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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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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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践
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践
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也不一样。
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中,系列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职业病危害时可以起到很重要。
现以某企业建立的职业卫生制度为范本,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企业概况
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为中外合资公司,位于某市某区,厂区总占地面积100000m2,总建筑面积30237m2,投资总额为约为6亿人民币,主要产品为:
可变配气正时器、油门踏板模块、喷油器、燃油泵、汽车喇叭、速度传感器和火花塞等。
公司劳动定员为1020人,其中生产工人929人,各生产线的工作制为一班8小时/天工作制度,全年工作250天。
该公司的生产工艺有冲压、切削、打磨、焊锡、烘烤、印刷、喷漆组装等,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高温、乙醇、溶剂汽油、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丙酮、丁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环己烷、苯酚、云母粉尘、金属粉尘、矽尘、铜烟、铝尘和锡烟等。
该公司已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已委托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某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和改进工厂安全、健康和环保状况,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从而达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和预防财产损失的目的。
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方针为健康至上,以人为本,遵守法规,持续改善。
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①职业卫生培训制度;②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③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监测及评价制度;⑤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⑥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帮助工厂企业建立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分别列举该公司几项主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一、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目的
确保所有人员接受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并且有相应的能力,防止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以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实现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在职员工和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3、定义
3.1特殊岗位:
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需要控制风险的岗位(包括特种作业、需要控制风险岗位)
3.2特种作业:
根据《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作业,公司包括:
电工、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叉车及牵引车)、压力容器操作工等。
3.3特殊岗位作业人员:
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
3.4岗前培训:
包含新岗位、换岗、重新上岗(停岗3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
3.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审员:
参加OHS18001:
2007内审员培训班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内审员资格的人员。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批准年度培训计划。
4.2人事部负责制订公司相关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的实施及其效果评估。
4.3安全部监督公司各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备案存档。
4.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安全技能培训。
5、内容
5.1培训教育计划的制订
5.1.1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和部门目标制订当年度部门员工培训计划并提交人事部,人事部审核后存档并跟踪实施情况。
5.1.2各部门培训计划的制订原则:
5.1.2.1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与现有状况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对于与需要控制风险相关的人员;
5.1.2.2职业健康安全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出现后需要安排的培训;
5.1.2.3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和修订后需安排的培训。
5.2培训教育管理规划
5.2.1各部门依照各自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按计划要求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培训。
5.2.2通过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等形式对公司各个特殊岗位(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验证人员)的能力或资格进行规定,并通过考试、考核、或取得资格证书等形式对这些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全部他们能够胜任工作的要求。
5.2.3新入公司员工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5.2.3.1新入员工必须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未经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到相应岗位。
此《三级安全教育卡》在做完培训后由相关部门交至工厂安全部存档及备案。
5.2.3.2人事部组织公司级培训,内容包括:
①公司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管理人员适用);
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及状况;
③公司需要控制风险;
④消防常识及其他应急措施;
⑤典型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5.2.3.3部门负责车间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①本部门主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概况及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②本部门主要的职业安全管理程序、操作规定;
③部门内主要的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及安全隐患岗位;
④本部门常见事故案例培训,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⑤本部门相关消防安全常识、应急准备与响应等。
5.2.3.4班组长负责新入员工班组级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①从事岗位的生产特点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使用和维护的方法与规定;
②重点教育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班组存在的危险源);
③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及其使用方法;
④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与保管;
⑤采用现场讲解与示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注意事项,并讲述什么样的操作是危险的,及违反操作规程将会造成何种严重后
果;
⑥岗位实际操作培训以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实施,老员工应负责在培训期内对新员工的安全监护和技能传授,培训时应注意操作示范,对安全要言传身教。
5.2.4特殊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复审
5.2.4.1人事部负责组织电工、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压力容器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需经劳动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临督局)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发证后方能上岗操作;并按要求进行年审,以确保资格的有效性。
5.2.4.2特殊岗位作业及特种作业的培训:
