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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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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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1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1]
本案例库范畴板块以法律实务基本类型为划分根据,同时考虑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课堂安排等因素予以确定.
1。
刑事诉讼实务。
以真实刑事案例为模本,引领学生经历案件由立案到审判全过程,将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和实体处理问题融入其中,着重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其中重点是,由学生模拟辩护律师,如何参与诉讼各环节.涉及主题包括:
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如何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审查起诉,如何制作起诉书和公诉词,如何进行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撰写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如何参与庭审,如何进行质证,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如何分析证据、事实,如何撰写刑事裁判文书,如何适用定罪量刑?
如何看卷及分析证据,如何归纳案件事实,如何发现并判断证据材料真伪,如何看待并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
如何适用证据规则及标准?
如何进行刑事和解?
辩护律师如何参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等等。
2. 民事诉讼实务.以真实民事案例为模本,由学生模拟代理律师,从接受代理、参与诉讼、辩论,将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和实体问题综合其中,培养学生提供民事诉讼服务的实际能力.涉及主题包括:
代理律师如何协助当事人申请民事案件立案?
代理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代理律师如何进行协商、谈判?
代理律师如何撰写起诉书?
如何解决民事案件管辖问题?
如何进行民事和解?
如何理解并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及标准?
对于不同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审判人员如何撰写民事判决、裁定书?
如何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如何代理当事人申请民事强制执行?
如何代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有关民事方面的控告?
等等。
3.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以真实行政案例为模本,由学生模拟代理律师或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就从起诉、应诉、证据收据、举证、质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等环节入手,培养学生参与并进行行政诉讼业务的能力。
涉及主题包括:
如何代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收集各种证据?
行政机关及诉讼代理人如何应诉?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举证、质证?
等等。
4.非诉讼法律业务。
以真实公司上市、企业并购、缔结(复杂)合同业务为蓝本,由学生模拟律师,使了解并掌握参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知识,并锻炼学生协商、谈判的能力。
非诉讼法律业务比较庞杂,在教学案例选择和编写方面应侧重:
如何草拟各种类型合同,尤其是复杂合同?
律师如何参与公司上市、股票发行、企业并购?
律师如何协助当事人申请各种知识产权?
律师如何参与劳资纠纷谈判?
律师如何参与商事仲裁?
等等。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
(第三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次工作会议通过)
法律硕士教学案例,是指以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在真实案件基础上改变而成,能够反映实务特点和法律适用基本问题,涵盖实体、程序以及证据要素,用于课堂教学的案例。
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建设规划》,为规范法律硕士(以下简称“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工作,特对案例写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法硕教学案例的基本要求
1、案例素材应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根据教学计划设想可进行必要修改;案例可隐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以化名代替真实姓名,对受理机构亦可做同样处理.
2、案例编写应以培养法硕研究生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
3、案例编写应明确案例所属板块,以及通过案例要实现的具体教学目标.
4、在案件证据和事实方面应给出充分说明,避免证据和事实描述的模糊性和开放性,同时要充分考虑教学的计划安排,在证据和事实描述上也应保持简洁性。
5、编写案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篇幅,一般不宜超过2万字.
6、编写案例,应充分考虑教学的实践安排,即每一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不少于3课时,不多于9课时.
