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编辑修改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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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编辑修改word版
制度会签表
制度编号
版本编号
生效日期
密级程度
□普通
□机密
■秘密
□绝密
目
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说明
优化原因
无
优化内容
无
传达对象
应知应会
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
岗位
部门/区域
岗位
总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类型: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制订:
财务中心拟稿:
资金管理部
□其他
会签:
√运营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综合中心
√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
√资讯科技中心
√审计监察中心
√培训中心
√中融信
√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研发中心
√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
√总裁
□其他: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总则
1.1总则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的管理行为,明确各级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更好地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及相关权益。
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编制依据
本管理制度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和管理。
2.术语解释
2.1职业卫生: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
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2.2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职业
病和伤害。
2.4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员工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员工的健康状况,分析员工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员工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6职业危害因素: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
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等因素。
2.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列入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目录,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8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9有效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10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和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和检查。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职业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督,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3.1.2负责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工作重点;
3.1.3听取职业危害职能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汇报和公司职业健康现状的评价;
3.1.4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组织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及处理意见;落实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2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配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3.2.2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评审。
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3.2.3组织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和组织对职业健康进行现状评价,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3.2.4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专题研讨会议。
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排查治理情况;
3.2.5按照国家和行业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发生的职业健康事故进行报告和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落实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3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落实。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排查治理情况。
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查和整治;
3.3.2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专题研讨会议;
3.3.3组织对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的评审和职业健康现状评价。
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落实上级和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4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职责: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3.4.2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5生产部门职责:
生产部门是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指导。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施;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会同生产部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新进及转岗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工作;普及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增强各级对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观念,不断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5.2负责收集职业危害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制定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防治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职业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和救援的演练;组织对职业中毒等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5.3选择取得《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检测、评估,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三检”、结果处理等;
3.5.4负责办理建设项目中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批手续,参加“三同时”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3.5.5负责申报公司内存在的职业危害项目和上级职能部门要求的职业卫生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职业环境卫生检测资料报告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3.5.6负责公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负责设置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5.7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
好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的管理和控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指令,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复查验收;遇有危及员工生命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职业健康危害防治的主管领导;
3.5.8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员工的佩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6公司(分工会)职责:
3.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负责对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维护员工相应的权益;
3.6.2负责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3.6.3在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整改验证;
3.6.4对严重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7其他部门职责:
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对本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实施改进和全面责任。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3.7.2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危害;督促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
3.7.3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身体伤害和环境的影响;负责组织职业健康设备设施故障的抢修,确保职业健康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当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时,组织对职业健康设备设施的改进;
3.7.4加强对员工身体健康有影响的操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查,积极提出治理改进意见及措施;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3.8主管职责:
生产主管、仓库主管对本班组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3.8.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
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3.8.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等;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
3.8.3坚持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安全检查,督促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好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和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违规和不安全行为;
3.8.4对新进、转岗的员工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9岗位员工职责:
3.9.1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和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正确佩戴使用好防护用品和用具。
3.9.2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9.3加强对有毒有害物使用后的加盖、退库封存处理,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4.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4.1.1公司新进、转岗或变动的员工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岗位职业病危害进行书面告知本人,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员工本人签字,一份由生产部存档,一份由员工留存;
4.1.2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对以下情况要采用《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
(1)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发生变化;
(2)从原来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
4.1.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内容:
(1)危害因素名称;
(2)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3)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4)防护措施;(5)岗位变动说明;(6)员工履行的义务;(7)待遇。
4.2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现场告知:
4.2.1在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和评价结果进行告知;
4.2.2在宣传栏上宣传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
4.2.3在作业场所制作“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其内容应包括:
健康危害、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和应急电话等。
4.3职业健康体检告知:
4.3.1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生产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在告知存根上签字确认;
4.3.2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疑虑、需要复查的,生产部要及时告知其本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构复查;
4.3.3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告知:
4.3.3.1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单独告知员工本人;
4.3.3.2凡经确认的职业病患者,生产部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卫生部门,并会同生产部进行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
4.3.4凡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或离岗的员工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查询或复印的,生产部应积极予以配合。
4.4为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公司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让员工了解工伤的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4.5凡未签订《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4.6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
4.6.1生产部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4.6.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如:
职业危险因素监测超标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6.3岗位作业人员应对生产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保持清晰、洁净;
4.6.4在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施工方在现场设置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1公司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生产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5.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3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中,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和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4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变更内容;
5.5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部门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5.6生产部门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6.1.1对从事职业健康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培训:
按照相关要求和培训的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和应急方法。
6.1.2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培训:
按照相关要求和培训的内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再教育培训。
培训由生产部和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培训的内容:
(1)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险性及其控制措施、防护措施、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员工所享有的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等;(3)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改变的相关内容。
6.2新进和转岗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
(1)对新进员工按照相关的要求实
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2)转岗员工实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6.3为确保参加培训的员工具备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技能。
各级对组织培训的员工要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价,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生产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7.2在生产设备检修时,要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同时列入计划之中,做到同步检修,同步使用;
7.3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台帐报生产部备案。
并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费用列入每年的安全经费预算中。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公司现有的劳动保护用品有:
工作服、绝缘鞋、绝缘手套、耳塞、线手套、口罩、防毒口罩等。
8.1.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具有《监检证书》的保护用品;
8.1.2劳动保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放给员工的,用于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一种辅助防护用品;
8.1.3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电工绝缘鞋、防尘口罩、耳塞等,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8.1.4进入作业现场的员工,必须穿戴符合现场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8.1.5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因生产和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调整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需求部门向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8.1.6对调换岗位的员工按新岗位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8.1.7对辞职、辞退等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缴回;
8.1.8绝缘手套和电工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2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计划
劳动保护用品总费用预算。
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由生产部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到期情况及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8.3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8.3.1凡涉及安全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保护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保护用品经营企业购买。
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8.3.2工作服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由业务部门组织采购。
8.4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发放
8.4.1劳动保护用品购入后由业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对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
涉及安全健康的劳动保护用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8.4.2对定期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相关部门在发放时要做好员工个人领用记录并保存备查。
8.5劳动保护用品的报废处理
8.5.1劳动保护用品经使用后,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给予报废处理: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达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的;
(2)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已达不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8.5.2劳保防护用品判废处理程序:
(1)业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存库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发现满足报废条件的给予以报废处理;
(2)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3)对判废处理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9.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9.1.1生产部门在每年初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制定监测计划。
监
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完成时间,并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组织实施;
9.1.2公司委托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9.1.3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一次,对超标点可以进行重点或增加频次的监测与监控;
9.1.4存在职业危害的所在部门要加强对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生产部;
9.1.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根据监测结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职业危害因素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对职业危害超标点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
9.2职业健康体检
9.2.1对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
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9.2.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进行复查,确定为职业禁忌症的员应调离原岗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2.3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9.2.4对查出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进行医治,重新上岗后,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再安排到有同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
9.3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保障
9.3.1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应安排申请人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员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9.3.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
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公司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9.3.3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
9.4职业病的报告
9.4.1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9.4.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0.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1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由生产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并专人统一管理,并定期对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
10.2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和复查结果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及处理情况报告、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0.3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0.4职业病诊断档案的内容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10.5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1.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11.1.1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实行职业危害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11.1.2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11.1.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经对本项目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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