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期间及主体权利大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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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诉期间及主体权利大总结
刑诉主体权利总结
1、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可委托辩护人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可以当辩护人的: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当辩护人的:
(绝对)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限人
不可以当辩护人的:
(相对,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准许)公检法监国安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可以申请超期羁押的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其他辩护人;
5、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
6、传唤适用于:
当事人;
7、拘传适用于: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取保候审适用于: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c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d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e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f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不适用于: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9、刑事拘留适用于: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f 不讲真实姓名,主旨身份不明的;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预 指 发 企 毁 名 流)(其中企毁可以由检察院先行拘留)
10、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
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院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其他;
12、可以申请期间补救的人员:
当事人;
13、可以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
控告人;
14、对三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人员:
被害人;
15、拥有独立上诉权的人: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排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
16、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17、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院对一审生效的判决抗诉;
18、被不起诉人可以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申诉。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所谓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辩护人: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不能当辩护人
绝对禁止:
被宣告缓刑的人、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已发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做辩护人:
法院、检察院、按公安、国安、监狱工作人员,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的除外。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其他辩护人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
拘传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重病或者正在怀孕的、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超期羁押的、可能处境的。
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方法逃跑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的
拘留对象:
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现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姓名和住址的、流窜作案、多次做案、结伙作案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被告人及未被追究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审理结束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其他单位和个人
申请期间的补救主体:
当事人
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
控告人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主体:
被害人
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主体:
被不起诉人
独立的上诉权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无独立上诉权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申请抗诉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期间总结
随时
刑诉法第33条: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40条: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之日起
刑诉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
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第40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8小时(2日)
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
(一)项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23、《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6、《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7、《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日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刑诉48条》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6)《取保候审规定》第13条:
第1款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7)《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刑诉规则》第26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9)《逮捕规定》第8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7日
1、《刑诉解释》第32条第1、2、3款: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5、《刑诉解释》第68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刑诉解释》第92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款: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8、《刑诉解释》第118条第1款: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9、《刑诉解释》第267条: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10、《刑诉48条》第30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1、《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取保候审规定》第17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1款: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14、《刑诉规则》第124条第1款:
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15、《刑诉规则》第126条第1款: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
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16、《刑诉规则》第244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17、《刑诉规则》第324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8、《逮捕规定》第4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19、《逮捕规定》第8条第1款: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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