7、案例内容中不预设案件处理结果;对于诉讼类案例,可根据案情介绍控辩双方的争议要点。
8、选择案例素材,应预估潜在法律纠纷,并在案例编写中加以避免;需要相关人员或组织授权的,应取得授权再行编写。
二、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的范畴板块
根据目前法律实务类型,本案例库的范畴板块:
1、刑事诉讼实务。
基本涵盖刑事诉讼各环节所需要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以及辩护技巧等具体实务操作内容。
2、民事诉讼实务。
基本涵盖民事诉讼各环节所需要的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事诉讼代理以及相关具体实务操作等内容。
3、行政诉讼实务。
基本涵盖行政诉讼各环节所需要的行政实体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代理以及其相关具体实务操作等内容。
4、非诉讼法律业务。
基本涵盖目前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各方向,主要侧重于公司类业务、金融类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工程建设类业务、招投标业务、涉外业务、房地产代理业务、律师见证等。
三、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的结构格式及基本要素
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由案例封面、案例正文、教学指导手册(即案例使用说明)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一)案例封面
案例封面主要提供案件检索信息,包括案例标题、板块归类、摘要关键词、教学目标、作者信息。
1、案例标题.应包括当事人和案由两部分.如“王XX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板块归类。
指该案例应归属于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实务、行政诉讼实务和非诉讼法律实务哪一板块。
3、摘要和关键词。
案例摘要应体现案例基本内容及所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关键词应体现案例类型、涉及基本法律问题以及具体实务种类。
4、教学目标。
指编写者希望通过该案例得到何种教学目标以及效果。
5、作者信息。
包括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二)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旨在介绍一个完整的案件,包括案件的基本背景、起因,案件发展过程,证据材料等。
案例正文一般应包括引言(背景和起因)、主体内容、结尾构成。
案例正文叙述一般以时间和情景交融方式进行。
(三)教学指导手册
教学指导手册即案例使用说明,是为教师提供的指导性参考材料。
指导手册中包括教学目标、教学计划、通过案例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预期效果、课堂及时间安排、思考题和实践题、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
(四)附件
附件包括真实案件来源、不便在正文中罗列的证据材料、思考题和实践题参考答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
四、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的体例及排版规范
(一)案例封面
1、案例标题:
黑体、小二、居中。
2、板块归类:
宋体、四号、置于标题之下.
3、摘要、关键词:
文字内容用楷体、五号,单倍行距;“摘要”与“关键词”本身用黑体。
4、教学目标:
文字内容用楷体、五号,单倍行距;“教学目标”本身用黑体.
5、作者信息:
文字内容用楷体、五号,单倍行距;“作者信息”本身用黑体。
(二)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标题用黑体、小三.
正文用宋体、五号。
作者可根据案情确定模块及二级、三级标题等.如采用标题区分板块,采用的编号数字如下:
一、
(一)、1. (1)。
(三)教学指导手册
1、标题为:
XXX案教学指导手册,黑体、四号。
2、教学目标: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教学目标”本身为黑体。
3、教学内容: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教学内容”本身为黑体;如涉及多项内容,按1、2……排序。
4、预期效果: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预期效果”本身为黑体。
5、教学计划: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教学计划”本身为黑体。
6、课堂时间安排: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课堂时间安排”本身为黑体;具体时间序列,按1、2……排序。
7、思考题和实践题: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思考题和实践题”本身为黑体;按1、2……排序.
8、参考文献:
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参考文献"本身为黑体;按1、2……排序.
参考文献示例如下:
1.著作类:
佟柔: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2.论文类:
苏永钦: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龚祥瑞: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论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4.译作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5.报纸类:
张志铭:
《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载《光明日报》,2003年9月23日。
6.网络资料类:
郑成思:
《“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http:
//www.iolaw.org。
cn/showNews。
asp?
id=243,2007年4月29日访问。
(四)附件
“附件”本身用黑体、四号。
附件正文用宋体、五号;按1、2……排序。
五、提交法硕研究生教学案例初审要点
案例提交指导委员会评审之前,作者或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拟提交的案例组织初审。
1、应当符合《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方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的基本要求。
2、应以真实案例为材料基础,根据教学目标和计划可做适当修改。
3、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且能够涵盖多个实体、程序以及相关证据问题兼顾的知识点。
4、所附教学指导手册对教学目标和计划、课堂安排、师资要求有明确清晰且具有操作性的设计.
5、文字表达准确、简洁,避免不必要的细节罗列、铺陈。
6、应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保持一致.
ﻬ(案例封面)
宏佑电子厂、周文凯保险诈骗案
(刑事诉讼实务)
摘要:
本案例以一起真实保险诈骗案件为蓝本,围绕保险诈骗案件刑事程序各环节,涉及知识点和执业技能内容包括,辩护律师如何参与各阶段刑事诉讼活动,保险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本案例涵盖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诉讼环节,涉及实体问题包括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涉及证据和事实问题包括,保险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有罪无罪证据的分析判断、证明标准等问题.本案例对于解决其他类型经济诈骗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
保险诈骗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技能证据分析 保险诈骗罪认定
教学目标:
着重让学生把握三方面内容:
(1)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事哪些法律活动;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应如何从事各项法律活动,如何撰写辩护词;(3)以保险诈骗罪认定为例,如何解决经济犯罪的定性问题,尤其提出处理具体案件的思路、分析步骤、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之间的基本框架.
