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4.docx
- 文档编号:9695202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0.95KB
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4.docx
《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4.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三章食品质量认证4
第三章食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4)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1.掌握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基本知识;1.了解我国食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的现状和法规;3.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第一节认证认可制度
一、认证认可概念和分类
1.认证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
ISO/IEC指南2:
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的定义是“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指对产品、工艺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
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职能部门机构,也可以是民间机构、组织。
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可分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三种类型:
(1)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针对的是产品生产的保证能力及产品符合标准、法规情况的评价。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满足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方面的需求,委托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比较宽泛。
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等。
另外,还有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葡萄酒认证等。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目的分,还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2)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管理体系认证。
体系认证就是针对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是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例如:
以ISO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
2.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质量体系)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因此质量认证也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服务),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服务)质量要符合指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获准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其认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
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质量体系要满足指定质量保证标准要求,获准后颁发具有认证标记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但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
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合格认证;依据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
安全认证在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认证。
凡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认证资格,并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机构发给特定的认证标志。
否则,不准生产、销售或进口和使用。
因为这类产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用户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3.认可
认可指的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机构一般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
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
二、认证认可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认证认可的历史
认证是随着工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经历了民间自发认证、国家法规认证、国际统一认证标准、国际互认4个阶段:
自上个世纪下半叶开始,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起来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基本利益的活动。
1903年,英国首先出现以英国权威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行了认证并授予风筝标志,从而开创了认证制度的先河。
一些工业化国家建立起以本国法规标准为依据,仅对在本国市场上流通的本国产品实施认证制度。
二战以后,认证得以迅速发展。
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部分国家开始推行质量认证,或为保护消费安全推行安全认证。
另一方面,各国认识到不同的认证制度对国际贸易将造成技术壁垒,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积极推动各国建立一致的认证认可制度,因此开始了本国认证制度对外开放,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双边、多边认可,进而发展到以区域标准为依据的区域认证制。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开始试点在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领域建立国际认证制度。
认证工作经历一个多世纪发展之后,一些国家的政府为规范本国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决定设立国家认可机构,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形成了本国的认可制度。
随着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化,国际上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
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在质量认证方面,形成了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注册)、实验室认可、认证人员及培训机构注册四大系列。
2.认证认可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证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认证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
在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认证已经成为商品进入工业化国家市场的一个主要的技术要求,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工商界的高度重视并获得迅猛的发展。
总的来说,当前认证认可的发展趋势为:
(1)认证认可工作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国际上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制、法规建设来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序有效发展。
欧美等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区域性认证制度的建立,区域性认证认可法规逐渐建立起来,特别是欧盟,从立法形式、合格评定模式、认证认可类型、组织形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认证制度和国际互认的要求,促进了国际规范的形成。
如20世纪8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都为各国建立本国的合格评定制度及国际互认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认证认可及其他技术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为各国的合格评定等技术壁垒措施制定了六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遵守国际准则的原则、一致性原则、透明的原则、国际化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
(2)认证认可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商品跨国界自由流动成为发展趋势,为适应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合格评定“一站式”服务成为企业界的呼声,即一次合格评定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
为此,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合作组织做了大量努力。
他们制定了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指南,发展了国际互认安排。
目前区域性和国际间的认可合作组织主要有:
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等。
这些组织在促进国际互认和国际贸易方面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我国的认证认可体系
我国的认证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
首先从电工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认证开始,逐渐扩大到其它的产品和领域。
1988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将我国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并就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采用的标准及认证的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
20多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认证认可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认证认可体制
1.认证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
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3)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4)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5)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6)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
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还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问题。
(7)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并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除以上几项基本制度外,《认证认可条例》还就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保证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认证认可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监察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报告、询问、举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四项重要制度。
2.认证认可管理机构
国务院于2001年8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监委的主要职能包括:
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拟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登记的评审和注册,对于认证市场及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事务及管理认证收费等。
3.认证认可工作原则
①国家对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②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各方面的作用;
③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和我国国情规范质量认证活动,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互认合作;
