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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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施行方法〔试行〕
编者按:
由交通运输厅、省开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结合印发的?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施行方法〔试行〕?
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方法对我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施行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投资人选择、股权合作方式、操作程序、资金监管等进展了明确和细化,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建立我省高速公路提供了根据。
2021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工程管理方法?
、?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补助〞工程施行方法〔试行〕?
,配套制定了工程投资人?
招标工作程序?
和?
招标文件参考文本?
,同时明确了高速公路PPP工程申请工作程序。
该方法与上述标准一起,构成了我省高速公路领域PPP形式的全套制度体系,为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将该方法全文登载,敬请关注!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施行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股权合作高速公路BOT工程的施行活动,根据国务院?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1〕60号〕、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效劳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开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
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
〔国家开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25号〕、国家开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21〕2724号〕、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21〕113号〕、省政府?
关于在公共效劳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的施行意见?
〔川府发〔202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工程管理方法?
〔川办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采用股权合作方式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并按规定持有和使用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或资产等政府投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社会资本投资人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施行的高速公路,其工程申请、投资人选择、建立、运营和移交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那么组织工程施行。
工程建立可依法采用自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组织施行。
第五条“BOT政府股权合作〞工程应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受权批准,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施行机构负责组织施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签订出资协议,并按规定组建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建立施行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当工程的政府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工程的股东出资协议;
〔二〕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出资入股工程,持有政府出资所对应的股权;
〔三〕负责筹集、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四〕按照工程的股东出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政府出资资金,协助工程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当除政府出资外的工程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工程的股东出资协议和工程投资协议;
〔二〕按出资比例持有工程公司股权;
〔三〕负责筹集除政府出资外的工程资本金;
〔四〕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工程资本金,协助工程公司筹措工程资金,严禁转移或挪用工程资金;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工程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当连带责任。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工程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当工程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工程特许权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承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依法申请和使用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四〕负责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建立施行、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归还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依法组织工程施行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的工程质量、消费平安、施行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运营到达协议规定的效劳程度等级;
〔六〕委托并配合工程沿线政府开展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七〕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工程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
〔九〕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工程无偿移交政府。
除上述职责外,工程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签署并履行工程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工程批复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
〔三〕负责落实政府出资资金,依法监管政府出资的使用,监管工程建立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依法监管工程建立施行和经营管理;
〔五〕负责统筹协调工程建立用地、用水、用电和建立环境等要素保障;
〔六〕依法监管工程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当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视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及工程建立施行、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平安;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工程建立施行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工程储藏制度,统筹安排工程前期工作;
〔四〕负责建立施行和运营管理目的方案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监视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省开展改革委加强工程统筹规划和跟踪指导,详细负责工程批复和监视等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厅负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才能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厅、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工程施行的监管和协调效劳。
第十五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作为工程施行的执行机构,在市〔州〕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承当详细事务。
第三章工程申请
第十六条工程申请分为工程识别、工程准备、工程受权三个环节。
〔一〕工程识别。
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才能论证工作,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工程准备。
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编制工程施行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开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三〕工程受权。
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结合工程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才能论证和工程施行方案的成果,向省政府申请受权按“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施行。
跨不同市级区域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结合申请,申请时应明确牵头施行主体。
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工程的,工程施行方案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才能论证报告均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第十七条工程施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施行机构、建立规模、投资总额、经济技术指标、工程施行方式、施行方案等。
〔二〕工程风险分配。
工程风险的内容、分配原那么、分配结果等。
〔三〕工程运作方式。
工程施行方式的选择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股权合作方式及期限、投资人条件及选择方式、工程施行、工程移交等。
〔四〕工程交易构造。
工程投融资构造、投资回报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的配套政策等。
〔五〕工程合同体系。
股东出资协议、工程投资协议、工程特许权协议等。
〔六〕工程监管架构。
各方职责、合同管理、行政监管、社会监视等。
〔七〕结合工程实际,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同意的工程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才能论证报告应作为工程施行方案的附件内容。
第十八条股权合作方式按工程投资人参与工程建立和运营维护等工程施行的程度,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共同参与方式。
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共同负责工程施行,按所占股权比例共同承当工程风险、享有工程收益。
〔二〕社会资本投资人主导方式。
社会资本投资人承当工程融资、建立、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和收益;政府投资人承当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享有约定的超额收益。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社会资本投资人所占工程股权原那么上应到达51%以上。
第十九条可根据工程运营期交通量、通行费收入等情况安排最低需求财政补贴,并纳入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条工程施行方案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造价、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程申请受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政府出资已列入方案或落实;
〔五〕工程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才能论证和工程施行方案经同意或批准。
第四章投资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工程经省政府受权同意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施行前方可开展投资人选择。
政府投资人采用直接指定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按规定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会谈、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人应在社会资本投资人公开选择前确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人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原那么上应为市级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第二十四条市〔州〕人民政府应与政府投资人签订委托受权协议。
受权协议应满足工程施行方案的要求,并明确委托政府投资人代表政府承当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监管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州〕人民政府在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时,应根据工程施行方案,参照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对政府投资人情况、股权合作方式、财政补贴〔假设有〕以及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的投标人为结合体的,结合体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
假设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形式施行时,结合体成员数量可为3家。
第二十七条独立投标人或结合体投标人的主办方除满足?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工程管理方法?