作者信息: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联系地址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shiyanan698@hotmail。
com
(案例正文)
宏佑电子厂、周文凯保险诈骗案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活动与保险
诈骗罪的认定
引言
宏佑电子厂概况
宏佑电子厂是台湾宏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佑股份”)于2004年03年在广东省DG市SJ区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的企业.工厂总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厂房面积35000平方米,员工近千人。
主要生产电子、电器产品及配件、数码相机、扫描仪、DVD影碟机等产品,销往欧美、亚太等地区。
孙文希(内地居民)任宏佑电子厂的厂长,周文凯(台湾居民)、申启国等人分别担任财务部部长、仓库科科长等职务。
宏佑股份的董事长刘文宏(台湾居民)对工厂的生产经营的重大事宜直接进行管理;按照工厂章程规定,工厂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定期向刘文宏汇报工作,对重大事宜及突发事宜,应随时进行汇报。
宏佑电子厂的主要生产模式为来料组装加工。
原料地位于东南亚M国。
在内地组装后,产品销售到东南亚及非洲等地。
该厂建筑物包括三部分:
(1)生产车间及仓库.生产车间及仓库位于五层建筑物内,其中一层为仓库,二-四层为车间。
(2)办公室。
工厂办公室位于一幢独立的二层楼内.(3)车库。
车库位于一排平房。
宏佑电子厂共有仓库四个:
M1仓库为成品仓,主要放置组装完工后待售的电子产品;M2、M3为原料仓,主要放置用于加工组装的零配件等;M4为呆滞料仓,主要放置产生中形成的废品,以及因错过销售期为形成滞销产品。
宏佑电子厂与PA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概况
2009年9月7日,宏佑电子厂与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G分公司(以下简称“PA公司")签订《企业财产险保单》,保险项目包括东莞分公司于2008年8月5日签订《企业财产险保单》,保险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存货、其他物品合计9000万元,其中存货6000万元,总保险费46800元.险种为“财产一切险”。
双方在《保险单》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中明确写明,属于“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
双方还约定:
出险后,宏佑电子厂应在第一时间向PA公司通报;通报后,PA公司委托第三方远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远华公司)评估宏佑电子厂的财产损失,宏佑电子厂应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以及PA公司和远华公司认为有关联的文件材料;财产损失的确定,以远华公司报告为准,宏佑电子厂对报告可提出异议,远华公司应对异议进行解释;双方可就保险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协商。
宏佑电子厂“10.7”火灾概况
2010年10月7日(周四)晚10时许,宏佑电子厂仓库发生火灾,大火烧毁纸皮、电子材料等。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照明线路短路。
根据DG市公安消防局第X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为“该厂房一楼北面提间内北墙上方的路灯照明线路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成灾"。
火灾将M3、M4两个仓库放置的物品几乎全部烧毁。
宏佑电子厂向PA公司请求保险赔偿的情况
火灾发生后次日,刘文宏即指示孙文希、周文凯向PA公司通报火灾情况.PA公司接到通报后,也及时通知了远华公司。
10月9日,PA公司、远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孙文希、周文凯等人的陪同下到火灾现场查勘财产损失情况.远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江水、李文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勘验,并询问了仓库科长申启国及其他工作人员,申启国向王、李二人说明了每个仓库存在的物品类型.联合勘查火灾现场后,王、李二人和PA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宏佑电子厂尽快将损失情况报给远华公司。
孙文希提出,M3和M4仓库的存货记录(包括入库记录和出库记录)也被烧毁;按照公司规定,仓库入库、出库记录每周汇总至宏佑电子厂的管理科和财务室,案发当天为周四,而周一至周四的出库和入库情况,现在还无法统计出来。
王李二人提出,现在有什么报什么,事后有情况及时汇报,远华公司发现存在多报、谎报的情况也会予以扣除.
