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准文本.docx
- 文档编号:9747482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3.80KB
合同标准文本.docx
《合同标准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标准文本.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工程施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
1.3总承包人:
。
1.4监理人:
。
1.5设计人:
。
第二条工程范围
2.1承包人应按【附件一】:
图纸目录中施工图纸所示完成本项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及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所有设备及管线的供应、施工及安装。
2.1.2完成本项目空调系统的整体调试、检验、检测、保修工作。
2.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
2.3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的开竣工手续和本合同的招标备案手续(如需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4上述各项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视察现场,务求达到熟悉承包范围。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出施工图纸或承包范围不清而要求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请求将不获考虑。
第三条工期
3.1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
3.2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含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为不变期间。
3.3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要求
4.1承包人完成的本工程的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发包人对使用功能的要求。
4.2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现行国家、地方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本项目空调系统制冷、制热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4.3承包人保证所提供本工程设备材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且符合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要求(详见【附件二】预算书中设备材料表)。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暂估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本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二】:
预算书”。
本合同结算总价按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结算时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计算。
5.2本合同为以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承包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由该固定综合单价组成的合同价款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
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设备款、材料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技措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抢工费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扰民和民扰费、竣工交验费、报审手续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
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就前述范围内的任何一项的支付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
5.3本合同价款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
5.4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未对此部分费用进行让利,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5.5设计变更洽商价格确定
5.5.1各种设备及材料价格:
按“【附件二】:
预算书”中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若无相同项目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若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认价。
5.5.2人工费:
元/工日。
5.5.3综合取费:
按“【附件二】:
预算书”中规定费率执行。
5.5.4单项、单次、单份在±3000(含±3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洽商不作合同价款调整,超出±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时据实调整。
5.6如双方因合同价款产生争议,承包人承诺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价款暂按发包人意见处理,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承包人不得以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为由怠于施工。
第六条支付方式
6.1预付款
6.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6.1.2预付款的抵扣:
发包人将自第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起分两次抵扣上述预付款,抵扣比例分别为预付款的50%、50%。
若第一次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预付款的50%,则未能足额抵扣的部分累计进入第二次抵扣的预付款中,在第二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并扣除。
6.2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于进场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告本月工程量,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如承包人已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下月10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未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则按实际完成合格标准工程量的5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第三方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3本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于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的质量保修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
6.4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或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如有)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不计利息地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
6.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七条争议解决
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竣工日期:
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验收合格之日。
1.4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预算书)(如有);
(6)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图纸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
2.3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
2.4双方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任一方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其应遵守合同文件责任的理由。
3、语言文字和适用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2适用标准、规范:
3.2.1适用标准、规范、依据:
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
3.2.3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准备,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有效版本,以供各方查询。
3.2.3如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
4、图纸
4.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套图纸。
本合同相关工程图纸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人、发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3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应当对图纸进行审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若承包人发现图纸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矛盾或错误的,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否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相互矛盾、错误而发生的施工错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审核图纸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4如工程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要求,在原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的规定和要求,深化设计进度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深化设计的确认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提供深化后的设计图纸套,以备查验,深化设计费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5、工程监理
5.1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该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应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5.2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
5.3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全面停工或者价格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5.4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
5.5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5.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7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6、发包人代表
6.1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
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6.2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7、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7.1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7.2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承包人办理所需批准手续。
由于监理人和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承包人办理所需批准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项目经理
8.1承包人应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资质等级:
。
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
8.4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8.1条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且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
8.6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项目经理应保证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未经发包人批准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发包人可根据会议纪要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除,并计入结算。
9、发包人工作
9.1开工前向承包人说明工作范围。
9.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3如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审批承包人提出的询问或申请。
9.5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结算义务。
9.6监督并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9.7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承包人工作
10.1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
承包人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10.2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好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发包人提供完接驳点之后的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接驳费用及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工作对工期等的影响;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尽快组织施工,不得以水、电、通讯等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
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电供应中断、或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
10.4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等。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承包人应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
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如发生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或设备材料进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0.5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
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响应,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执行该等指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6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围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
如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否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0.8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对原有设施设备、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否则,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因此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10.9承包人在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交验后,应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保护不善,需发包人重新测量时,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10.10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
监理人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定位的任何责任。
10.11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达到如下要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卫生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2)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
(3)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
10.12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如因此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招致行政罚款,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如发生承包人的雇员或农民工向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0.13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11、成品保护
11.1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现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所有工程材料与设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失窃、毁损、灭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任何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损坏、污染均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
12、进度计划
12.1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3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调整进度计划,并在发包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12.2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或减免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任何责任。
12.3如承包人实际每月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的投入,或要求承包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赶工;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
如承包人连续3个月未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暂停施工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监理人、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工期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执行。
任何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不可抗力。
14.1.2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承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
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承包人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14.3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如承包人随意停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复工指令后3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检查、返工和重新检验
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标准 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