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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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承办。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法定职责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机构“三定方案”确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
3、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人口计生委规章。
(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向受委托的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法律知识,经过相关执法业务培训,并持有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颁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八)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十三)实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社会抚养费征收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四)有行政复议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查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纠正、查处违法行政问题。
(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
依法收集、调取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负责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协调查处重大来电来信来访案件等。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协调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2、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
3、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5、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6、会同有关机构查处违法行政案件;
7、承办本部门国家赔偿案件。
(二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
2、负责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
3、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
(二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执法与检查评估;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案件调查。
(二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专项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
3、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十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科普知识教育等;
2、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负责制发放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
3、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搜集、汇总媒体反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制作新闻宣传预案;
4、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
(二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3、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4、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技术鉴定、合法性审核、应当事人请求协调赔偿事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程序及时限;
6、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或者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结果;
7、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四)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
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当事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八)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决定听证的中止、延期或者终结;
5、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8、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记录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当事人在听证听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本制度第(十)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3、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十二)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提出证据时,应出向听证会出示。
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5、听取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听证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4、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5、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死亡、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4、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5、听证进行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6、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五)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案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申辩,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证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以及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事人或者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书。
听证报告书应载明:
案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会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听证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报送、公布和清理情况;
5、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考核开始前,被考核部门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要把外部评价意见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最终意见的重要依据,注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将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被考核行政单位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4、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考核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8、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9、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10、因违法行政引起行政赔偿的;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2、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4、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行政执法人员擅自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责令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查询。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案卷一般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笔录;
3、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复印件、收入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
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6、送达回证;
7、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
8、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9、征收票据;
10、结案报告。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案卷一般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案件调查报告;
4、行政处罚告知书;
5、行政处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9、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1、送达回证;
12、相关证据材料;
13、行政处罚票据;
14、结案报告。
(六)再生育审批案卷一般应包括:
1、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4、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5、送达回证;
6、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七)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案卷一般应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
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6、责令受理通知书;
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8、延期审理通知书;
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10、调查(询问)笔录;
11、行政复议决定书;
12、送达回证;
1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八)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对案卷管理规范的,予以表彰;对案卷材料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管理混乱的,要求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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