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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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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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用工单位登记表》请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领取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现将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全面贯彻企业自主用人,充分体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防止部分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利用试用期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招用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到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被录用人员学历证明、人事行政部门的《报到证》复印件、本市城镇居民户籍证及《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技、职校毕业生,应持被录用人员毕业证书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对名册后,填写《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在为被招用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凭签章的《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按规定为录用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提取被录用人员的档案。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文件依据:
苏州市劳动局苏劳就[1999]32号
用人单位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向受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如下材料:
l、与该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并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2、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由用人单位先在第6页起的相关栏目上写明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
4、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对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提供《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材料;
5、《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6、其他有关材料。
四、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在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第6页后起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
通过电脑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四联单并加盖审核章,其中:
第一联、第二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单位留存。
第三联随《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将此联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
并通过原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职工本人。
第四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一份)和《劳动合同书》存人职工人事档案,并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
退回原用人单位的其它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的《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及《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提醒其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到区、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时间,统一从单位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八、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凭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在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手续,否则将视作无就业要求。
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而逾期(超过60日)到区、街道(镇)办理手续的,其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从61天起按月扣除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处理。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在电脑上正确划分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并提醒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做好失业和申领登记、邮政储蓄存折的申领发放等手续,并编制由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盖章的“新增失业保险金申领花名册”逐级上报,并在电脑上做好相应记录。
3、失业保险金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
每月15日(逢星期六、日则提前到星期五)前新报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报到的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般可在下一个月补发(即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时间不顺延)。
20日之后按月凭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的邮政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必须在二个月之内由失业人员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逾期交区、市处理。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必须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中间可根据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如期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保留,以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审核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如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在正常办理退工手续后,继续申领其上次失业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凡继续申领或合并计算上次应领未领失业保险的,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出示邮政储蓄存折作依据。
6、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寻找工作等原因而暂停申领的,其经街道(镇)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同意可暂停申领的期限,在本人恢复申领时,一并予以补发;但恢复申领的时间,必须在核准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内,超过享受期限的不得恢复申领,更不予补发,但可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7、凡因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发生多领失业保险金现象的,失业人员应主动将多领的失业保险金退回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后,方可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
8、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人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的,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9、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户口迁移的,一般在原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直至享受期限结束。
10、失业人员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自己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和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可据理力争,并可向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
另外,失业人员也须遵守劳动法规,积极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和转业转岗培训。
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将严肃处理,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将处以1-3倍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手续,凡发生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造成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和重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文件依据:
苏劳就[2004]19号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情况;
(七) 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可以审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五号令《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
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其工商注册为依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办法。
定期审查为每年1月至4月进行。
不定期审查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填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作审查记载;
(二)用工情况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进行劳动监察询问,或上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立案处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除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工作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资料库,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强化常年监控。
未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第十一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计算机程序》及时将数据与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做好审查工作。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办理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服务指南
一、服务范围
在苏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并在市社保中心缴纳社保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服务对象
单位录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服务内容
1、保存单位员工人事关系;
2、保管单位员工人事档案;
3、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流程
(一)单位人事代理开户
1、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需提供的材料交至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签订协议,并将一份《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协议》盖章后返回单位保管。
(二)单位员工办理人事代理
1、请提供材料:
(1)提供原单位同意离职的证明(辞职、解除或终止合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
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苏州市人事局毕业生指导中心签转的《就业报到证》。
已在中心办个人委托档案保管相关手续的,提供办理手续时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2)劳动手册原件(须有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单位录用记录)。
(3)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
(4)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人事关系、档案保管承办表》一式二份,并经聘用单位盖章。
(5)个人档案不在人才中心的,还需提供详细档案保管地址及与调档相关的材料。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所需材料交至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办理信息登记。
(3)人才中心向有关单位、部门开具《索取档案通知单》,并派专人取档。
注:
单位在办理代理手续两周后,请登陆 () “查询中心”查询到档情况,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人才中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0512-65221615。
社会保险的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须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经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加盖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的《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1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结算和缴纳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详见下页“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
2、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于1-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
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9% 2%
保险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失业保险 2%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参保人员的增加、减少以及基本情况的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
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
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对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有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记录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打印《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情况告知书》,单位应及时督促参保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或提供中断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
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须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详见“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1-7])。
4、视同缴费人员:
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以及经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
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
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类别、人员特征、享受补充保险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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