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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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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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建立的汇集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平台。
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跨机构联网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关注类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为数据源,经过提取、加工、生成、校验等一系列过程,以报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为蓝本,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和规范形成的信息文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息主体或客户系指借款人及可能对借款人有较大影响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重要交易对手、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等。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在报送、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建设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牵头本行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
(四)负责牵头企业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企业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两端数据核对和定点监测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机构、用户管理以及权限维护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是全行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保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征信报送系统建设与技术运维工作,保障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二)负责企业征信有关设备和网络等技术保障工作;
(三)负责企业征信数据转换、提取、加工、生成等工作;
(四)负责配合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和两端数据核对、定点监测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全行公司类(企业规模国标为大、中型、其他)客户企业征信事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客户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二)负责配合客户企业征信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三)负责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客户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是全行公司类(企业规模国标为小、微型)客户企业征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客户异议信息处理;
(二)负责配合落实客户企业征信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三)负责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客户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是企业征信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及所辖机构操作员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配合企业征信系统的队伍建设、培训、检查、缴费、宣传、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落实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控制、信息安全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是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录入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核对报送征信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负责征信报送系统错误信息纠改,协助分析错误信息产生原因,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三)负责客户异议信息收集和协助处理工作,并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四)负责所签署征信授权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程所称用户管理包括企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用户管理。
征信报送系统用户管理参照《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用户类别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
管理员用户分为总行级管理员和分行级管理员;操作员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岗、数据报送岗、异议处理岗三大类。
第十七条用户权限
(一)管理员
负责管理本级操作员和辖属分支机构管理员。
权限包括用户创建、用户资料和权限修改、停用、启用、用户密码重置、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操作员
1.信息查询岗。
主要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和修改登录密码等。
2.数据报送岗。
主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反馈报文处理等。
3.异议处理岗。
主要权限包括异议协查和反馈等。
第十八条权限设置
(一)总行级管理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
(二)分行级管理员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三)原则上支行不设管理员,支行级信息查询岗由专人担任,由分行级管理员创建;总行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置信息查询岗,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四)数据报送岗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五)异议处理岗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六)数据报送岗、异议处理岗须建立A、B角。
第十九条用户维护
用户维护包括用户创建、用户启用、用户修改、用户停用、密码重置等。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离岗(职)等需进行用户维护的,须向本机构或上级机构提交《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由审批人所在机构管理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辖属分支机构用户进行清理、更新和报备工作。
(一)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越级管理,不得对辖属机构内同一人重复创建同一类型的用户。
(二)各级管理员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用户维护,不得删除用户,只能按要求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三)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由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四)各单位用户管理员在用户变更后,应及时填写《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4),在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机构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数据管理系指为确保本行企业征信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数据录入到数据更正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数据管理遵照数据录入、数据加工、数据报送、数据反馈、数据更正流程,不得逆流程操作。
第二十三条数据录入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及相关系统中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录入各项业务数据,不得任意新增、删除和变更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确保系统信息与实际业务一致。
第二十四条数据加工
总行信息科技部确保征信报送系统按照T+1方式进行提取、加工、校验,生成前日征信报文,并将征信报文存放征信报送系统。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征信数据提取和加工规则。
但满足下列情形的,严格按照本行规定审批后,可实施变更:
(一)数据提取、加工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数据提取、加工规则不满足征信中心接口规范要求的;
(三)数据提取、加工规则存在缺陷的;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数据报送
(一)本行在企业征信信息报送前,客户经理须确保已取得《征信授权书》或已签署合同(协议)。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按T+1(节假日除外)方式报送企业征信报文。
(三)数据报送过程中不得对信息进行篡改或对外泄露。
(四)风险管理部在数据报送时须确保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报送。
第二十六条数据反馈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人民银行征信邮件系统获取上一次报送报文的反馈文件,经解密解压后加载到征信报送系统。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反馈报文加载时须确保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操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如遇反馈报文不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时,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派驻机构查找原因。
第二十七条数据更正
