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环监局发72号附件123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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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环监局发72号附件123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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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环监局发72号附件123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规程
附件1
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保证稳定运行率和联网率达90%以上。
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判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环境监控中心或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计划,并负责通知相关污染源企业配合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三、表四内容。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比对监测、判定设备运行状况等工作,并提交监督考核报告,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一、表二内容。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由省环境监察局提出考核计划,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比对监测、判定设备运行状况等工作,并提交监督考核报告,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一、表二内容。
第三条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经责任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才对其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
验收合格后至下次监督考核合格,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该时段内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无效数据。
第四条污染源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有责任及时报告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五条有效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污染源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执行脱硫电价等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每季度按照占污染源企业数量10%的比例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由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对相关污染源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故意不正常运行、故意损坏、故意停电、故意干扰等其他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予以处罚。
第八条省控、市控污染源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规程
(试行)
为确保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对自动监测设施得运行监督考核,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和《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每季一次),并向同级环境监控中心提交相应的比对监测报告。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向省环境监察局提交比对监测报告。
(二)日常考核
1、数据有效性要求
(1)监控设施运转率达95%;
(2)监控设施在线率达90%;
(3)有效数据传输率达80%;
(4)异常情况相应率90%。
(5)计算公式
实际运转小时数
总运转小时数
设施运转率(%)=×100%;
实际传输数据量
总数据量
数据传输率(%)=×100%;
实际在线小时数
实际运转小时数
监控设施在线率(%)=×100%;
异常情况响应率(%)=
出现异常2小时内赶到现场汇报情况次数
出现异常接受监控平台指令次数
×100%。
2、标样与药剂管理
必须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气)及药剂使用必须经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备案认可。
3、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6)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记录。
二、监督考核方式
以市级考核为主,省级进行抽查,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由省级考核,以企业现场端监控设施每台套为单元,由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按照分级管理职能进行现场巡查考核。
(一)运转率指标考核
以现场考核为主,监控中心人员每月巡查时,通过查阅企业生产记录与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记录,统计出每月每台设施的运转率。
现场需查阅的内容:
1、核实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用于确定计算公式中的分母;
2、检查运行维护台帐,累计统计监控设备故障时间段、维修时间段、异常时间段、质控时间段、企业生产异常时间段等。
经与监控平台复核掉线时段后,确定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如现场端台账统计与监控平台统计时间不等,按各占50%比例计算;
3、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每台设施每月运转率,然后统计出各市(州)、州每个运行维护机构每月的设施运转率。
(二)在线率指标考核
以监控平台考核为主,根据省、市(州)监控平台每日统计的设施在线与掉线情况,最终统计出各市(州)、州每个运行维护机构每月的设施在线率。
(分母与运转率分子一致)
监控平台每日一次反控校零、校标操作,验证数采仪与监测仪器的正常连接情况。
并定期与现场巡检人员核对结果,做好相关记录。
(三)传输率指标考核
以监控平台考核为主,根据省、市(州)监控平台每日统计的设施在线与掉线情况,最终统计出市(州)、州每个运行维护机构每月的有效数据传输率。
有效数据是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提供的自动监控数据。
如出现参数缺失,同源同机数据为无效数据。
总数据按环保部环办[2009]79号《关于加强污染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实际传输数据量以监控平台统计结果为准,人工替代监测数据可纳入统计范围。
(四)响应率指标考核
以监控平台考核为主,监控平台发现数据异常,第一时间通知运行维护人员赴现场处理问题。
以运行维护机构对异常情况的响应程度最终统计出市(州)、州每个运行维护机构每月异常情况响应率。
如经监控人员现场检查,运行维护人员汇报情况有误或属虚假的,月度响应率按零统计。
三、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故意篡改数据采集传输仪软件,对采样点、分析药剂、标样等弄虚作假而导致数据失真的,判断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四)质控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件3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精神,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有效性,特制定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一、比对监测工作内容和技术依据
