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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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合同
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合同
篇一:
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
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邮: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管理层股权激励
公司改制专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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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派专人上门调研企业激励现状、管理中层及核心员工的心态想法等,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全套《股权激励方案》、《股权
激励管理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股权激励保密协议》《股权调整通知书》等全套股权法律文件。
2、帮助实施股权激励。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公司与管理股东沟通、协商、谈判,实施到位。
3、参与公司与管理层股东签定上述《股权激励入股协议》、《股权激励保密协议》等,让管理层股东心甘情愿、真心实意的入股到公司,并协助公司完成入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的各项管理层激励股权改制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股权激励建议与法律意见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张高生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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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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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
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万元,20年月日前支付2万元。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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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15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原则为一年,但甲方完成管理层激励股权改制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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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邮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
日期:
日期:
篇二:
【股权期权顾问协议】律师
股权期权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就委托乙方提供股权期权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该等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乙方依据为创业公司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设计股权架构方案、审写股权类协议在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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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以其专业团队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服务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因甲方服务所需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2.为保证乙方能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配合乙方开展相关的工作。
3.甲方指定为联系人,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具体服务需求,均应由联系人向乙方提出。
协
议双方的邮件往来,以本协议首页载明的为准。
4.甲方对于乙方的服务内容享有知情权,有权查询、了解乙方人员的工作进度、服务结
果等,乙方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并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行为,在乙方存在不符合用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
5.就相关服务需求,甲方最迟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
6.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正乙方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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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向甲方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2.乙方指定律师(电话:
)为联系人。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结果负责。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需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服务事项。
4.当本协议项下指定的乙方人员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另行指定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5.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服务范围
1.法律咨询
为乙方讲解股权期权基础法律知识和常见法律问题。
2.股权架构设计
包括帮助确定公司的股东,综合评估合伙人的作用和优势并确定各自的股权比例,对公司未来合伙人、员工期权、投资人的股权份额的预留,如何约定合伙人退出机1
制及回购方案。
3.起草股权期权相关协议
包括股权的分配、股权代持、股权激励的设计与实施、制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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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股权期权协议审写
为乙方提供《股权分配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股权限制协议》、《期权激励协议》等合同的审写,顾问期间合同审写不超过5份(以Word自带字数统计工具统计,每5000字为一份合同,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0字为一份新的合同),超出部分按照乙方同类产品8折优惠计费。
第四条服务费用
1(收费标准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项下的服务,服务费人民币贰仟捌佰(,2800)元;
2)乙方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其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如发生)应由甲方负担。
2(费用支付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上述服务,甲方的服务费直接支付到乙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人:
【】律师事务所;收款账号:
【】;银行名称:
【】。
3.发票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其开具的发票按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快递给甲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内容、签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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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另一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第三方。
2.保密义务应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或由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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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材料中已经透露的信息;
3)公众已经普遍知道的信息;
4)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5)法律要求透露的
信息。
3.双方应保证本方雇员履行上述义务。
4.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消而失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经对方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催告后,另一方仍不改正的,自催告五个工作日后,催告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3.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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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包括并不限于因政府行为、政策变化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在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后,本协议可自行终止,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国际通用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起诉。
3.经双方协议一致后,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完成后三个月止。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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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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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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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股权激励-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二,一五年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本协议第九条列明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于2015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依法设立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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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平衡目标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目标公司的长远、有效、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开展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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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四个,具体如下: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目标公司的在职员工,认同目标公司的企业文化;
(2)遵守所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有良好的业绩表现;(3)无违法违规记录;
(4)为目标公司经理(含副职)级以上人员,或为目标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各合伙人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除非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按照以下约定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1、利润分配:
本协议所称的利润除了合伙企业从目标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或分红外,还包括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所获利得。
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为明确起见,合伙人退伙、被除名或者转让财产份额的,财产份额价值的计算依据本协议的相应规定,不包括其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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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财产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届时未分配的利润。
2、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4)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6)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业务;(7)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9)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10)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1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2)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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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除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如适用)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含)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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