围53
第九十二条即时移交制53
第九十三条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54
第九十四条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54
第九十五条档案借阅的审批55
第九十六条档案借阅后的收回55
第九十七条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55
第九章附则55
第九十八条制定、解释和修改55
第九十九条实施细则55
第一百条生效日56
附件一览表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
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须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集中进行;
需要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按照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的工作内容包括:
审核职责范围内零售授信业务、完成零售授信业务的放款及操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出入库手续的办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
第三条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独立审核、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四条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坚守两条工作原则:
一是制度原则,即按章办事、规范操作;
二是安全原则,即保障安全、严防风险。
第五条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放款审核的基本标准,以我行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为准,具体业务品种的放款审核,以我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一节职责范围
第六条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授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与审批机构批复的相符性;
三、根据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四、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五、辖内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监督、评价和调整;
六、与本中心放款审核业务相关的抵质押权证出入库手续的办理;
七、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等信息;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零售授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对审批以后、放款前形成的材料进行放款审核。
按照业务流程的划分,授信材料分为三部分,即“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材料”以及“放款后需完善材料”(附件1)。
一、对于“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中心只负责在材料交接时清点份数;
二、对于“放款审核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进行重点审核;
三、对于“放款后需完善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归档。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八条岗位设置
零售放款审核设置零售放款审核岗、出入库管理岗、零售档案管理岗、放款审核主任岗。
第九条岗位编制
各分行应根据授信业务规模和笔数合理配备放款审核中心人员,零售授信放款审核最低人数不少于三人,主任岗1人,须设置专职的放款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日均出、入库笔数合计超过30笔时,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出入库管理岗。
第十条岗位兼职要求
每笔放款审核业务须经过放款审核岗和主任岗(在支行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任岗为经主任岗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
一笔业务中主任岗不得兼任放款审核岗。
第十一条主任岗B角
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可根据业务规模、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设置主任岗B角,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代替行使主任岗职责。
B角的任职资格须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
放款审核中心未设立主任岗B角的,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由分(支)行主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签署的最终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放款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零售授信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填制要素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三、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四、零售授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第十三条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具体办理零售授信抵质押品的出入库审核手续;
二、前往保管部门办理出入库手续;
三、负责《抵质押品入帐(结清)凭证》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相应联次的专夹保管;
四、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信息;
五、将专夹保管的《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联次定期与核心系统记载的代保管品表外科目账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管理放款审核中心的零售授信业务档案;
二、负责所辖机构个人信贷档案的清理及归档工作;
三、检查、督导所辖机构零售授信档案的收集及交接工作;
四、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向分行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的进行定期移交;
五、负责零售授信档案的调阅、催收;
六、定期整理与核对零售授信档案。
第十五条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放款审核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并对各项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放款业务;
三、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一、原则上为我行中长期合同制员工;
二、原则性强,工作严谨务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较丰富的信贷业务知识和相关操作经验;
四、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操作流程。
第三章放款审核转授权
第十七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零售业务放款审核可对所辖支行进行转授权。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
二、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支行一旦拥有放款审核转授权,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同审批转授权权限一致。
第十九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一、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方案(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分行分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核准,并将《放款审核转授权书》(附件2)下发支行;
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转授权。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转授权和相关调整事宜无需报总行审批,但需通过OA系统及时向总行放款中心进行报备。
二、对于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异地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方案和相关调整事宜(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并由总行正式发文批复;
第二十条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所有有转授权的支行均不得再对其下属经营单位转授权。
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支行放款审核岗由客户经理担任,支行须将放款审核岗人员报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资格核准;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须由支行分管零售业务的行领导担任(异地支行也可由分行派驻风险经理担任)。
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在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办客户经理不得同时担任该笔业务的放款审核岗;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与业务审批转授权的受权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放款审核实行双人复核制,即由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放款。
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是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对转授权范围内的每笔放款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
如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放款业务一律由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转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在贷款放款审核时,纸质材料的审核由支行负责,分行放款审核岗代为在个贷系统内进行有关操作。
在具体办理业务时,分行放款审核岗将打印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传真给经办支行,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审核《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所记载的信息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在《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放款。
第二十六条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同城支行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周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
第二十七条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异地支行,至少须按季上交业务档案,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
具体的上交时间频度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确定。
第二十八条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应对转授权内的放款审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放款审核转授权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一旦转授权内放款审核发生违规操作或发现存在操作、法律风险隐患的,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要立即暂停转授权并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放款审核转授权核准程序重新核准,方可恢复转授权。
