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38条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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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8条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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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8条范文
劳动合同38条范文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__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__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_劳动合同38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
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__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其内容不得违__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即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__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__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_劳动合同38条。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__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
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即内容不得违__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__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__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__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__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请求。
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xx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能理解这条法律。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二者区别主要是:
A、一是前提不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C、三是计算标准不同,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来计算;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D、四是范围不同。
不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除本法特别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补偿金,而经济赔偿金只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合法解除不能要求二倍的赔偿。
三、本法生效之前的实际操作
1、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而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中,只要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是裁判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对于赔偿金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二者作了明显的区别,完善了这一规定。
2、在实际中,劳动者被解雇,首先要分清楚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则只可要求经济补偿金,不能要求赔偿金或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除,则可以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或者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且在实际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均会事先行使释明权。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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