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docx
- 文档编号:9862585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7.96KB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docx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三篇
篇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篇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条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其他服务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三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公司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条为了明确XX柒壹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标准与工作流程,明确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活动中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面的合法合规,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不正当竞争,维护私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一章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第三条推介材料的制作、发布中应满足如下法规、文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企业对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只能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人进行。
本企业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本企业只能对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
本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或提供资产证明),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相应的基金。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系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本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
(一)、
(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八条基金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投资人分发或者公布,使特定投资人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介绍、推介资料;
(二)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
(三)含有宣传推介基金内容的投资者教育材料;
(四)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推介资料。
第九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和情况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一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一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一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十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相符。
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介绍私募基金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七)允许非本企业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企业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十一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金 管理人 宣传 推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