10月10日,刘文宏以孙文希经营管理电子厂不善,免除孙文希厂长职务,并任命周文凯全权负责公司的保险理赔事宜。
10月17日,周文凯汇总宏佑电子厂管理科和财务室提供的数据,估算出宏佑电子厂火灾的大致损失金额向PA公司和远华公司提供资料。
损失估算方法为:
10月7日当时宏佑电子厂的全部财产额未受影响的财产金额—过火后的财产金额。
据此报损金额为人民币96,761,129。
68元,向PA公司索赔金额为人民币85,024,694。
54元。
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索赔金额
(人民币元)
1.
建筑物(包括生产或办公用房)
600万
1,887,544
2.
机器设备
2000万
3,874,429。
42
3.
存货
6000万
79,262,811.12
合计
8600万
85,024,694。
54
远华公司对宏佑电子厂的估算情况
远华公司接受PA公司委托,对宏佑电子厂的损失进行公估理算。
远华公司的工作程序是:
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宏佑电子厂时,出示PA公司的委托书,然后要求宏佑电子厂提供相关的资料,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的内容包括对遭受火灾的仓库和未烧毁的仓库进行检查,清点仓库内货物型号及数量。
勘查后其公司结合宏佑电子厂提供的资料确定损失货物的数量,做出估损的方案,再交平安公司及宏佑电子厂进行核对.核对时双方如有疑问,会向其公司提出异议,之后,双方会签一份损失确认书,其公司再据此做公估报告。
依据宏佑电子厂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清点情况,基于保险基本原则,估算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确定损失数额为48,389,090.15元.远华公司的根据是:
(1)存货部分.对成品部分全面进行估算,估损数量按照具体清点计算,存货明细账中没有的项目予以剔除,不作估损。
宏佑电子厂报损单价按照所有物品全部损失成本价报损,公估公司按照物品外包装被烟熏而里面物品没有受损、直接被烟熏但没有过火及水淋的、被直接过火及水淋的三种损失程度对物品进行分类后,分别按被保险人提供的成本价的5%、60%、100%对受损物品进行估算。
对制品部分按在现场清点的产品数量,按工单进行拆解成每一个配件,按拆解后的配件数量进行估损,估损单价按配件的成本估算。
原材料部分过火最为严重,损失金额约占原材料部分的30%左右。
(2)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物装修部分的损失,不是保险标的。
宏佑电子厂房屋建筑部分主要受损情况是局部楼地面有起拱变形现象,一楼地面不同程度受损。
此部分进行估损。
(3)机器设备部分。
根据现场清点的机器设备的情况,公估公司作了估损,对只是被烟熏的设备按照10%—20%的程度估损,对烟熏比较严重又被水淋的设备按50%的程度估损,对直接过火烧毁的设备按100%程度估损。
按照其计算方法,PA公司应赔偿宏佑电子厂1500万元。
估损数额与理算赔付金额的差异是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比例赔付问题(例如,被保险人有100万元设备,在保险公司投保金额是60万元,那么另外40万元视为其自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仅承担60%,另40%为被保险人自保部分,需自己承担),全损物品的残值回收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免赔率(免赔率是保险公司对承保的保险标的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免除一部分赔偿责任的百分比)。
宏佑电子厂与PA公司就理赔事宜的协商过程
2011年1月5日,远华公司将其核定的损失情况向PA公司和宏佑电子厂作了通报.按照事先约定,宏佑电子厂有权对其提出异议。
刘文宏、周文凯等人阅读初步损失情况通报后,认为远华公司核定损失数额与宏远电子厂实际损失数额差距过大,于是要求远华公司重新核定损失数额,同时另行委托金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金辰公司”)进行公估。
金辰公司按照宏佑电子厂提供的材料对损失进行核定,计算损失金额至少应为6500万元人民币,按照与宏佑电子厂与P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PA公司应至少赔偿30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3月5日,宏佑电子厂代表刘文宏、周文凯与PA公司负责人、远华公司负责人召开协调会。
金辰公司主管人员作为宏佑电子厂的顾问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宏佑电子厂就远华公司的核算损失方法提出质疑,金辰公司主管人员也提出自己的计算方法.经协商核对,远华公司与金辰公司计算方法都存在不当之处.PA公司代表提出,双方能否考虑直接确定一个理赔数额.刘文宏也同意,而且宏佑电子厂火灾后急需资金恢复生产,也同意让步。
双方达成谅解后,同意择日再次举行会议确定最终理赔金额。
2011年4月5日,宏佑电子厂代表刘文宏与PA公司负责人、远华公司负责人召开第二次协调会。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确定理赔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双方达成一致后,PA公司指示远华公司按照这一数额制作公估报告。
在此次会议中,远华公司代表向刘文宏提出:
他们在与金辰公司共同核对损失数额的过程中,发现金辰公司使用的部分材料中,有的存货记录中标志,一些产品已经作为呆滞品作“退港”处理,而在宏佑电子厂提供给PA公司和远华公司的材料中,并没有做出标志,而是作为成品报损.因而质疑宏佑电子厂是否存在多报财产损失的情况。
刘文宏回应说:
宏佑电子厂向PA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的,所有材料以远华公司掌握的为准;火灾前,宏佑电子厂确实曾有呆滞品作“退港处理”,但“应该”已经在2010年10月8日向PA公司提供的损失报告中扣除,“即便有已经退港处理的物品,数额也该很小,而且这部分产品应在M4仓库中,既然双方各退一步,宏佑退的很大,大家就不要纠缠这个问题了.”最后,双方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书》。
次日,刘文宏返回台湾,并指示临时返台的周文凯马上回到DG市处理后续事宜。
会后,远华公司根据宏佑电子厂与PA公司的约定,重新调整计算方法,最终确定损失数额为52,356,894.05元,理赔数额为18,045,974。
