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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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
前言
农村居住建筑选址布局、户型设计、结构选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等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使用方便与居住安全。
加强农村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水平和质量水平,是关系民生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规划设计、灾后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以期对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建造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指导,为规范农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7章37条,依次为总则、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配套设计、景观及环境风貌、附则。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成都市西马道街40号新2号西楼16层,电话:
028-********;传真:
028-********;邮政编码:
610031)。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
主任委员:
田文
副主任委员:
文技军、何庆、郭锋
委员: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正卿、王建平、张爱平、胡明、
高黄根、赵常颖、贾刘强
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
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技术导则协编单位:
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省住建厅村镇处
主要起草人:
郭锋、肖玺、张显、王飞、田月、
李绪亲
第一章总则……………………………………………………………1
1.1目的……………………………………………………………….1
1.2原则……………………………………………………………….1
1.3适用范围…………………………………………………………….1
1.4相关要求…………………………………………………..…...……1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2
2.1基本要求…………………………………………………………….2
2.2空间层次…………………………………………………………….2
2.3村落布局…………………………………………………………….2
2.4院落布局…………………………………………………………….3
2.5单体布局…………………………………………………………….3
第三章建筑设计……………………………………………4
3.1一般要求………………………………………………………….…4
3.2平面功能…………………………………………………………….4
3.3建筑防火…………………………………………………………….5
3.4建筑外观…………………………………………………………….5
3.5建筑节能…………………………………………………………….7
3.6设计文件编制……………………………………………………….7
第四章结构设计……………………………………………11
4.1原则………………………………………………………………..11
4.2农房建筑主要结构形式…………………………………………11
4.3地震区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11
4.4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12
4.5农房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13
4.6场地、地基和基础………………………………………………14
4.7砌体结构农房…………………………………………………….16
4.8钢筋混凝土房屋………………………………………………….19
4.9木结构房屋……………………………………………………….20
4.10石结构房屋……..………………………………………………..22
4.11轻钢结构房屋…………………..………………………………..23
第五章配套设施……………………………………………25
5.1建筑给排水设计…………………………………………………..25
5.2建筑电气设计……………………………………………………..27
第六章景观及环境风貌……………………………………31
6.1植被绿化…………………………………………………………...31
6.2沟渠水体岸线……………………………………………………...31
6.3地面硬化、铺装及道路…………………………………………...32
6.4社区入口、铺地及庭院围墙……………………………………...32
第七章附则…………………………………………………34
7.1实施时间…………………………………………………………...34
7.2名词解释…………………………………………………………...34
一、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配套完善农村居住建筑功能,提高农村居住建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1.2原则
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民族风貌特色,改善生态环境,满足防灾减灾、抗震设防、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公共安全的需要,避免照搬城市居住建筑设计的方法。
按本导则进行设计的农村自用居住房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通常为50年)可正常安全使用。
1.3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新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可参照执行。
1.4相关要求
本导则应与《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以及《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配合使用。
除符合本技术导则之外,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的设计还须符合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总平面设计
2.1基本要求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农村建设必须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要条件,以公共服务为重要内容,依据不同的生产方式和耕作半径,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统筹考虑村落、聚居点和产业的布局。