(1)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是监督性监测,监督对象是排污企业或运营单位,排污企业和运营单位有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
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2)比对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一定时间段的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稳定运行。
(4)比对监测技术依据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二、比对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比对监测前提条件
完成适用性检测和调试、验收检测工作。
(2)掌握对比监测所在污染源基本情况
A.排污企业类型
B.排污企业生产情况
C.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
D.污染源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情况
E.排放口基本情况
(3)了解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A.自动监测设备型号、品牌、配置、安装、调试完成时间等基本信息
B.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和分析测试原理
C.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工作运行状态
(4)手工参比仪器设备校准维护
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5)编写“比对监测现场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比对监测污染源基本情况、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配置、主要工作原理等情况、现场测试时间安排、人员安排、比对测试内容和指标要求、比对监测质控要求、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记录表格等内容。
1、废气
1.1比对监测内容
1.1.1颗粒物CEMS的比对监测
颗粒物参比方法的采样测试断面的平均浓度,其采样是整个断面的采样(与CEMS不同,CEMS是单点测试)。
CEMS比对监测中,颗粒物参比方法样品的采样要与CEMS测试在同一时间段进行。
(这个同时间段比对对气态污染物以及烟气参数也是一样的)。
颗粒物CEMS比对监测样品数量为不小于3组数据(烟道断面的平均值)。
1.1.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的比对监测
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是单点采样(与CEMS相同)。
比对监测手工参比方法采样点应选择距离气态污染物CEMS采样点尽量较近,且位于颗粒物参比方法测试孔上游的点位,同时应根据采样枪的长度尽量使采样枪的前端接近烟囱或烟道的中心点。
样品数量和测试时间
气态污染物CEMS比对监测样品数量为不小于6组数据,如果该污染源气态污染物排放较为稳定,建议气态污染物比对测试每个样品测试时间5min,整个气态污染物的比对测试时间在1h左右。
现场比对的情况分析
一般现场使用参比烟气分析仪(电化学/光学)的仪器均可实现在监测现场直接读数,我们可以在监测现场通过简单计算同时间段参比数据与CEMS数据的相对或绝对误差,来对比对监测数据进行一个初步的判定。
首先应该检查参比仪器测量的过程,以确保参比测试没有问题,避免由于自身过失造成错误的判定。
A.参比测试采样点位置是否合理,与CEMS烟气采样点比对测试是否具有可比性;
B.比对测试中参比测试与CEMS测试获取数据同步性变化情况,时间同步性相差较大则可能是该污染源浓度变化较剧烈,可加长样品比对测试时间比对。
C.标准气体校准的一致性
可能会因为标准配置本身的误差(2%)造成校准的系统误差
D.观察比对监测数据中双方烟气测试中O2含量的数据,如果氧含量差别较大(绝对误差超过0.5%,甚至1%左右),则一方有漏气。
E.如果SO2比对数据差别较大,则参比或CEMS测试浓度较低的一方可能是系统中管路、冷凝水、过滤装置对烟气中的SO2有吸附造成SO2损失。
F.如果NOX比对数据差别较大,则参比或CEMS测试浓度较高的一方可能是系统中除湿脱水装置的除水效果不理想。
G.如过参比测试气态污染物SO2、NOX比对数据突然升高或降低,则有可能是采样流量(抽气量)有变化造成影响。
H.如果排除了参比测试系统和CEMS系统的全部可能出现的问题,气态污染物SO2、NOX比对数据始终有恒定的或有规律的偏差,则是由于参比测试方法、仪器与CEMS的测试原理上的差别造成的测试系统误差。
1.1.3烟气流速、温度CEMS的比对监测
烟气流速和烟气温度的参比比对测试一般都是在颗粒物采样的同时来完成
按照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CEMS比对监测的要求,烟气流速、温度CEMS比对监测样品数量为不少于3组数据(与颗粒物相同),也就是手工参比采样测试与CEMS在同一时间段内各自测试至少3个样品进行比对。
1.2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1.2.1颗粒物CEMS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①计算每个样品的颗粒物浓度:
将滤筒中颗粒物质量除以烟尘采样器中记录的标态干基采样体积即可得到颗粒物的标态干基浓度值。
②计算至少3个参比样品颗粒物浓度的平均值。
③查找到同一时间段CEMS中记录的颗粒物浓度值(分钟均值)的平均值,并记录数值状态(实测值\标态干基值)。
④对照技术要求中不同分段,计算同一状态下比对数据的相对误差或绝对误差。
1.2.2气态污染物(含O2)CEMS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①计算每个样品(数据对)的标态干基浓度值。
②计算至少6个参比样品浓度的平均值。
③查找到同一时间段CEMS中记录的数据对浓度值(分钟均值)的平均值,并记录数值状态(标态干基值)。
④对照技术要求中不同分段,计算比对数据的绝对误差、相对误差或相对准确度。
1.2.3烟气流速和烟温CEMS比对监测数据处理。
①计算每个样品(数据对)的测试值。
②计算至少3个参比样品测量值的平均值。
③查找到同一时间段CEMS中记录的数据对数值(分钟均值)的平均值。
④对照技术要求中不同分段,计算流速比对数据的相对误差和烟温比对监测数据的绝对误差。
3废水
3.1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
3.1.1仪器类型
重铬酸钾消解法:
重铬酸钾、硫酸银、浓硫酸等在消解池中消解氧化氧化水中的有机物和还原性物质,以比色法或氧化还原电位滴定法测定剩余的氧化剂,计算得出CODcr值。
3.1.2实际水样比对试样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T11914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80%相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
式1:
式中:
A-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Xn-第n次测量值;
Bn-标准方法的测定值。
3.2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
对于TOC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须具有将TOC数据结果自动换算成CODcr,并显示和输出数据的功能。
3.2.1仪器类型
干式氧化法:
指填充铂系、氧化铝系、钴系等催化剂的燃烧管保持在680-1000℃,将由载气导入的试样中TOC燃烧氧化。
干式氧化反应器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将载气连续通入燃烧管,另一种是将燃烧管关闭一定时间,在停止通入载气状态下,将试样中的TOC燃烧氧化。
3.2.2实际水样比对试样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T11914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80%相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同式1。