第四章业务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在业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应使用相应的《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
审核材料的具体要求以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
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须根据核对结果,在《审核材料清单》上作相应标记并签字确认。
对于同一部分内的材料清单,如非一次性移交而经过多次后补,交接双方应在材料清单的页码后面,对于移交日期进行备注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一、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按照对公授信流程审批通过,在发放合作企业担保授信额度项下的第一笔贷款前,由经办行客户经理将担保额度审核材料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由对公放款审核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启用手续。
担保额度启用后,由对公放款审核岗通知零售放款审核岗依据《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以及《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
二、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未经对公授信流程审批,而由分行风险总监或主管对私业务的行长(未设风险总监的分行)审批通过,则其担保额度无须放款审核中心办理启用手续。
但客户经理在办理该额度项下第一笔业务时,须向放款审核中心提供《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1)进行备案存档,并由零售放款审核岗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
三、对于以上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在发放其项下第一笔贷款之前,由“分行审查员”(指个贷系统柜员角色)负责在个贷系统的“企业合作项目协议”中录入有关信息;
并在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后,负责有关信息的维护。
四、零售放款审核岗应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台帐信息内容应涵盖担保人营业执照信息(包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是否年检)、组织代码(包括机构类型、有效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限、法人授权委托(书)信息(包括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期限)、公司章程信息(包括有权机构、有权机构成员、议事规则及有权机构决策权利)、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信息(包括印鉴卡启用日期、预留公章类别、法定代表人私章、被授权人私章)。
第三十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一、在发放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第一笔贷款前,审批部门将《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2)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办理额度启用手续。
二、放款审核岗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表,重点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对审核材料清单的“放款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放款审核岗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启用通知书》(附件3),在“放款审核员”处签字后提交放款中心主任岗。
四、放款中心主任岗复核所有书面资料无误且与《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相符后,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的“放款中心主任”处签字。
五、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在个贷系统中进行“授信协议条件落实”和“授信协议生效”操作。
六、办理个人授信循环额度内的单笔放款时,使用《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2)。
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或“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在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的启用与发放循环额度内的第一笔贷款时,使用相同的《审核材料清单》;
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或“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循环额度内发放的第二笔以后(含)的贷款,以及其他个人授信循环额度内的单笔贷款,办理额度项下的单笔放款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中用于支付大额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购买使用权车位(库)贷款等用途的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在办妥预抵押登记或确定房屋已竣工验收,且开发商已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特指不能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城市、地区)等条件落实后,备齐预抵押登记手续、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2、对于“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当用于除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以外其他用途时,客户经理须确认在办妥期房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或已取得他项权证后,备齐抵押登记手续、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3、对于其他循环授信协议下的单笔贷款,客户经理备齐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三十二条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一、审查审批部门将材料清单(见附件1-3~7)移送放款审核中心,放款审核岗负责重点审核上述材料清单第二部分“放款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放款审核岗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的批复要求,重点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1、如批复要求放款前落实抵押品的抵押登记手续,对于集中分行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放款审核岗应审核抵质押品原件,审核无误后交由出入库管理岗前往清算结算中心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2、对于集中在支行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抵质押品原件,审核无误后交由客户经理前往柜台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三、在确认放款前提条件落实后,放款审核岗在个贷系统进行“贷款合同条件落实”和“贷款发放”操作,打印《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并在“放款审核员”处签字,然后将贷款档案和放款通知单提交放款中心主任岗进行签批。
四、放款审核中心主任岗审核书面资料无误且与放款通知单相符后,在放款通知单的“放款中心主任”处上签字。
五、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将“放款通知单”的一份以及借据的“信贷部门留存联”存档;
“放款通知单”的另一份以及借据的其余联次交由客户经理至支行柜台办理放款手续。
六、柜台操作人员凭放款审核中心发出的电子出帐指令、放款通知单以及借据办理贷款入账手续。
七、贷款发放后,放款审核岗将零售授信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岗。
第三十三条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一、对于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政策例外项目,放款审核岗凭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落实授信批复条件;
二、放款审核岗在落实授信条件和审核零售授信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章完备后,在个贷系统中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其余流程同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五章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基本审核要点
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一、审批部门对担保或合作额度的书面批复
重点了解批复书中的批复内容,如合作企业的担保范围、批复金额、期限和批复条件等。
二、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各当事方签章是否齐全,合作协议中的金额、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与审批部门的批复要求是否一致。
三、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审核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签字样本以及身份证
核对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的人员是否一致;
法定代表人在我行合同文本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是否相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合同的签字人非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第三方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2、法定代表人在我行签署的法律合同文本上使用本人名章,应提供本人对其名章使用的授权书;
3、对于合作企业已向放款审核中心提供了签章齐全的《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的情形,其有效授权行为以《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的授权为准,可不用再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合作企业的有效决议
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有效决议(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决议的注意事项,详见第五十一条)。
七、合作企业保证金存足的书面证明
对于在放款之前要求存入保证金的,要求客户经理查询账户,出具保证金余额并处于冻结状态的书面证明;
审核保证金是否按我行与合作企业协议约定或审批要求落实的授信条件足额缴存;
对于在放款之后方要求存入保证金的,放款审核中心档案管理岗负责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并交回。
第三十五条抵押的审核要点
核对抵押物权属证明与贷款/抵押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抵(质)押物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
是否已按要求办妥抵押登记;
取得的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价值”合计是否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三十六条公证的审核要点
公证分强制执行公证和授权委托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审核要点
1、公证书上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公证内容是否与贷款/抵押合同表述内容完全一致,是否说明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是否需要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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