针对从事特殊岗位及特种作业员工每年实施部门级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
①从事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②岗位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操作规定及作业指导书;
③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及其使用方法;
④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与保管;
⑤可能发生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源部位(班组存在的危险源);
⑥事故案例说明和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等。
5.2.4.3特殊岗位作业及特种作业资格认定
由部门OHSAS担当和班组长针对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实施考试或现场考核,确定相关人员资格。
5.2.4.4需要控制风险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年审
每年至少一次,由部门OHS担当和班组长对从事需要控制风险岗位人员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不合格人员,应再次培训和考核或换岗。
5.2.5换岗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5.2.5.1人员部门调动时,调入部门应实施部门级培训;再根据从事岗位实施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未参加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者,不得从事新岗位工作。
5.2.5.2人员在部门内交换岗位时,根据交换后岗位需求实施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未参加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者,不得从事新岗位工作。
5.2.6复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人员因病假、事假、产假、临时借用等原因离开岗位3个月(含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按5.2.5条款实施。
5.2.7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5.2.7.1中层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①中层管理人员通过参加某市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②已取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③通过参加安全例会、主任例会及学习公司文件资料等方式学习公司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知识。
5.2.7.2各部门副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应参加人事部和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①公司和部门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②公司主要的职业安全管理程序、规定;
③公司和部门需要控制风险;
④消防常识及其他应急措施;
⑤典型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⑥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⑦本部门主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概况;
⑧本部门主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操作规定;
⑨部门内主要的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及安全隐患岗位;
⑩本部门常见事故案例培训,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等。
5.2.7.3安全主任教育培训
公司根据《某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要求,委派相关人员参加有教育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确定相关资格,参加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教育。
5.2.8职业健康安全内审员培训
5.2.8.1工厂安全部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内部审核人员培训,各部门派人参加。
5.2.8.2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登录《合格内部审核员名录》,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承认并由公司最高管理者聘任。
5.2.9外来人员的教育
5.2.9.1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合同方必须签订《合同方安全协议书》,通过《合同方安全协议书》向其传达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5.2.9.2进入公司范围的合同方工作人员,根据《厂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外厂人员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教育宣传,主要内容:
①所在范围内主要的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
②所在范围内的可能紧急情况及预防措施;
③自救逃生的路线及方法等。
5.3培训效果及确认
5.3.1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公司全体员工意识到:
5.3.1.1满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5.3.1.2按照安全作业规程作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5.3.1.3违反作业程序的潜在后果及相关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5.3.2培训效果的确认
5.3.2.1公司内的培训凭考核结果确认培训效果。
5.3.2.2公司外培训时,由部门通过取得的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有效证明确认培训效果,并向人事部报送备案。
5.3.2.3以上培训效果确认在《培训教育通知/报告书》形成记录和存档,对达不到培训效果的,必须重新培训。
5.4培训情况报告及记录
5.4.1各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后,于次月内将上月安全培训相关的情况
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登记《员工培训教育登记卡》报人事部,交人事部统一存档管理;
5.4.2人事部汇总后,将各部门的安全培训情况交工厂安全部备案,公司安全部登记在《安全教育登记台账》内。
6、相关文件(略)
7、相关记录
7.1《培训教育通知/报告书》
7.2《员工培训教育登记卡》
7.3《培训教育签到表》
7.4《年度员工培训计划表》
7.5《三级安全教育卡》
7.6《安全教育登记台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责任
人力资源和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到人,保证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4、内容
4.1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4.2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4.2.1产品有名称、型号;
4.2.2有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2.3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2.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4.2.5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5.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防护设施管理员;
5.2制定并落实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5.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6、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其中包括:
6.1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2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6.3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
7、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9、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且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个体防护用品(以下简称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有关部委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某省劳动厅《某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
2.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临时增加发放的审批,审查个体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监督个体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2财务部门应确保购买个体防护用品的资金,保障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供应。
2.3个体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放的,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2.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由管理部门按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按时发放。