当废水样品为高氯废水时,采用HJ/T70方法与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比对。
3.3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须具有将UV法检测数据结果自动换算成CODcr,并显示和输出数据的功能。
3.3.1仪器类型
紫外(UV)吸收:
普通UV可见光吸收法为通过水中有机污染物对200nm-400nm的吸收强度与标准方法的相关关系换算,具有光谱扫描功能的UV可见光可根据谱图选择最佳吸收波长。
3.3.2实际水样比对试样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T11914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80%相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同式1。
当废水样品为高氯废水时,采用HJ/T70方法与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分析仪进行比对。
3.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3.4.1仪器类型
a.气敏电极法:
采用氨气敏复合电极,在碱性条件下,水中氨气通过电极膜后对电极内液体pH值的变化进行测量,以标准电流信号输出。
b.光度法:
在污水水样中加入能与氨离子产生显色反应的化学试剂利用分光光度计分析得出氨氮浓度的方法。
3.4.2实际水样比对试样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7479或GB7481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80%相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同式1。
3.5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11893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80%相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同式1。
3.6pH水质自动分析仪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GB6920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国标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绝对误差。
80%绝对误差值应达到标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
3.7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检测方法、指标和要求,参照HJ/T15-1996中第4章“检测与实验方法”执行。
3.8水质自动采样器
自动采样器能按技术说明书上的要求工作。
采样量重复性,采用测量6次采样的体积方式,单次采样量与平均值之差不大于±5mL或平均容积的±5%。
3.9温度
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以在线监测方法与标准方法GB13195分别测定温度,变化幅度控制在±0.5℃。
附表1:
废气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附表2:
废气比对监测考核指标
附表3:
废水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附表4:
废水比对监测考核指标
附表5:
监测表格
附表1废气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测试对象
监测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颗粒物
重量法(A)
GB/T16157-1996
2
烟气流速
皮托管法(A)
GB/T16157-1996
3
烟气温度
玻璃水银温度计(A)
热电偶温度计(A)
GB/T16157-1996
GB/T16157-1996
4
烟气湿度
干湿球法(A)
GB/T16157-1996
5
氧含量
电化学法(B)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6
二氧化硫
定电位电解法(A)(高浓度)
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B)(低浓度)
HJ/T57-2000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A)(低浓度)
定电位电解法(B)(高浓度)
HJ/T43-1999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附表2废气比对监测考核指标
验收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
颗粒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3;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ppm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ppm;
>20ppm~≤250ppm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50ppm时,相对准确度≤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相对准确度≤15%。
流速
相对误差
流速>10m/s时,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烟温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
注:
全部满足表中各项要求才能判定为合格;分段的浓度值当单位是mg/m3时,均指的是标态干基浓度;表中NOX浓度单位变换mg/m3时应以NO2计。
附表3废水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6920
2
水温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法
GB13195
3
CODcr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11914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70
4
TP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
5
NH3-N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
附表4废水比对监测考核指标
仪器类型
实际水样比对验收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有机碳(TOC)、
紫外(UV)吸收、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
±10%(CODCr<30mg/L)
±30%(30mg/L≤CODCr<60mg/L)
±20%(60mg/L≤CODCr<100mg/L)
±15%(CODCr≥100mg/L)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电极法
±15%
光度法
±15%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15%
pH水质自动分析仪
±0.5pH
水温
±0.5℃
废气仪器法监测记录表
采样点名称:
项目名称:
测量仪器名称及型号:
测定时间:
方法依据:
样品
编号
项目()
项目()
项目()
贴原始记录
备注
mg/m3
mg/m3
mg/m3
分析:
校核:
审核:
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相对准确度
测试人员:
CEMS生产厂:
测试地点:
CEMS型号、编号:
测试位置:
CEMS原理:
参比方法仪器生产厂:
型号、编号:
测试日期:
污染物名称:
样品编号
时间
(时、分)
参比方法(RM)
A
CEMS法
B
数据对差=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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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环监局发 72 附件 123 甘肃省 重点 污染源 在线 自动 监测 数据 有效性 审核 办法 实施细则 考核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