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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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施工
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二00六年八月
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目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工程说明
2、合格的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组成
4、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三)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语言、货币和度量衡单位
6、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7、投标报价
8、踏勘现场
9、投标有效期
10、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投标截止日期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四)开标、评标
15、开标
16、评标
17、中标人确定
(五)合同
18、合同签订
19、工程款支付
20、其他
三、合同格式(略)四、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略)
五、图纸及其它资料(另附)六、投标文件格式(另附)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1.1
建设地点
3
1.1
建设规模
预算资金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5
1.1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6
2.2
工期要求
计划年月开工,年月竣工,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7
4.1
投标人及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8
6.1
踏勘现场
时间:
年月日时分
9
15.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份副本
10
19.1
投标文件递交以及
开标的地点、时间
招标人:
地址: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基本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下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本次招标的范围为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程内容。
1.3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1.4本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划拨,并将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5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杭政函(2006)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及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2.2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2.3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
(1)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2.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组成
3.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2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前附表
(2)投标须知
(3)合同格式
(4)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5)图纸及其它资料
(6)投标文件格式
4、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4.1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和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责任自负;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4.2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补充和修改,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
4.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4.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部分进行研
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书面文件中明确。
4.5除非招标人另行通知,本工程不专门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语言、货币和度量衡单位
5.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5.2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5.3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6.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技术部分格式和资格审查资料四部分组成。
6.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其中资格审查资料按本须知第4.3条规定提供。
7、投标报价
7.1本工程由投标人按施工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行计算工程量,并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04]807号)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报价,其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
7.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完成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等。
一次性包干,不得调整。
7.3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计列、或者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仍须按设计图实施,招标人将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7.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7.5投标文件中用文字表示的报价与用数字表示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7.6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7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踏勘现场
8.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8项所述时间开放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9、投标有效期
9.1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30个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
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9.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0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之前银行汇票、支票、现金等向招标人提交2000元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0.5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0.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0.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5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9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1.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1.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将投标文件的所有副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12.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2.3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12.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2.1款、第12.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2.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13、投标截止日期
13.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3.2招标人可能按本须知第9.2条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3.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或开标后,经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经市采购办同意,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13.4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2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4.4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四)开标、评标
15、开标
15.1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
15.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15.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5.5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6、投标文件的评审
16.1本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评审,并在开标结束后即时进行。
16.2本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6.4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5)投标总价超过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1预算资金额度的。
16.5如果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未达到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6.6投标人试图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7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
17、中标人确定
17.1招标人在开标后2个工作日内将开标标录、拟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1份、中标通知书6份送市招标办备案,并按规定公示。
17.2招标人将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合同
18、合同签订
18.1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同时按中标价的15%提交履约保证金。
18.2合同格式采用本招标文件的格式文本。
18.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4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市采购办备案。
19、工程款支付
19.1本工程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将依照“杭政办[2006]185号”规定支付工程款。
20、其他
20.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0.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合同格式(略)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五、图纸及其它资料(另附)
六、投标文件格式(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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