3、发放
3.1个体防护用品按公司规定标准发放。
3.2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部门,应严格按本制度做好个体防护用品购买、发放工作,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供应。
3.3多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的作业工种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其他作业的个体防护用品,由班组管理发放。
4、使用
4.1各部门应教育员工按照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2员工应自觉按照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机理和如下规则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2.1防护帽
4.2.1.1安全帽:
在有坠落物体或其它物体易造成碰、刮、撞伤头部的场所或工作过程中必须配戴;
4.2.1.2布帽:
所有员工进入作业场所时配戴。
4.2.2呼吸护具
4.2.2.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在切削、焊锡、清扫、打磨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2.2防毒呼吸护具(过滤式防毒面具):
在喷漆、印刷、化学试验(检验)等有毒气体危害的作业时必须配戴,并应选用相适应的防毒面具(详见附表)。
4.2.3面护具
4.2.3.1接护目镜和面罩:
在维修工作的电焊、气焊、氩弧焊等有辐射线危害眼睛的作业时配戴。
4.2.3.2防护眼镜(平光眼镜或全封闭式有机玻璃眼镜):
详见《防护眼镜使用规定》
4.2.4听力护具
护耳器(耳塞):
在冲压、切削、敲击、大型机床、发动机调试、发电机房(工作中)等有产生低(高)频噪声危害作业时必须配戴。
4.2.5防护鞋
所有进入工厂的员工都要穿安全鞋。
4.2.6防护服:
工作服:
在生产场所必须穿着。
4.2.7防护手套
4.2.7.1棉纱、帆布手套:
在从事搬运、剪切金属等有危害手部的作业时必须穿戴。
但在旋转的机械电器设备、工具及抡锤时严禁穿戴。
4.2.7.2绝缘手套:
A类--在交流电压小于1KV、直流电压小于1.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B类--在交流电压小于7.5KV、直流电压小于11.2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C类--在交流电压小于17KV、直流电压小于25.5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7.3耐酸(碱)手套:
在有酸(碱)危害手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7.4焊工手套:
在电焊、氩弧焊和气焊等灼热飞浅物、电流危害的焊接作业时必须配戴。
4.2.8防坠落个体防护用品
安全带:
在高空作业有跌落危险时必须配戴。
使用时,应高挂低用,不准打结使用,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松动或其它不胜负荷的物件上使用。
4.2.9防毒面具滤毒罐类型和防护对象:
滤毒罐编号
标色
防毒类型
防护危害因素
1L
绿+白道
综合防毒
氢氰酸、氯化氰、砷化氢、苯、溴甲烷、二氯甲烷、毒雾、毒烟等
1
绿
综合防毒
氢氰酸、氯化氰、砷化氢、苯、溴甲烷、二氯甲烷
2L
桔红+白道
综合防毒(防CO)
一氧化碳、各种有蒸汽、毒烟、毒雾等
3L
褐+白道
防有机气体
有机气体与蒸汽:
苯、氯气、苯氨类、毒烟、毒雾等
3
褐
防有机气体
有机气体与蒸汽:
苯、氯气、苯氨类、二氧化碳、
四氯化碳
4L
灰+白道
防氨、硫化氢
氨、硫化氢、毒烟、毒雾等
4
灰
防氨、硫化氢
氨、硫化氢
5
白
防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
6
黑
防汞蒸汽
汞蒸汽
7L
黄+白道
防酸性气体
酸性气体和蒸汽:
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和含氯有机农药、毒雾、毒烟等
7
黄
防酸性气体
酸性气体和蒸汽:
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和含氯有机农药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监测及评价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造成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造成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管理和奖惩
3.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加强生产场所安全管理,消除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3.2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对认真遵守、积极落实本规定,在预防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4、内容
4.1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工作场所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分类、登记和建档。
4.2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所在部门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员工。
4.3各部门应当在存有较大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4存有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登记、建档,落实专人跟踪、监控,组织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5各部门凡有使用和储存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应当事先将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侵入途径、主要中毒表现、现场急救、个人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用书面形式送到公司安技部门备案,安技部门负责将上述内容载明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信息周知卡》上,由所在部门在相应场点张贴公布,告知员工及相关人员。
4.6各部门对可能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7在使用有毒物品或存在其他职业病危害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1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4.7.2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使用高毒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设立警示告知牌(卡),告知员工这些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的危害、急救措施及日常监测浓度(强度)、职业卫生技术部门电话及应急医疗救援机构电话等。
4.7.3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7.4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此处噪声,请您戴上耳塞”指令标识。
4.7.5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7.6在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7.7在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8公司安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的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登记存档,并由所在部门将监测结果在现场张贴,向员工公布。
4.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所在部门应当在这些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漏区,并告知和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对上述装置、用品、设备等的有效性和完好状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4.10人事部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有关劳动安全、有关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相应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
4.1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12供应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毒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必须附具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中文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给有关部门。
4.13供应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毒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员工理解的方式加贴或栓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
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4工程技术人员在设计生产工艺方案时,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当优先选用低毒物品。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15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管理部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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