2、顺应自然、体现特色。
应结合自然环境、顺应地形地貌,避免对山水等自然风貌的遮挡和破坏性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结合自然水塘、渠系布局;打破“夹皮沟”、“兵营式”的布局方式,营造多样化的空间形态,体现不同地区的风貌和特色。
2.2空间层次
农房建筑总体布局可以分为村落、院落、单体三个层级。
村落是农村的基本生活配套单元,是在村域范围内相对集中、共享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聚居片区。
院落是由多个单体建筑围合而成的生活组团,包括单体建筑和其房前屋后的用地。
单体是指由单一或多种户型组成的生活单元。
2.3村落布局
1.顺应地形、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突出地域特色,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布局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标志。
2.根据农业及产业特点,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平坝和丘区的农房距离农业生产地半径一般不宜超过1.5公里,山区不宜超过3公里。
3.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适当预留建设用地。
4.对生活居住有影响的生产设施应与生活区适当分离。
2.4院落布局
1.规模较大的村落宜结合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程度分为多个院落布局。
院落规模不宜过大,以不超过100户为宜。
2.建筑应结合地形,顺应自然地貌,充分考虑建筑空间组合的多样性。
3.考虑各建筑单体交通流线的合理性,结合道路尽端设置院落公用晒坝(兼顾农用车辆及机具停放)。
4.院落内部应减少开敞性空间,建筑前后的宅地应通过具有通透性的实体墙、篱栏等进行围合,避免呆板、封闭的建筑格局。
2.5单体布局
1.独户建筑可适当采用拼接布局的方式以节约用地和建筑成本,但拼接连续面宽不宜过长,宜控制在5户以内。
2.多户组合的建筑可形成公共院落或晒坝空间,同时应避免邻里间相互干扰。
3.单体与宅间道路之间,宜设置庭院空间;应合理处置每户出入口与公共道路、院落空间的关系,避免邻里间相互干扰。
4.单体组合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多样,规整中体现变化。
5.有条件使用沼气燃料的地区,单体建筑应结合沼气池合理布局。
三、建筑设计
3.1一般要求
农村住房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符合面积、通风、采光、民俗民风的要求,充分满足农、副业生产及农民生活需求。
农民集中居住区应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方式建设,以统规统建为主。
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均综合用地面积应控制在50-70平方米(平坝地区取低限,丘区和山区取中、上限),统规自建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5人以上按5人计算);统规统建按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3.2平面功能
1.平面功能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以及符合农村生产需求的农具房、牲畜房、晾晒间等附属功能用房,在设计中应统筹考虑。
附属功能用房在建筑构造中可独立于主体建筑,或者附属于主体建筑。
在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区域,应为经营“农家乐”或“乡村酒店”创造条件。
2.宜采用“前庭后院”的布置方式,“前庭”满足家庭生活功能,“后院”满足农副业生产需要,留有放置农机具的位置,可适当考虑家禽养殖场地,但要符合公共卫生标准。
3.农村住房除设置阳台外,宜设置晒台或利用屋面以方便晾晒谷物。
4.农村住房首层应作檐廊设计。
5.室内楼梯不应过陡,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240mm。
6.厨房烟道应尽量设置在靠近后院外墙的位置。
厨房面积应适当增加,满足当地燃料方式的需求。
7.建筑平面功能方正,入户门宜采用双开门。
以方便搬运。
3.3建筑防火
农房的建筑平面设计需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的相关规定,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图选址上应尽量考虑可靠的消防水源。
3.4建筑外观
农房的建筑外观设计需尊重当地的民俗民风、民族习惯,在兼顾经济性、可实施性的基础上,全面展现当地乡土文化的特色。
在设计中,需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施工条件。
3.4.1一般要求
1.尊重当地的传统建筑风貌、民族特色,适应自然地形、地貌及气候条件。
2.建筑群体立面宜错落有致,平面宜有退有进,结合总体布局,形成村落或院落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
3.建筑材料的使用应结合当地特有资源条件,优先采用地方材料。
通过对建筑屋顶、墙面、墙裙、门窗、栏杆等部件材料的合理搭配,体现建筑外观材质和色彩的变化。
4.建筑外观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材料、构造的应用,在适宜使用太阳能设备的地区,将设备的安装与建筑外观一体化设计。
3.4.2建筑屋顶
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屋顶的色彩、形式、材料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形式。
1.坡屋顶
一般宜采用坡屋顶,其形式可采用双坡屋顶、单坡屋顶、和局部坡屋面的处理手法。
檐口、屋脊也可采用当地传统样式。
2.平屋顶
平屋顶檐口部分宜进行装饰处理,并充分考虑安全要求。
伸出屋面的楼梯间应与建筑形态整体协调一致。
3.4.3门窗
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门窗的色彩、形式、材料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案。
1.门的尺寸设计应考虑农具的进出。
2.门斗设计可采用各不相同的处理手法,以体现个性化。
3.临街商铺不宜采用卷帘门,特殊情况下应使卷帘门的材质和色彩与建筑协调一致。
4.同一组团内可有多种形式的开窗方式,灵活设计窗眉、窗扇等窗户样式。
有条件的窗台下可设花池。
不应设外置式防护栏。
3.4.4栏杆
1.各院落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晒台栏杆应采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手法,形成多样化组合。
2.晒台栏杆的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和建筑墙面相协调。
3.栏杆可采用混凝土、砖、木、瓦、金属、陶瓷等材料,并与建筑外立面风格相协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美观。
