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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考试规则
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了提高焊工技术水平,保证修造船舶及海上平台的焊接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1.2凡从事船舶和海上平台以及有关的机械、管系、锅炉与受压容器等产品的一般强度结构钢、高强度结构钢的手工电弧焊工、半自动焊工和定位焊工(以下简称焊工)均应接
本规则进行考试。
1.3凡持有本局颁发的合格证书的焊工,方可从事与其合格类别相应的焊接工作。
1.4凡从事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自动焊及有色金属、不锈钢和低温钢等焊接的焊工,原则上由工厂自选考试,但考试内容和要求须经本局审核。
考试合格者,由本局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
1.5各工厂焊工考试工作,应在本局或由本局委托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考试委员会
2.1各工厂应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焊工考试工作。
2.2不具备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条件的工厂,经本局同意,可委托其他工厂焊工考试委员会代为考试,也可由一个地区或几个工厂组成一个考试委员会。
2.3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审查焊工资格、确定报考类别、主持考试工作、评定考试结果、向验船部门申报焊工考试合格及免试人员名单。
2.4考试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
(2)焊接技术部门负责人;
(3)焊接工程技术人员;
(4)工厂检验部门代表;
(5)有经验的焊工;
(6)工厂有关部门代表;
(7)本局验船师。
考试委员会应报本局备案。
2.5对质量一贯不好,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降低工作类别;
(2)撤销证书。
第三章焊工考试资格
3.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参加考试。
(1)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仍在焊接工作岗位上者。
(3)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优秀学徒工。
3.2从事定位焊工作的人员,经培训后具有一定操作技能者,可参加定位焊工考试。
3.3焊工可根据自己从事的实际工作范围及操作熟练程度,申请本规则中相应类别的考试。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4.1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
4.2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在取得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4.3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如下:
(1)船舶及海上平台焊接的特点;
(2)常用弧焊设备及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3)电弧焊的焊接工艺与操作技术;
(4)船舶及海上平台结构用钢的基本知识和焊接特点;
(5)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有关知识及其合理使用与保管;
(6)焊接应力与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预防措施;
(7)船体和海上平台结构的焊接工艺;
(8)焊接缺陷及其检验方法;
(9)焊接安全知识;
(10)船体焊缝代号及其标注方法。
4.4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如下:
(1)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
4.4
(1)。
(2)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
4.4
(2)。
(3)海上平台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
4.4
(3)。
(4)按表
4.4
(1)、表
4.4
(2)或表
4.4
(3)进行考试的合格焊工,其适用的工作范围,可作相互替代,替代范围如下:
①表
4.4
(2)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
4.4
(1)和表
4.4
(3)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②表
4.4
(3)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
4.4
(1)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③表
4.4
(1)中的Ⅱp和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
4.4
(3)中的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④表
4.4
(2)中的Ⅰp、Ⅱp、和Ⅲp各类别的焊工,在相应的壁厚和科目的条件下,可替代表
4.4
(1)中的Ⅰp、Ⅱp和Ⅲp及表
4.4
(3)中的Ⅰp和Ⅱp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⑤表
4.4
(3)中Ⅰp的焊工,可替代表
4.4
(1)Ⅰp中相应壁厚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表
4.4
(3)中Ⅱp的焊工,可替代表
4.4
(1)中Ⅰp、Ⅱp和Ⅲp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
范围。
⑥表
4.4
(3)中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
4.4
(1)和
4.4
(2)中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4.5定位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要求,见附件五。
4.6除非母材另有要求,试件在焊接前后,均不得作任何处理(包括热处理、锤击、预热等)。
4.7焊接电源,可用直流,也可用交流。
4.8立焊的焊接方向应由下向上,平焊、仰焊和横焊的焊接方向应始终一致,不得变更。
4.9管子考试合格,可免去相同类别试板的考试。
