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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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预防与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黄岛区突发事件信息接报与处置工作流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辖区内除核事故以外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包括以下几类辐射事故:
(1)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先期处置;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1.5风险评估
辐射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不易感知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对环境、人群等会产生较严重危害,且易引起公众恐慌。
根据现有辐射源情况及其特点,辖区内共有辐射源使用单位17家,涉及I类、Ⅱ类、Ⅲ类、Ⅳ类、V类源,辐射风险事故可分为以下4类:
含源设备或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人员超剂量误照事故;
由于安全事故、保管不力或操作不当,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由于保管不力或交通事故等,导致放射源在我区运输途中丢失、被盗或失控事故。
1.6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四个等级。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区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专项指挥部)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广电中心、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组成。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职责:
负责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的前期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指示;决定和发布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调查、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审议批准指挥部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救援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和物资;协调驻区单位及驻区部队参与救援;审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辐射专项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时组织整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并报告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区政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区辐射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和确定的口径,组织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区环保分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和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供电等企业,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和供电畅通。
区民政局:
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区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应急设备购置与维护、医学应急救援物品、辐射防护用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品、应急人员培训所需的经费保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追偿。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核,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调;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的畅通。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辐射事故120接警,并及时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健康监护;参与医疗机构突发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审计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
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现场控制区、撤离区、安置区、应急救援通道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维护;参与特殊场所(高空、火灾现场等)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区辐射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
区环保分局:
履行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接警,并及时报告区辐射专项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监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防护工作;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配合开展紧急情况下的相关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协调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配合组织开展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的现场污染处理工作;参与监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区广电中心:
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配合做好新闻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及宣传、媒体对接、舆论引导等工作。
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对辖区内非法使用辐射装置情况实施排查、报告;做好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治安、宣传、生活救助、医疗卫生救助等工作。
2.4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
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的费用。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应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教育培训,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并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要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实物监控措施;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与监管,落实规定的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区环保分局建立专业辐射监管队伍,开展辐射环境监控工作,会同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质,随时防范或应对辐射事故发生;调动各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强化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现场检查、申报登记以及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等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放射源基础信息,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支持。
3.2预警
在显示即将发生或周边区域已经发生辐射事件时,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级指令对本辖区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全面实施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国家、省、市发布有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次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执行上级要求。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内向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报告,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事件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查,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初步认定的一般(Ⅳ级)以上辐射事故,应向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及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建议。
经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同意,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书面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个小时)。
4.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信息来源、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影响范围、人员伤害、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初步应急措施等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须通过金宏网或书面报告。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进行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第一时间到达辐射事故现场的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先期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救治受伤害人员,并启动实施本级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2分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由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由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上级应急指令,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及重大辐射事故(Ⅲ级、Ⅱ级):
区政府主要领导、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辐射专项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
区环保分局牵头组建,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参与。
负责传达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性要求,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协调解决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信息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安全保卫组:
所属辖区的公安分局牵头组建,环保、交通、相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配合。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组织人员疏散与撤离;维护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应急消防救护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保障应急救援通道(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区道路等)的畅通。
应急监测与污染处理组:
区环保分局牵头组建,卫生等部门参与。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初步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收集和报告;协调专家开展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辐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
医学救援组: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建,公安消防、相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医疗单位参与。
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经费保障组:
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参与。
负责筹集区级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物资保障组:
区民政局牵头组建,环保、民政、交通、公安、工信、卫生、相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通信装备的筹集与落实;妥善安排撤离和疏散群众的生活,统一组织和分配发放救济物资,做好群众心理干预工作。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广电中心、区环保分局、所属辖区的公安分局及相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各驻青媒体单位配合。
根据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安排的部署和确定的口径,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专家咨询组:
依托市专家咨询组。
负责为相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技术咨询;参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的辐射事故应急预防、培训指导、演练指导等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后,负责辐射事故重要信息研判,并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5现场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应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如下:
(1)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
(2)确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明确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
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秩序、转移救治受伤害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3)确定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具体任务、目标、责任,分组开展工作。
(4)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同时,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5)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的,对丢失现场或放射源可能移动的路线进行封锁或交通管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警告信息,并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和追缴等工作。
(6)协调专家分析研判事件的发展趋势,制定有效应对措施,组织对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理,疏散转移相关人员,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7)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8)经核实确定为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同意,应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并实施上级的应急响应指令。
(9)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辐射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协助调配驻军部队参与救援工作,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响应。
5.6应急联动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5.9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10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辖区担负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本预案的有关工作建议。
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
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区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2装备保障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巡检仪)、处置设备(铅罐、长臂机械手)和防护装备(铅服、个人剂量报警仪),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赴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车辆。
7.3信息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
7.4制度保障
值班制度: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7.5经费保障
区财政负责应由区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质贮备等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系统正常运行。
8.培训和演练
8.1培训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利用网站、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每年举办1次辐射事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
8.2演练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辐射事故综合性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责任追究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环保分局负责制定、管理、实施、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本预案生效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及应急机构名称、具体人员、联络方式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0.2预案修订
区辐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11.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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