3.4.5墙体
1.墙体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如木、石、砖等地方材料,且应与建筑结构形式相匹配。
2.外墙饰面材质的变化可采用石材、砖墙、木条、板材、面砖饰面和涂料等处理手法。
在总体协调的基础上,每个院落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组合形式。
3.外墙装饰应结合门窗、檐口、雨棚、基座和勒脚等多种元素。
表面可采用悬鱼、垂花柱、脊饰、窗罩、门套、漏窗、栏杆和花格等细部装饰,以丰富建筑外立面设计。
4.墙体应注重与周边建筑和植被等环境风貌因素相协调。
3.4.6墙裙
1.墙裙的材料和色彩应与建筑整体风格相协调。
2.墙裙的形式应多样化,并应对墙面有足够的保护作用。
3.墙裙的材料应具有耐脏性。
3.4.7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在充分尊重当地历史文化、民风民俗的前提下,确定主色调,在统一中求色彩的变化,色彩搭配应合理、美观、大方。
应通过使用材质本色来体现建筑色彩。
单栋建筑建议不要超过4种颜色,主色调在相同院落组团应一致。
3.5建筑节能
在农村居住建筑的设计中,应尽可能通过采取节能构造措施、使用节能材料等途径,降低建筑能耗。
在有条件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态能源的地区,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对生态能源的有效利用。
3.6设计文件编制
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分为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6.1村落设计方案编制方式
设计方案的编制,应与乡(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衔接,若有需要,应同步编制报批。
设计方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在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和尊重村民意见。
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县域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同意意见;不符合要求或需要对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乡(镇)政府应修改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委会进行公示。
设计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委会公布。
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原设计编制单位进行方案调整。
调整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部门备案。
3.6.2建筑方案设计
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应完成以下文件:
1.总平面图
应标明院落和单体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生产设施布局和环境规划以及各类建筑性质、规模和位置。
道路:
标明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基础设施:
标明①给排水设施位置及管网走向;②污水处理方式、处理设施位置及管网走向;③电力、电信设施位置,接入方式及管网走向;④燃气设施位置、接入方式及管网走向、有条件的可设置沼气池;⑤环卫设施位置、收集处理方式;
产业生态环境:
结合农业生产,明确农村新型社区院落和单体周边环境的种植类型和要求。
2.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总体鸟瞰图
3.单体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单体建筑效果图
4.设计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
设计构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总面积、户数、人数、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人均住宅地面积),结构、给排水、电气各专业设计说明、造价估算等。
3.6.3建筑施工图设计
在已完成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基础上,须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乡(镇)政府报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或组织相关部门及业主进行验收。
四、结构设计
4.1原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必须采取进行抗震设防。
3.适用范围为非抗震区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
(各章节另有规定的按各章节的规定执行)
4.2农房建筑主要结构形式
农房建筑结构主要有: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等。
各地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运输条件、地质情况以及地方材料合理选择建筑结构形式,满足安全、经济、实用的要求,并因地制宜体现建筑结构的民族和地方特色。
4.3地震区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4.3.1一般要求
农房建筑体形应简单,规整,如平面复杂,可采取抗震缝的方式分为简单的平面(缝净宽可取为100mm)。
4.3.2农房结构体系要求
1.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2.抗震墙层高的1/2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
对于承重横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4,对于承重纵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2,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二层房屋的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且不宜设置悬挑楼梯,不宜设置错层,如确需错层,错层高差不应大于600mm(及梁高),同时加强抗震措施(增加圈梁和构造柱等)。
4.4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
1.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2.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搁置在砖(砌块)墙和石墙上的木屋架或木梁下应设置木垫板或混凝土垫块,木垫板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60mm,宽度不宜小于240mm或墙厚;
