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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重点归纳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三特征:
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不包括期限性)。
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得收益。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88年我国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开业。
1992年B股在上交所上市。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
2005年4月启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交易遵循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
2、公平原则。
(公平与公正的区别)指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
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可能不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
3、公正原则。
指公正地对待交易的参与各方。
(注意同公平原则的区别,公正原则一般会后公正两字,公平原则一般有公平或平等的字眼)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其它显而易见)。
(必考题)证券公司七大业务:
(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
(2)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①提供场所和设施;②制定业务规则;③接受安排证券上市;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⑤对会员进行监管;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⑧公布市场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②证券存管与过户;③证券持有者名册登记;④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收;⑤受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
第二章证劵交易程序
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
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证劵的托管制度。
可概括为:
自动托管、随处随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
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
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委托受理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2.查验资金及证券.
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
申报: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
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无形席位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
注意:
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11:
30、13:
00~15:
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11:
30、13:
00~14:
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
57~15:
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过户费(变化)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过户费收费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变化)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支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
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如是债券,单只不少于1.5万张。
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
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14:
57-15:
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价的公式可以调整,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劵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深圳证劵交易所对证劵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5个异常行为)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劵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劵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劵交易价格或者证劵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劵交易价格或者证劵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
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
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交所:
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
500股~999999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操作流程(5步)
1.投资者申购。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
5.结算与登记。
【注意】T+0日申购,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申购资金解冻。
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七个,教材168)
2、深圳证劵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3个,教材169)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主办业务:
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
开设账户、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1.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证券公司)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种类: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特点: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劵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劵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劵交易中,证劵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或者出借证劵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集中管理原则(三)独立运行原则(四)岗位分离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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