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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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
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
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但設有安全閥及可調節壓力或溫度之自動控制之加熱器內之配管,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一條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消費,應在通風良好之場所為之,且應保持其容器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第一百八十二條氰化氫之消費,應使用灌裝於容器後不超過六十日者。
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著色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三條環氧乙烷之消費,應於事前以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設備內部之氣體,且在環氧乙烷容器與消費所使用之設備間之配管,設逆流防止裝置。
第一百八十四條距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消費設備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所使用者除外。
)且不得放置危險性物質。
第一百八十五條氧氣之消費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後,不得使用。
第一百八十六條可燃性氣體等應於消費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且於其修理或清掃終了後,未確認該設施可正常安全運轉前,不得從事消費。
第一百八十八條(刪除)第一百八十九條可燃性氣體等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七十九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第一百九十一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一般液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及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
第七章冷凍機器第一百九十三條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所使用之容器(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
),其材料應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
)、設計溫度(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或最低之溫度而設計之溫度。
)等,採用適當之材料,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施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者。
第一百九十四條容器之胴板、端板、蓋板或管板之厚度,應適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形狀及尺寸、材料種類、熔接接頭之有無或熔接接頭之效率等。
第一百九十五條容器之熔接,應適應接頭之種類,以適當方法實施。
第一百九十六條容器之熔接部(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母材部份。
以下均同。
),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
第一百九十七條在容器之胴板、端板或蓋板開啟之孔,應適應其板厚、孔徑等,必要時應以補強材補強。
第一百九十八條容器之熔接部應消除應力。
但依母材之材質或厚度、熔接方法、預熱溫度等,被認無須實施消除應力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九條容器之實施對頭熔接之熔接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實施接頭拉伸試驗、自由彎曲試驗、側面彎曲試驗、反面彎曲試驗及衝擊試驗合格者。
第二百條使用對頭熔接之熔接部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對其全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實施放射線檢查。
第二百零一條前條規定熔接部以外之對頭熔接部,應以同一熔接方法及同一條件之每一熔接部,就其全長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長度實施前條規定之放射線檢查。
但設計上被認無須施放射線檢查或僅自其外面承受壓力之熔接部,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
第二百零三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就其全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就其全長實施磁粉探傷試驗合格。
第二百零四條前條之熔接部及耐蝕、耐熱合金及其他可因熔接而易生缺陷之金屬為母材之熔接部者中,被認實施磁粉探傷試驗為困難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浸透探傷試驗。
第二百零五條冷凍機器應就冷媒設備以設計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其配管以外之部分,應以設計壓力一‧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
第二百零六條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應具有可防止振動、衝擊、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外洩者。
第二百零七條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第一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之容器外。
)之材料及構造,應適合第二百零五條及前條之規定者。
第八章設施之其他規定第二百零八條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施標準。
第二百零九條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
第九章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第二百十條可燃性氣體不得併同容器廢棄。
第二百十一條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第二百十二條排放毒性氣體於大氣中時,應依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二百十三條連續廢棄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時,應檢測各該氣體之滯留濃度,並採取適當之措施。
第二百十四條氧氣之廢棄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氣體後,不得使用。
第二百十五條可燃性氣體等應於廢棄後嚴閉其閥,其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第二百十六條灌氣容器之閥類,準用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百十七條加熱於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第十章安全管理第二百十八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左列災害防止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督促勞工遵行:
一、安全管理系統及該系統中各層次應擔負之作業內容。
二、為安全運輸及安全操作製造設備之必要事項。
三、安全巡視、檢點、檢查之必要事項。
四、製造設施之新設、增設、變更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之必要事項。
