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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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5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册通用部分)
项目名称: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HYHA2017-0494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录
第一册通用部分(本册)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3
一、说明3
二、招标文件4
三、投标文件编写6
四、投标文件递交14
五、开标与评标15
六、询问和质疑20
七、授予合同21
九、中标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22
十、解释权22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23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26
格式一、投标函26
格式二、授权委托书27
格式三、开标一览表28
格式四、分项报价表29
格式五、*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30
格式六、*设备维保明细表31
格式七、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32
格式八、质保期满后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33
格式九:
(商务、技术)偏离表34
格式十、近三年同品牌同型号设备的销售业绩一览表36
格式十一、商务情况表37
格式十二:
*医用耗材报价表38
格式十三: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39
格式十四: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40
格式十五:
节能产品明细表41
格式十六: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42
格式十七: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43
第四章附件44
附件一: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44
附件二: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物资采购验收单45
附件三: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46
第二册项目专用部分
第五章招标公告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第八章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章所述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指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采购人也称“招标人”。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2.4“投标人”指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也称“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招标项目实施能力的,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条件并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供应商。
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3投标人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串通竞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投标文件内需附由供应商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4本项目服务内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有资质条件要求的,投标人应具有规定的资质条件。
具体的许可证要求或资质条件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册“项目专用部分”第五章“招标公告”、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均无效。
3.6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www.)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7在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了齐全的投标报名登记,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标书费,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3.8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由以下内容组成:
第一册通用部分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附件
第二册项目专用部分
第五章招标公告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第八章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
根据本章第6条和第7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答疑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表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书面签章回执,以确认收到。
7.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或变更通知等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补充通知或变更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7.2投标人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澄清、修改或变更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签章回执,以确认收到。
三、投标文件编写
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使用中文。
8.2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组成。
9.1报价及商务文件
(1)投标函(格式一);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二);
(3)开标一览表(格式三);
(4)分项报价表(格式四);
*(5)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格式五);
*(6)设备维保明细表(格式六);
(7)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格式七);
(8)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格式八);
(9)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九);
(10)商务情况表(格式十一);
*(11)医用耗材报价表(格式十二)
(12)近三年与本次采购所投报的同品牌同型号设备(厂家或代理均可)在三甲医院的销售业绩一览表(格式十),附相关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正文部分不得覆盖设备品牌、型号及金额,以便于按评审细则进行查验和打分)。
(13)制造方/供应商情况表;
(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9.2技术文件
(1)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详细配置(包括硬件及软件)、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详细说明;
(2)详细的交货清单;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专用工具及备品清单(如有);
(5)本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6)技术偏离表(附件九);
(7)*技术白皮书(或技术说明)、使用说明书、*产品样本(彩页);
(8)所投产品的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如有);
(9)供应商的优惠条件或承诺;
(10)供应商认为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①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响应条款,如无相应内容按无效投标处理。
②技术文件应按上述目录顺序、内容、格式逐一列出,如内容不全,技术评审项的打分可能会受影响。
③技术白皮书可附扫描件。
9.3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标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认为必要时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
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或其他证明材料。
)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如:
办公设备及车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职业(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等。
)备注:
如需。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行政许可方面的证明材料:
1)若供应商为制造商,投标文件中应附所投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供应商为代理商,投标文件中应附所投报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一年以上固定授权书或者制造商给国内总代固定授权及国内总代给代理商一年以上固定授权(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需提供);
2)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供应商所具有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代理)进口设备的资格证明(如招标文件明确说明允许投报进口设备)。
3)医用耗材相关资质材料:
生产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注册登记证(所投产品型号规格必须在登记表中标注出)、产品说明书。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需要提供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印章的口岸检验报告书和进口注册证复印件;
供应商或配送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企业代理授权书、配送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书、2014-2016年度同类产品(同品牌同型号)在三级甲等医院经营业绩(代理或厂家均可),附带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所有医用耗材资质材料必须为证照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供应商或配送企业公章(所有资质材料配送企业必须加盖公章)。
供应商应将医用耗材资质材料(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同招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一同装订,一起胶装密封。
(3)符合信用要求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当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2)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www.)等网站之一,查询的本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附在投标文件内。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0.投标报价
10.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出厂价格、包装运输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附件备件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保管费、安装费、检验费、验收费、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10.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所报货物数量、供货范围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3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价或合价。
10.4供应商在投标时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对同一种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5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报价均采用人民币报价(涉及进口产品的,另行约定)。
10.6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0.7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10.8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及医用耗材报价表属于*星号条款,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1.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1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标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2)小微企业评标价格的计算:
小微企业的评标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
3)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声明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4)中小企业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复印件。
11.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4〕33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11.3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
1)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填报,对采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而提供节能产品的须单独分包列明。
2)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在投标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并列明节能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未按要求列明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同时,在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表后,应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及具体的清单明细复印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的公布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及具体的清单明细复印件,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因无法认定而不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
4)评标价格仅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11.4自主创新产品优惠办法
1)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财库[2007]30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2)投标人所报自主创新产品应是财政部公布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在标注有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表之后,应附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最新一期或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或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否则,可能会因无法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而不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
11.5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仅用于评标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价格比较,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12.投标文件编写
12.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组成”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A4幅面)。
12.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3.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及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
13.2投标文件有效期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期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采购人有权拒绝。
1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文件装订、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按照投标文件组成的顺序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双面打印,每页均应标注页码,胶装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4.2投标人应准备的投标文件的份数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投标人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4.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本册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一: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14.4如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将所投各包的投标文件分别编制,并在封面注明所投包号。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按无效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中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中标服务费;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0)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1)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四、投标文件递交
1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6.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16.2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3代理机构不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签收
17.1本项目只接受现场递交书面形式的投标,其他形式的投标不予接收。
17.2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8.2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
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
18.3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18.4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19.1本次招标的开标、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20.开标
20.1本项目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20.2采购人委托的见证律师(或公证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现场宣布检查结果。
20.3经检查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拆封,由唱标员宣读开标一览表,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现场确认。
20.4开标时或开标后,将核验投标人资格证件和评分办法中打分项涉及的证明文件,核验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澄清要求、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2.评标原则
22.1客观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2.2统一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22.3独立性原则:
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4保密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及投标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5综合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进行评审。
23.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七章“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
24.初步评审
24.1初步评审是对供应商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24.2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4.3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4.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对于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进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看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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