4.10自动焊工、半自动焊工,若从事手工电弧焊操作,应按手工电弧焊工要求进行考试。
4.11考试过程应由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焊工必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定:
(1)考试用焊条直径,除定位焊工规定用Φ
3.2mm外,其他按工艺试验要求选用。
(2)试件坡口两端一律不得安装引弧板。
(3)试件在焊接前,应在试件上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和焊接位置记号。
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子应仿照时钟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4)试件一经施焊,不得任意更换和改变焊接位置。
(5)在施焊过程中,不得采用机械方法自行消除发现的焊接缺陷。
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6)焊缝表面一律不许打磨、修补。
(7)试件焊接完毕,须将焊渣、飞溅等清除干净。
4.12凡经低合金钢试件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低碳钢焊接之技能。
4.13凡经使用碱性焊条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酸性焊条焊接之技能。
第五章考试用材料
5.1焊工考试所用钢材、管材和焊接材料均应符合本局所颁布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2考试试件的钢种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钢种相同。
5.3考试用的焊接材料,应与母材匹配。
第六章试件和试样要求(略)
第七章试验与评定
7.1各考试科目的弯曲试验项目及数量见第四章表
4.4
(1)~
4.4
(3),其试样尺寸应符合第六章
6.5条的规定。
7.2试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切取试样。
7.3试样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取。
若用气割方法,则每侧应留有不少于5mm的机加工余量。
7.4焊缝增强高和垫板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至与母材轧制面齐平,不得去除焊缝边缘的咬边。
7.5弯曲试验用的压模外形尺寸见图
6.6。
如果采用滚轮装置弯曲,必须保证滚轴中心位置不受滑移。
弯曲试样旋转要平,受力要均匀,弯曲要缓慢,试样应一次弯曲成型。
7.6弯曲后,试样的受拉面,在任何方向上,不得有超过3mm的裂纹或其他张开性缺陷。
7.7焊缝外观检查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
(2)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溶合、夹渣、气孔和焊瘤等缺陷。
(3)焊缝咬边xx不得大于
0.5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
试板不超过焊缝全长的10%,管子不超过焊缝全长的20%。
(4)不加垫板的试件焊接后,一般不允许有未焊透,但允许有深度不超过
0.lOt(t为试样厚度),且不大于
1.5mm,总长度不超过焊缝全长10%的局部内凹。
(5)不加垫环管子的根部焊瘤不得大于3mm。
(6)焊缝外形尺寸要求:
焊缝增强高:
平焊位置不得大于3mm,其他位置不得大于4mm。
焊缝宽度:
每侧不得大于坡口宽度2mm。
(7)考试试件外观检查合格后,在取样部位应打上本局ZC钢印标志。
第八章复试与重新考试
8.1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可允许在原试件上双倍取样进行复试。
复试的结果全部合格,则该科目为合格。
8.2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2个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试。
8.3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该科目的补考。
补考的全部试样合格才算该科目合格。
8.4焊工在考试中只有部分科目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仅可承认其考试合格的科目,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在实际工作中只允许从事考试合格科目的焊接工作。
8.5焊工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应在一个月后重新考试。
8.6凡试件由于加工不当,或存在非焊接原因造成的缺陷时,则该试件作废,并重新焊接。
第九章有效期限
9.1Ⅰ、Ⅱ、Ⅲ(Ⅰp、Ⅱp、Ⅲp)类焊工的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为三年;自动焊工、定位焊工的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9.2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重新进行考试。
经考试合格,再取得有效期三年。
9.3焊工在有效期内,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考试委员会审定,报本局认可,可予免试并延长有效期三年。
9.4焊工考试合格后,如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焊接工作,应重新考试。
第十章证书和标志
10.1焊工考试合格后,由本局发给《焊工合格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10.2《焊工合格证书》封面颜色分为:
Ⅰ类为绿色,Ⅱ类为蓝色;Ⅲ类为红色。
自动焊工为横色,定位焊工为棕色。
10.3焊工考试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填写焊工考试登记表及汇总表,焊工考试汇总表由本局盖章认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10.4焊工应严格遵守《焊工合格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进行焊接。
10.5焊工在工作时,检验人员或验船师有权检查焊工的合格证书。
10.6焊工应佩带具有操作类别及工作范围的标志,标志颜色和证书颜色相同(标志符号见附件六)。
附件:
1.焊工合格证书格式;(略)
2.焊工考试登记表;(略)
3.焊工考试记录汇总表;(略)
4.从事管板焊接的焊工考试内容及其评定标准;(略)
5.定位焊焊工考试要求;(略)
6.标志。
(略)
备注:
[85]船规字第23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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