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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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4: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为使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资助指标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共同下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通过学院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获助期间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及综合素质测评一级指标思想道德素质不合格者;
3.违反校纪绞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者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如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以及时给予帮助。
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报学院审核。
3.系部审核、公示
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系其他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
各系部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系(本学院学生易见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4.学校审批、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再次审核,确定正式资助名单,并在校园宣传栏和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
五、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通过学生一卡通、银行卡帐户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调整,并上报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得到批示后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各类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2、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表1: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系班
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家庭
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院系审核意见: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级
户籍性质
专业
资助金额
学生生源地
属于少数民族
备注
城镇
农村
名称
属于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
属于师范专业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注:
1、“户籍性质”、“属于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属于师范专业”、“学生生源地”和“属于少数民族”在相应栏目中以“1”来填写,以便统计。
2、“学生生源地”中的“东部”包括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西部”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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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 铁道 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 助学金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