规定的条件外,至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重大交通根底设施投资或建立管理经历。
〔二〕具有大中型政府财政资金基建工程的投资或建立管理经历。
结合体投标人的成员方为勘察设计单位的,其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其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最高工程资本金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固定工程收费年限〔原那么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政补贴或补助等〕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高工程资本金法的,固定工程收费年限〔原那么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出资工程资本金所占工程总投资比例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或投标报价〕、相应管理经历、专业才能、融资才能以及信誉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所属平台公司或控股企业不得参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的投标。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按照工程施行方案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章工程施行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法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公司组建,由工程公司详细负责工程的投融资、建立、运营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立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根本建立程序,依法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资本金制度;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立工期;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开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公司应编制建立资金〔含政府资金〕安排方案和到位方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人与社会资本投资人应按出资承诺及时到位工程资本金。
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工程建立资金。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资金专户储存制度。
工程公司应在四川省境内的银行开立政府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实行政府资金监管制度。
投资人、工程公司、开户银行、市〔州〕人民政府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平安。
市〔州〕人民政府应受权相关部门和政府投资人共同全程监控政府出资专户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未经政府投资人同意,工程公司和开户银行不得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十六条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平安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标准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工程开工验收前,社会资本投资人不得转让工程公司股权。
在工程开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工程公司股权。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人股权转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委托执行机构或专业机构对工程进展全过程监视和监测,出具评估报告并报交通运输厅、省开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工程评估应重点分析工程运行状况和特许权协议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安排最低需求财政补贴的工程,评估机构应对补贴事项进展专项监测和评估。
专项评估报告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补贴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评估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展绩效评价,并建立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对工程权益或政府补贴进展调整的机制,保障工程建立质量和运营效劳程度。
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有权解除相关协议。
因解除协议导致社会资本投资人、工程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工程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终止特许权协议,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特许经营的财产进展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股东擅自转让工程公司股权的;
〔五〕建立资金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力、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工程建立全面停工超过6个月的,或工程建立工期超过批准建立工期1年的;
〔六〕工程连续6个月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定的;
〔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平安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八〕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权协议,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权协议终止后,市〔州〕人民政府可将工程交由政府投资人继续施行,或按本方法重新选择工程投资人。
第六章监视管理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厅、省开展改革委、财政厅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厅应加强工程监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效劳质量和监管细那么,加强合同管理,定期监视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执行情况。
财政厅应加强政府资金和财政补贴的监视管理,对按规定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并列入全省PPP工程名录的工程,催促各级政府落实跨年度预算安排。
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工程进展审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进展工程监视管理,不得以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工程或环节。
第四十六条社会公众有权对工程进展监视,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工程投资人、工程公司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相关信息,承受社会公众监视。
应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识别、工程准备、工程受权情况,工程施行方案,投资人选择情况,投资协议签订情况,特许权协议签订情况,工程建立信息,运营效劳标准,评估报告,特许权变更、终止,工程移交等。
第四十八条工程信息公开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建立专栏,集中发布工程信息。
交通运输厅应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集中发布全省工程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公开专栏应实现信息的发布、更新、查询和管理等功能,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应及时、准确、完好。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本方法中涉及社会资本投资人选择,工程的建立、经营、移交等未尽事宜均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效劳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的施行意见?
〔川府发〔2021〕45号〕和?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工程管理方法?
〔川办发〔202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人、社会资本投资人和工程公司违约导致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提早终止的,按照协议和信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按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的水运工程、一级公路等其他交通重点工程,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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