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工作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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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条例草案
稽核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稽核工作规范,保障xxxxxx总部(以下简称总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根据集团的经营管理任务和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稽核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内部稽核监督制度。
总部及所属各部门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接受稽核监督、检查。
第三条稽核人员依据本条例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总部内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总部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四条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事业总部稽核人员在事业总部的领导下负责事业总部的稽核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稽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稽核的主要任务:
依据本条例,对类金融杭州事业总部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果,保障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有效发挥稽核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稽核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和总部的要求,实施稽核监督;
(二)拟定稽核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
(三)根据集团公司或总部的指令,对总部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状况及业务操作行为进行稽核检查;
(四)对总部内违章、违规、违纪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制止、纠正违章、违规、违纪行为;
(五)组织稽核人员培训;
(六)其他职责。
第八条稽核权限:
可根据稽核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的各类稽核项目实施稽核检查;
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报送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业务资料、报表、文件等;
就稽核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总部各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可列席参加总部各类项目讨论会等及各部门的有关业务及其他会议;
第三章稽核工作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稽核工作对象为总部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条稽核人员依据本条例对以下事项实施稽核监督:
(一)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纪要、工作规程情况;
(三)执行类金融杭州事业总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纪要、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情况;
第四章稽核核查重点
第十一条稽核核查重点包括:
(一)内控体系缺陷:
1:
设计缺陷即无章可循:
在经营管理或业务操作中,总部或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存在缺失或缺陷;
在业务操作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会造成业务风险的操作行为;
2:
执行缺陷即有章不循:
在经营管理或业务操作中,违反或擅自改变集团公司和杭州总部已制定实施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稽核重点:
1、业务操作中因客观条件遗漏客户信息造成项目或杭州总部经营管理潜在风险;
2、业务操作中是否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执行;
3、业务操作中是否严格按照《风控审核意见表》要求执行;
4、业务操作中主观隐瞒、包装客户信息;变通处理等造成项目或总部经营管理潜在风险;
5、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潜在风险;
6、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谋私利;
(三)杭州总部内部包括各子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包括现金、票据、质押物、抵押物、固定资产等财物的盘点、抽查)等方面的稽核重点;
1、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财产保管、使用;
3、预算执行;
(四)杭州总部内部包括各子公司行政管理稽核重点(包括人事管理、合同管理、印鉴管理、文件管理、信息管理、后勤采购管理等);
1、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稽核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稽核工作介入:
(一)根据杭州总部工作的具体情况独立制定的年度、月度稽核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开展日常稽核业务;
(二)在业务项目风险等级由正常转为关注类,业务部应主动向资产管理部提交情况说明,并按《借贷类贷后管理制度》执行,稽核可介入;
在业务项目风险等级转为次级类时,除业务部主动向资产管理部提交情况说明,并按《借贷类贷后管理制度》执行,稽核应立即介入;
(三)针对集团公司或杭州总部颁布新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十三条内部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
(一)定期稽核:
1、由稽核人员依照工作计划,以国家、部门、行业、集团公司及杭州总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为依据,以杭州总部各部门经营管理、业务操作为目标实施稽核,重点为合法合规性和规范性稽核;
2、集团或杭州总部新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或其他规章制度,在颁布实施后1-2月内进行执行状况稽核;
3、对已实施稽核的项目或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执行情况或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稽核;
(二)不定期稽核:
1、发生第十二条第二点时;
2、根据集团或杭州总部领导临时部署的任务;
3、根据举报信息开展稽核。
第六章稽核方法与稽核过程
第十四条稽核可采用的方法如下:
1、资料核验;
2、账簿核对账实核对;
3、复核验算;
4、流程核对;
5、异常核对及比较观察;
6、询问确认;
7、现场盘查;
8、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稽核过程分为调查、核实、报告、复核四个阶段:
(一)调查:
1、确定稽核项目、方式、人员,制定稽核方案;
2、对稽核对象提前发出书面稽核通知或电话通知;
3、收集资料。
(二)核实:
1、进入现场,听取汇报;
2、调阅资料;
3、稽核检查、调查取证:
①查验实物应做好查验记录,必要时可拍照取证;②向有关人员调查时,一般应有两人在场,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被询人员签字核实;③检查有关凭证、资料等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及来源,填入工作底稿;④对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并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工作底稿;
4、核实问题:
对上述认定事实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三)报告:
1、起草报告:
①稽核人员对稽核实施阶段认定事项,依据制度确定性质,进行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②稽核报告应由稽核组负责人签字;
2、报告送审。
(四)复核:
1、发出决定:
将总经理签发的《稽核报告》送被稽核单位执行;
2、反馈情况并复核:
被稽核单位收到报告后应按照《稽核报告》在10-15日内将整改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进行跟踪复核;
3、申请复查: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查或申诉,但不影响稽核报告执行;
4、整理档案并归档。
第十六条稽核报告原则
1、对各部门经营管理及业务操作行为的核查反映及需要整改、维护或保持的情况反映;
2、代表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
3、稽核报告的原则: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大胆反映、谨慎求证;
第十七条稽核报告形式:
1、稽核报告提出形式分为书面或口头,正式或非正式提出;以稽核报告提出时间分为日常报告和定期报告;以稽核报告内容可分为完整报告和摘要报告。
2、完整报告应包括编号、稽核对象、稽核时间、稽核方式、稽核人员、稽核情况、存在问题或现状、问题产生原因、部门拟采取或已采取措施、稽核部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撰写稽核报告应注意要点:
1、稽核报告应力求客观、明确、简洁、具有建设性并重视时效;
2、客观的稽核报告应有事实依据,坚持公正,对稽核的发现、结论及建议应毫无偏见的加以表达。
第八章稽核工作相关人员职业要求
第二十条稽核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充分了解有关法律制度规章,熟悉总部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明了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及业务要点;
第二十一条稽核人员应秉持诚实、严谨及敬业的工作作风,以制度规章为依据,以真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实施稽核,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①稽核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要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②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及公正评价的活动;③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损及专业判断的馈赠;④对从事公务查核的档案资料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泄漏;
第二十三条在稽核过程中被稽核对象应做到:
1、在稽核人员实施稽核作业时被稽核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
2、在稽核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文件等被稽核对象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3、稽核人员在调查、质询、取证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资料,作出说明,不得推诿、搪塞、谎报;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集团公司及总部有关制度、规章的责任部门或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制度规章中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罚:
1、不执行领导稽核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2、违反正常稽核工作程序的;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外传公司项目资料、项目信息的;
4、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5、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监督整改效果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罚:
1、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2、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3、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4、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未及时整改或故意拖延时间,影响问题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稽核报告反应的问题无反馈意见、不落实,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6、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7、违反第二十三条,阻挠、刁难、抵制、拒绝稽核人员检查的;
8、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免职处罚:
1、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拖延、隐瞒、谎报情况的;
3、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稽核人员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由总部稽核部负责补充完善并解释。
总部资产管理部
201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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