(一)数据更正系指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改,包括企业征信报送系统中系统内预校验错误、人行预校验错误、人行返回错误所提示的错误信息。
(二)总行信息科技部应配合业务部门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并协助进行数据更正。
(三)数据更正遵守业务数据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的原则。
(四)错误信息数据更正流程为:
1.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错误信息的,客户经理应在错误发现当日完成。
2.不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错误信息的,参照《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运行维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系指本行对客户反馈企业征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异议收集、异议上报、异议协查、异议分析、异议纠改、信息反馈等。
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按照客户所反映对象不同分为直接反馈异议和外部协查异议。
第三十条直接反馈异议系指客户直接反馈至本行的征信系统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直接反馈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业务经办行应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复客户。
第三十一条外部协查异议系指客户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发送本行协查的异议信息。
总行异议处理岗应每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查收异议信息协查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信息协查,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原因。
外部协查异议回复须确保内容清楚、意见明确。
(一)总行异议处理岗将收到的异议信息协查通知转交业务经办行,确认是否存在异议。
(二)业务经办行核实确认不存在异议的,提供佐证材料交总行异议处理岗。
(三)业务经办行核实确认存在异议的:
1.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的,客户经理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总行异议处理岗。
2.不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的,异议处理流程步骤:
业务经办行——分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息科技部——总行异议处理岗
(1)业务经办行填写《XX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应拟修改内容的佐证材料,并对异议处理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2)分行条线管理部门、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异议信息处理方案审核和更正报文报送。
(4)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异议信息产生原因分析和更正报文的技术处理。
(5)总行异议处理岗负责于收到异议信息协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异议信息协查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其派驻机构。
第三十二条异议回复函视同征信档案妥善保管,各单位处理完毕后的异议信息应及时进行登记(附件5)。
第六章信息应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客户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行在设计或修订信贷类业务合同(协议)文本时,应载明本行对信息主体进行信息查询许可的条款,且足以引起企业客户注意。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前,应确保已取得《企业征信授权书》或已签署合同(协议)。
对已发生信贷业务客户进行信息查询时,无须再次取得被查询人授权。
当本行与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信息主体的征信信息查询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关注总行风险管理部下发的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和关联关系查询信息等内容,并督促业务经办机构按要求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
(一)对于授信审批通过的,应将客户的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与其它授信资料一同保存。
(二)对于授信审批未通过的,由查询部门将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设置专档专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用户管理
(一)各级管理员用户创建用户后,将初始密码发送至用户本人。
(二)用户第一次登录征信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密码,并至少2个月更改一次,不得直接使用初始密码。
(三)用户不得设置和使用有规律、简单的密码。
(四)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数据管理
(一)企业征信报文的生成和报送应由分离操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申请批量删除企业征信数据。
但满足下列情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意后,可删除:
1.企业征信系统存在大量与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数据;
2.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存在大量异议并经总行风险管理部确认的;
3.因历史数据或系统交互导致入库率下降的;
4.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异议处理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业务处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一条信息应用
征信信息查询时不得违反查询授权书或合同约定,不得向除办理相关业务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八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二条两端数据核对。
总行信息科技部按月配合风险管理部开展两端数据核对工作,并对不一致数据进行修正。
第四十三条定点监测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有关要求配合开展定点监测工作,并跟踪监测问题处理情况。
总行信息科技部应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第四十四条查询费用交纳。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要求定期缴纳查询费用。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根据各分支机构实际查询量进行费用计算,编制相关表格,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并将费用及时汇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账户。
(二)各分机构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编制的征信费用明细,将款项划至总行。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跟踪账务处理及后续缴费凭证提交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征信宣传管理。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总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派驻机构开展有关征信宣传活动,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征信检查管理。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开展征信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七条企业征信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管理、数据管理、异议处理、信息应用、安全管理、其他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征信有关规定,根据事件负面影响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用户管理规定。
用户和权限设置错误、未及时报备等情形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未获取征信授权书、未按查询授权书约定用途使用企业征信信息、泄露企业信用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等情形,按《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实施经济处罚,经核实确属分支机构责任的,按照人民银行的处罚标准,给予分支机构双倍处罚。
(四)违规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按《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数据质量提升、错误信息清理和异议信息处理等企业征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根据考核标准加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系指企业征信系统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实时加工出反映本机构的借款人在其他机构贷款和贸易融资业务逾期、信贷资产质量迁徙等信息,为用户贷中管理、贷后跟踪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关联查询产品是基于企业征信系统借款人基本信息和信贷数据,通过挖掘找出借款人与企业间、借款人与个人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或共同控制的经济关系,包括以资本为纽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各种关系。
第五十二条两端数据核对系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指定金融机构抽取某一天已上报数据,并进行数据质量核查的过程。
两端数据核对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征信数据质量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定点监测工作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征信数据通过监测手段,发现错误数据及错误程序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本规程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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