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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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广晟建设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党支部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资委和国资委纪委、广晟公司党委和纪委、广晟建设集团党委和纪委的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成立由公司支部书记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司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和国务院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二)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的贯彻、实施,推动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三)主持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情况沟通、交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积极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负责分管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企业反腐败工作计划的实施,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推动各部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惩防体系建设的实施和推进;
(三)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切实做好个别提醒、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四)参加分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活动,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五)按照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积极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班子成员之间思想、工作等情况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企业得到落实;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教育;
(四)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办事公开和述职述廉制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
(五)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党风廉政相关制度。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 在集团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党支部和行政综合部牵头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责任履行报告制度。
公司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重要内容,书面报告公司党支部。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履行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安全生产、工程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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