84元。
2011年5月18日将公估报告交给PA公司。
ﻬ
宏佑电子厂、周文凯保险诈骗案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活动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教学指导手册)
ﻬ教学手册
宏佑电子厂、周文凯保险诈骗案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活动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教学对象及目标
本案例供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使用,法学本科(大四)、刑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也可以参酌试用。
本案例主要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从事的法律活动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进行讲授。
具体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1)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事哪些法律活动;(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应如何从事各项法律活动,如何撰写辩护词;(3)以保险诈骗罪认定为例,如何解决经济犯罪的定性问题,尤其提出处理具体案件的思路、分析步骤、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之间的基本框架。
教学内容
1.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律师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因而,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制定合理可行的辩护方案。
在这一阶段,如何保障当事人不被羁押,或者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当事人而言,是维护其正当利益的一种重要因素,因而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并代为主张相应利益,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2.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目前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较大限制,由于各种原因律师也不愿意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然而,能否妥当行使这项权利,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律师十分积极而全面地进行了各种调查取证活动。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何避免不正当干扰,如何确保不逾越法律界限,是从事刑辩工作的难点。
教师在授课中,应为学生提出基本的注意要点。
3.律师如何撰写辩护词?
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撰写一份有分量的辩护词。
撰写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适度且合理的分析,指出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的差异、漏洞;
(2)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3)对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的根据,以及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4)对案件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5)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寻找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根据;(6)对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阐述分析。
撰写辩护词的形式要求包括:
(1)证据分析与法律分析部分界限分明;
(2)辩护重点突出,尤其是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要点要突出;(3)层次分明,逻辑顺畅;(4)篇幅得当、语言简练易懂;(5)法律分析要有权威的论理根据;(6)语言平和、得体,忌用攻击性语言。
4.庭审中,律师应如何发挥辩护职能?
庭审是律师参加全部诉讼活动的重心,是展现律师素质和风采的最重要平台。
律师在参与法庭调查时,事先要积极准备,全面而仔细地阅读卷宗,对各项证据材料,尤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要熟稔于心;对控方提出的有罪证据要有明确的判断,对于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要适时提出。
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表意见要重点突出、说理充分,发言要遵守法庭纪律.
5.如何正确认定经济类刑事案件?
经济类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经济法律问题。
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保险法的规定,本案实体方面核心问题在于:
(1)宏佑电子厂、周文凯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
(2)宏佑电子厂、周文凯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解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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