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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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工作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规类别:
相关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业属性:
建设工程管理
管辖区域:
跨省
颁布日期:
2009-11-26
生效日期:
2009-11-19
工信厅规〔200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同时还涉及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等工作。
现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
在我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
(规划司、相关司局)
2、完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3、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预审制度。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规划司)
4、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依据《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完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研究修订《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
(通信发展司)
3、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4、加强对通信行业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通信发展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管
1、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
严格执行《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通信发展司)
2、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建设行为的监管。
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各方合同订立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通信发展司)
3、加大通信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省两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
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要求,重点检查3G重点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项目以及相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等。
(通信发展司)
4、加强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司、通信发展司)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
(财务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
(财务司、规划司)
3、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批制度,并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财务司、规划司、驻部监察局)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录和标准,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驻部监察局)
2、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梳理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为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
3、建立健全我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
(规划司、通信发展司、政策法规司)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办公厅、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等突出问题,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苗圩同志任组长,郭炎炎同志任副组长,莫玮、刘贤利、黄文玉、徐愈、祝军、王新哲、彭晓芳、梁彦、杨铁生、李维嘉等同志为成员,规划司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抽查,并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强制度建设。
清理我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底前形成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
专项治理相关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环评和节能方面。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是否将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3、信息公开方面。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方面。
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三、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
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
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安全生产方面。
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复落实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是否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资金划汇是否准确安全。
4、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200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09〕244号),结合通信建设情况,现就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针对2008年以来各电信运营企业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重点开展排查工作。
(二)排查重点
1、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度;自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存在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4)招投标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企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2、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是否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转让监理合同情况;施工监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安全生产方面。
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排查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从2009年12月开始,至2010年3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对本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填报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通信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负责对本地区通信建设项目的重点抽查工作,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运营集团总部和各省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各运营集团总部将总部的自查报告及排查情况统计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及自查自纠总结于2010年2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管局汇总本地区电信运营企业上报的排查情况统计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及自查自纠总结,于2010年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统计汇总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及排查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
通信发展司汇总各省和运营集团总部情况后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彻底清查,找准突出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二)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各管局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过程中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
(三)加强研究,做好指导
各单位要把排查工作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到边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通信发展司联系电话:
68206165,68206166)
附件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doc
附件2:
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汇总表).doc
附件3:
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
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
(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一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第2号)
(一十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12号)
(一十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一十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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