表4.4.1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檀条
撘接木龙骨、木檀条
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
与连接方式
240
(木垫板)
60(木夹板与螺栓)
120(砂浆垫层、木夹板与螺栓)
满撘
2)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木垫板与木屋架、木梁之间应采用铁钉或扒钉连接。
3.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8度及8度以下时不应大于500mm;9度时不应大于400mm。
当超出时,应采取拉结措施;(注:
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
4.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5.墙体门窗洞口的侧面应均匀分布预埋木砖,门洞每侧宜埋3块,窗洞每侧宜埋置2块,门窗框应采用圆钉与预埋木砖钉牢;
6.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应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7.当采用硬山搁檀屋盖时,山尖墙墙顶处应采用砂浆顺破塞实找平。
8.屋檐外挑梁上不宜砌筑砌体;
9.所有附属构件(装饰构件、隔墙等维护构件、以及附属机械设备等)均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5农房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4.5.1农房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不应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5;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烧结空心砖、料石和平毛石砌体不应低于M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宜低于Mb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2.5;
3.钢筋宜采用HPB300(I级)、HRB335(II级)、HRB400(III级)等热轧钢筋;
4.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Q235钢材;
6.木结构应该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7.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孔洞的灌注,应采用专用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4.5.2施工除应符合各章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光圆钢筋端头应设置180度弯钩;
2.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3.嵌在墙体内的木桩宜采用防腐措施;木桩伸入基础内部分必须采取防腐和防潮措施;
4.配筋砖圈梁和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
5.设有纵横墙连接钢筋的灰缝处,勾缝砂浆等级不应低于M5,并应抹压密实。
4.6场地、地基和基础
4.6.1场地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6.1的划分选择,确保房屋安全,选取抗震及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表4.6.1对建筑安全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安全有利地段
稳定岩石,卵石层,密实、均匀的土层等开阔、平坦的地段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危险地段
不利地段
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常遇(通常为10年)洪水线以下,山洪范围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和地震时产生滑坡、崩塌等其它次生灾害。
4.6.2地基
1.优先采用天然地基,宜放在均匀稳定的老土上;不宜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建造房屋,否则应采用相应处理措施;在膨胀土或者冻土层上修建房屋时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基槽开挖后应尽早封闭,避免暴晒和雨水浸泡;
3.当存在相邻房屋时,新建房屋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房屋基础。
当埋深大于原有房屋基础时,两基础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其数值不小于基底高差的两倍;
4.压实填土的填料应优先采用粒径不大于40.0mm的砂夹石或碎石土,且应分层夯实。
压实系数≧0.94;
5.当地基有淤泥、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且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垫层换填可选用砂石、粘性土、灰土等材料,并应分层夯实;
2)换填材料应砂石级配良好,粘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超过5%,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
8或3:
7,灰土宜用新鲜的消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3)垫层的厚度应至老土层,不宜过厚;
4)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
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6.回填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垃圾土、膨胀土(如确需使用可改性后使用)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作地基填土填料。
4.6.3基础
1.除岩石地基外,埋置深度(从室外地面以下)不应小于0.5m,且应埋入稳定老土层150mm~300mm。
当在地下水位以上时施工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寒冷地区应埋入冻土以下,如需在冻土以上时应采取可靠防冻措施;
2.同一栋房屋的基础应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尽量设在同一标高,否则应按(相邻净宽:
高差)1:
2的台阶逐步放坡,有基础圈梁时,圈梁搭接长度应不小于1.0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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