④从事认证工作的机构应成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第三方实体,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依靠公正、科学、有效的服务取得信誉,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
⑤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同时对涉外人生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安全认证,并在进入流通领域时逐步实行强制性管理。
⑥认证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4.主要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2]11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3号);
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
二、我国食品认证类别
1.产品认证
(1)QS认证为强制性的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只有获得认证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国家推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其目的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保证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最基本的需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品方可申请产品认证。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可使用特有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3)绿色食品认证是由国家推广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其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绿色食品的标准比无公害食品高,其目的是提高生产水平、满足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更高的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以。
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农业部所属的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负责。
绿色食品的特点是“安全”和“营养”,强调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条件以及化学合成物质的限量使用。
(4)有机食品 由国家参考国际标准推广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其标志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所属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有机食品的认证、检查和标志的管理。
有机食品发展的目标是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有机食品比绿色食品的环保标准更高,要求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能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促生长剂、兽药、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辐照处理,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是一种真正源于自然、高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
(5)IP认证(IdentityPreservationCertification)IP认证是对企业为保持产品的特定身份而建立的保证体系,按照特定标准进行审核、发证的过程。
当前由于全球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着争论,各国鉴于食品安全和贸易的关系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态度不同,随着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越来越严格,证明具有非转基因身份的IP认证,即即非转基因食品身份保持认证(Non-GM Identity Preservation Certification),在国际上颇为流行。
我国目前惟一从事IP认证的机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2.质量体系认证
(1)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族标准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其质量认证原理被世界贸易组织普遍接受。
1994年我国宣布等同采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我国质量认证工作。
(2)GMP认证“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译为“良好作业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当前各国主要制药行业强制实行GMP认证。
食品行业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 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等国家都采取劝导方式 辅导业者自动自发实施。
(3)HACCP认证HACCP是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词首字母的缩写,是人们用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管理体系,它可以与任何操作相结合,能使正在进行的食品安全性项目保持经济有效。
目前只有美国在特定的食品中强制实行HACCP认证,其他国家都采取提倡自愿的政策。
我国HACCP认证工作由国家最高认证管理机构——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统一管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作为唯一的直属国家认监委的认证机构,是全国唯一获认可的HACCP认证中心。
三、认证的内容和程序
我国目前实行最为广泛的是质量认证,下面以此为例介绍认证的方式和程序。
1.产品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认证分为产品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两种都进行。
根据我国的规定,产品认证和质量认证的主要区别和相互关系可归纳如下表所示。
表3.1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比较
项目
产品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
对象
特定产品
企业的质量体系
获准认证条件
①产品质量符合指定标准要求;
②质量体系符合指定的质量保证标准(一般是GB/T19002)及特定产品的补充要求
质量体系符合申请的质量保证标准(GB/T19001或19002或19003)和必要的补充要求
证明方式
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记
证明的使用
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
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性质
自愿;强制
自愿
两者关系
相互充分利用对方质量体系审核的结果
从认证条件看,两种认证都要求质量体系符合指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因此产品质量认证中即包含了质量体系认证。
2.产品认证基本内容和方法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目前各个国家都以“型式检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发证后跟踪监督”的模式建立各国的国家认证制。
(1)型式检验就是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
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检验所需样品的数量由认证机构确定。
检验样品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检验的地点应在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对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如果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
(2)质量体系检查评定在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通常使用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标准,即对申请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需检查19个质量体系要素:
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统计技术。
认证时该标准的所有要素不能删减。
(3)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中或者从市场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证明继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允许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符合,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验的周期一般每年2~4次。
其目的是评价产品通过认证以后,是否能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出厂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必像首次型式检验那样按照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验重点是那些与制造有关的项目,特别是顾客意见较多的质量问题。
(4)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定期检查,使企业坚持实施已经建立起来的质量体系,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这是又一项监督措施。
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比首次的质量体系检查简单一些,重点是查看首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已经有效改正,质量体系的修改是否能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并通过查阅有关的质量记录证实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3.质量体系认证基本内容和方法
质量体系认证包括4个阶段:
(1)提出申请申请者(如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体系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质量手册内容应能证实其质量体系满足所申请的质量保证标准(GB/T19001或19002或19003)的要求。
(2)体系审核体系认证机构指派审核组对申请人的质量体系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
文件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质量手册的规定是否满足所申请的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只有当文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集客观证据检查评定质量体系的运行与质量手册的规定是否一致,证实其符合质量保证标准要求的程度,作出审核结论,向体系认证证机构提交审核报告。
(3)审批发证体系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认证,向申请者颁发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体系认证机构应公布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名录,其内容应包括注册的质量保证标准的编号及其年代号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
通过注册名录向注册单位的潜在顾客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对注册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信任,使注册单位获得更多的订单。
(4)监督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使其质量体系继续保持。
第三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
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程度的许可。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在根本上保证了食品的质量。
2002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其市场准入标志是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所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又称“QS认证”。
在随后下发的《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工作机构、适用范围以及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实施的产品统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分批进行,2004年1月1日起第一批目录中的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等五类食品没有加施特殊标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入市场将被查处。
1.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1)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造成的中毒及死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4 第三 食品质量 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