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新产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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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新产假规定
河北省最新产假规定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重庆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兰州2012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河北省最新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颁布时间:
2010-7-23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利用7、8月份的时间,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
同时,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明确监控对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并根据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对档案进行充实完善。
各基层单位要对实施建档人员的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对比,实施重点监控,跟踪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扎实开展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
对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交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
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
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应税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从我省情况看,股改限售股数量较小,但随着上市公司的逐年增多,新股限售股将成为限售股的主体,其数量也将急剧增加。
各级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并定期从工商部门获取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
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严格要求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
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其他组织向自然人支付借款利息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一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建账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
对不能设置账簿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
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
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房管、教育、金融、文化、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以及实现源头控管的根本抓手。
目前,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报送资料不全,填写内容不规范,重视有税申报而忽视无税申报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是要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力度,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今年年底前要力争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等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扣缴明细申报质量和效率。
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相关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将予以严肃批评。
三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提高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应用水平信息化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也是制约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瓶颈,各级要按照省局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水平。
目前,在我省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软件的企业中,申报率不到70%,其中零申报户数比重较大,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今年5月,省局已同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运维服务合同,技术支持方面得到可靠保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督促各用户单位在征期内利用软件进行申报。
同时,为提高申报质量,在确保现有户数的情况下,下大力调整优化用户结构,对长期零申报和税额较小的单位,经调查核实,要进行调换,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逐步纳入软件管理,力争到年底零申报户数控制在1%以内。
六、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是总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从去年我省开展比对工作过程看,发现一些单位对比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同时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工作经验,所以分析比对质量不尽如人意。
今后,各级要把两个工资薪金总额的比对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联动管理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
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取得相关资料,对二者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国税局。
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方法,努力提高比对效率和质量。
地税管理的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要全部进行比对,国税管理的企业比对范围不得低于其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0%。
七、搞好宣传培训与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各级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与纳税服务工作。
一是强化干部队伍的培训、建设。
针对当前所得税管理干部轮岗频繁、新手多、部分同志业务不熟悉的情况,要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培训工作。
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是搞好宣传月活动以及日常宣传工作。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扎实有效地搞好年度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月活动,通过组织培训班以及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
重点要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及时办复纳税人的各种请示咨询事项;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把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
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增加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力量配备,把精干的力量选配到个人所得税岗位上来。
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要对下级个人所得税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省局将适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要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要认真制定年度、季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目标,并细化分工明确到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到期无故完不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今年年底,省局将对各市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产假的文件规定合集》(最新完整版)关于产假的文件规定合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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