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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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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建议书
篇一: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
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
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
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
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
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
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
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
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
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
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
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
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略)
篇二:
20XX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
20XX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20XX]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
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
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规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法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五、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中国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XX-03-18来源:
就业指导网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
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3号)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企业也可以选择按每月实际工作日来扣除。
篇三:
医院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xxxx医院
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病情介绍)发放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
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
放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
(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3.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
假建议书。
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
4.一般门诊病人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
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门诊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
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
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需陪
护者,可注明需陪护天数,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详见附件。
三、本规定从20XX年2月21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医务科负责对此规定进行解释。
20XX年2月12日
附件:
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一、出具门诊病假证明原则上不超过7天,以下疾病根据病
情调整:
1.高血压病:
舒张压超过(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180mmhg),
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休7-15天。
2.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1-4%,门诊治疗者可休15-30天。
3.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5%以上,原则上需住院治疗,若门诊
治疗者可休1-2个月。
4.肝炎:
肝功能异常(转氨酶达正常值3倍以上)者,可休1
个月;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给病假。
二、住院病人出院时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以下疾病根据
病情调整:
1.冠心病:
仅急性冠脉综合征住院后方可延长病假,病假期
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最高可休2-4个月;
2.慢性肾炎:
有临床症状,反复尿蛋白(+++)者可休1
-2个月;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可休15-30天;
3.肾功能不全:
视病情可休1-3个月;
4.糖尿病:
“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
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可休15-30天;
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甲状腺吸
131碘≤5%(24小时),血清
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6.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吸131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
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7.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病):
出现较明显的震颤、运动减少、
“慌张步态”者休2-4个月;
8.重症肌无力:
有明显症状体征者休1-3个月;
9.脑出血、脑梗塞:
两个以上肢体(含两个)瘫痪、肌力在
四级以下(含四级)者休3-6月;
10.蛛网膜下腔出血:
休2-4个月;
11.腰背挫、扭伤肿胀:
疼痛明显者休7-14天;
12.腰椎间盘突出症:
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明显者休15—30
天;
13.四肢骨骨折及关节脱位休2-4个月;锁骨骨折,肩胛骨骨
折,无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2-4个月;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3-6个月;
14.脊柱损伤
(1)单纯脊椎楔形压缩骨折、横突骨折、第四腰椎以上的椎
板骨折:
休2—4个月;
(2)骨折、脱位伴脊髓或马尾损伤:
休4-6个月;
15、完全性跟腱断裂:
休1-2个月;
16.手(及前臂)肌腱外伤者:
休20-30天;
外伤性截指:
视手指缺损程度及部位,休15-30天;
167.颅骨骨折:
手术者,出院后休1-2个月;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体征或癫痫,休2-4个月;
18.脑震荡:
在确诊前提下,急性症状较轻者休7-14天;症状较重者休15-30天;
19.脑挫裂伤:
休2-6个月;
20.外伤性颅内出血:
手术清除血肿后出院休2-4个月;
21.胸外科手术者:
(1)肺段、叶切除后休2-4个月;
(2)全肺切除术、胸廓改形术后休3-6个月;
22.外伤性血、气胸休2-3个月;
23.脓胸:
(1)急性者排净脓液,脓腔消失后休1-2个月;慢性者术后休2-4个月;
24.肋骨骨折:
(1)单条,休:
15-30天;
(2)多条,休1-2个月。
25.隔疝、贲门失弛症:
手术后休1-2个月。
26.食道、气管肺、纵隔等胸科疾患手术后休2-3个月;
27.胃大部分切除术后休1-2个月;
28.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手术后休15-30天;
29.肠梗阻手术解除梗阻后休15-30天;
30.腹部内脏器破裂,手术后休1-2月;
31.肝硬化:
并发症(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脾亢)手术后休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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