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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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陕西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6号令)、《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2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分级负责与联合审查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备案:
1、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3、国家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备案: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备案:
1、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实行“分级负责,联合审查”的原则。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有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验收会议前,应提前2天将相关安排告知参加审查、验收会议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派员参加。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会议时,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选聘具备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工作业务,具有责任心的专家。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含物流、仓储等)、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火工品的建设项目;
3、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管道的建设项目;
4、城市天然气建设项目;
5、生产和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应该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还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9、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0、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1、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2、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3、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向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专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备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越权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总局36号令第14、15、16条规定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直接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在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资质证明文件)、安全专篇;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表(见附件1);
8、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工作总结;
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10、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13、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援器材、救援队伍配备情况相关资料;
14、高温、高压、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安全设施试运行(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验收备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越权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总局36号令第25、26条规定组织专家严格验收。
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直接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参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部委确定并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
2、省、设区市或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3、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专家人数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参加评审、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3人;
2、投资额在1—5亿元的,参加评审、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5人;
3、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参加评审、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7人;
建设项目中存在特别重大危险因素的,评审、审查或验收专家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权限范围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要通报批评或在有关媒体曝光。
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组织审查、验收的部门及建设单位、有关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程序送审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该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日后进行了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50号)同时作废。
附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备案表
编号:
()安监()字(设计)年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日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负责实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二、此表是建设项目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的正式依据。
三、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或经审查备案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擅自开工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四、本表表头编号中的两个空括号,其中前一个填写省、×市或×县,后一个填写经办处(科)简称。
五、本表“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审查会议期间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最终的专家集体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组及组成人员在审查会议期间形成的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六、本表“安全监管部门处(科)审查备案意见”栏目中,填写承办审查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的审查意见,并由处(科)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七、本表“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意见”栏目中,填写安全监管部门审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八、本表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此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各一份。
九、如有附页需在有关栏目中注明。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其他项目□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总投资额
批准单位
评价单位
评价
资质
设计单位
设计
资质
建设项目
周边环境
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危险、危
害简述(可
另附纸明)
安全设
施简述
(可另附
纸说明)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科)审查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处(科)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附件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备案表
编号:
()安监()字(验收)年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日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审查备案表。
二、本审查备案表由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工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1-2个月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此表是建设项目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正式依据。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擅自投产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五、本表表头编号中的两个括号,其中前一个填写省、×市或×县,后一个填写经办处(科)简称。
六、本表“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审查会议期间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最终的专家集体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组及组成人员在审查会议期间形成的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七、本表“安全监管部门处(科)审查备案意见”栏目中,填写承办审查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的审查意见,并由处(科)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八、本表“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意见”栏目中,填写安全监管部门审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九、此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所有栏目均须填写,不得有遗漏。
此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各一份。
十、如有附页需在有关栏目中注明。
企业名称
性质
企业法定
代表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情况:
项目平面布局图:
(可另附纸说明)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址
建筑面积
开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完成投资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
、设计
内容、
负责人(含所有设计单位)
项目施工情况
施工单
位名称
、资质
、施工
内容、
负责人(含所有施工单位)
安全设施投资情况
项目安全设施投资(万元):
占总投资的比例(%):
具体说明:
主要设备清单:
(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包括自制设备)
特种设备等的登记检测、检验情况: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安全管理机构名称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数
占职工总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名称:
安全教育、培训:
(时间、内容、考核情况及有关资格证书持证情况)
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试运行中安全设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可另附纸说明)
重大危险源部位、防范措施、监控情况: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专家组意见:
(可另附纸说明)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科)审查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处(科)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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