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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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1
广东爱婴岛儿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爱婴岛儿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审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公司直属单位和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为专设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五人。
审计部专职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原则,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且须取得与职业相称的职业资质。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计部的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对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核;
(2)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以保证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公司资产的分布情况及存在结构进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
(3)审核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公司上市后定期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5)对重大投资项目、购入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6)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7)对采购与付款、后台收入、前台/批发销售与收款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相应的评价;
(8)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的审查;
(9)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对本公司重要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纪,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1)评议公司年度计划的制定情况;复核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综合考评情况;
(12)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对认为会给公司的未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专项监控。
(13)董事会交办事项;
(14)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负责保管。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审计制度、流程;
(2)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目标和审计工作范围,并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公司管理层及被审部门进行沟通;
(4)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内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评价书;
(5)负责对当年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写管理建议书,提交董事局;
(6)负责对审计处理流程中的相关环节进行监控;
(7)负责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计划及工作做出日常的督促、监察,按季、按年做出公正评价;
(8)负责组织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配合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审计制度、流程;
(2)根据已拟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3)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相应的审计意见;
(4)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建议;
(5)根据审计报告及意见,负责编写相关审计意见处理书;
(6)负责跟踪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7)建立、健全审计部的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计划阶段
(1)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公司战略和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专题会议批准后实施;
(2)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将任务分解至月及各审计工作小组;
(3)年度计划外的审计项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根据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项目;
(5)实施现场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同时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现场阶段
(1)审计小组进驻工作现场后,首先与被审计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确定审计日程安排、人员配合、资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等;
(2)内部审计人员采取恰当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3)按照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审计报告内容,审计证据的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录音、录像、照片等;
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小组根据审计事实、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2)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逐条核实,并完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代拟审计意见书;
(3)审计部负责人将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后形成定稿和审计意见书;
(4)审计负责人组织审计小组送达审计意见书,并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专题会议,形成会议决议;
(5)审计小组跟踪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其执行情况;
(6)审计小组整理、装订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项目结束。
后续跟踪阶段
(1)审计小组根据会议决议对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并对执行情况定期汇总报审计委员会,并抄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2)特殊情况有必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根据董事会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总部及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每月7日将财务快报和相关分析资料、每月10日将相关月度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和有关文件、资料,每年度/季度财务计划、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和有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审计部。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要求报送董事审计委员会,并抄送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的年度内部审计自我评价报告在董事会审计委员通过后应当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自我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上市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上市后,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上市后,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加强审计人员的在职培训与后续教育,审计部应不定期的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权限
第三十条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具有如下工作权限:
(1)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2)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参加公司相关经营会议;
(3)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4)审计部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5)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会计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6)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察看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7)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阻挠、妨碍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及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8)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9)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10)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11)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爱婴岛儿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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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 审计工作 制度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