五、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演練事項。
六、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之管理、協調事項。
七、其他防止災害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必要事項。
第二百十九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就製造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指派為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以下簡稱製造安全負責人。
),綜理高壓氣體之製造安全業務,並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
但適於左列之一之冷凍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不在此限。
一、製造設備係使用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以外之氣體為冷媒氣體(限於單元型。
),且置有自動控制裝置者。
二、製造氟氯冷一百十四之製造設備。
三、試驗研究用製造設備,經勞工檢查機構核准者。
第二百二十條甲類事業單位(不含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下於次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均同。
)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參照次條規定之表上欄規定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主任。
)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設置次表下欄規定製造設備之日,依設備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
但純製造鋼鐵或非鐵金屬使用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由勞工檢查機構參酌其燃燒、氧化、還原、動力及高壓氣體之消費狀況,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高壓氣體之製造種類製造設備之種類一、為製造石油精及石臘有關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蒸餾設備。
二、催化重組設備。
三、催化分解設備。
四、加氫脫硫設備。
五、脫臘設備。
六、裝卸設備。
七、氫氧製造設備。
二、以分解石油精製造乙烯及丙烯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石油精之分解設備。
二、精製分解氣體之製造設備。
三、低溫蒸餾設備。
四、高溫蒸餾設備。
三、製造苯、甲苯、二甲苯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蒸餾設備。
二、精製設備。
四、製造聚乙烯及聚丙烯之高壓氣體之製造一、聚合及分離設備。
二、精製設備。
五、製造氯乙烯單體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反應設備。
二、二氯乙烷之蒸餾設備。
三、分解設備。
四、精製設備。
五、回收設備。
六、製造氯乙烯單體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聚合設備。
二、回收設備。
七、製造氧化乙烯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反應設備。
八、製造氯或甲醇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重組設備。
二、精製設備。
三、合成設備。
九、製造尿素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二氧化碳之壓縮設備。
二、合成設備。
三、氨回收設備。
十、以電石從事乙炔之製造。
一、氣體之生成設備。
二、灌裝設備。
十一、以電解從事液氯之製造。
一、乾燥設備。
二、冷凝及液化設備。
十二、二氧化碳之製造(設置儲槽純供灌裝者除外。
)一、液化及精製設備。
二、儲槽及其附屬製造設備。
十三、製造氟氯冷之高壓氣體之製造。
一、氟氯冷製造設備(次項規定者除外。
)二、供製造氟氯冷之冷凍設備。
三、儲槽及其附屬製造設備。
十四、氫以外之高壓氣體。
一、重組設備。
二、精製設備。
三、深冷液化分離設備。
十五、以空氣液化分離裝置從事氧、氬、氦等之製造(設置儲槽純供灌裝者除外。
)一、空氣液化分離裝置及其附屬製造設備。
二、儲槽及其附屬灌裝用製造設備。
十六、供進口用設施之製造設備內之液化石油氣之製造。
一、儲槽及其附屬製造設備。
二、灌裝用製造設施(前項規定者外。
)
十七、其他高壓氣體之製造。
反應、合成、聚合、分離、精製、分解、重組、蒸餾、回收、混合、壓縮、冷凝、乾燥、燃燒、氧化、還原、灌裝或冷凍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第二百二十二條依前條規定選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時,其表中第一項至第十六項下欄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與同表第十七項下欄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相鄰接,且其配置被設計為一體實施管理,並於同一計器室內控制其操作,或在安全管理上被認具此同等以上之功能者,該製造設備等可歸納於同一種類,並得依此選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對同一高壓氣體製造種類內之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亦同。
第二百二十三條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時,其表中第一項至第十六項下欄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與同表第十七項下欄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相鄰接,且其配置被設計為一體質管理,而設備之任一設備以外之設備之全部適於左列規定時,該設備等可歸納於同一類。
一、處理設備之處理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下(設有可燃性氣體之液化氣體加壓泵者除外。
)時。
二、使用氣化器或減壓閥製造氧氣、氮氣、氬氣或氦氣之製造設備時。
三、使用氣化器製造二氧化碳之製造設備(含使用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十公噸之冷凍設備冷氣化器相關裝置所屬儲存設備內之二氧化碳)時。
前項規定之設備,雖屬同一製造種類欄內之高壓氣體之製造,其製造設備之操作由二以上系列所形成,且非於同一計器室內控制或同一製造設備之操作人員採用輪班制時,應依操作控制系列或依班次分別選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一條指定之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左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於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中,一日製造之高壓氣體容積在一百萬立方公尺(設置儲槽純供灌裝高壓氣體者為二百萬立方公尺;供安全用惰性氣體以外之惰性氣體之容積之四分之三及供安全用氣體之容積不列入計算。
)以上者應就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具有左列規定者中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規劃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規劃人員。
),並於事業開始之日報請勞工檢查機構核備。
但製造安全負責人具有同等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曾擔任製造安全主任之經驗年資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擔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及製造安全主任之合計經驗年資在七年以上者。
第二百二十六條前條之製造安全規劃人員,輔導製造安全負責人規劃左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有關事項。
一、規劃訂定有關高壓氣體製造安全工作守則。
二、規劃安全教育計畫並予推展。
三、前二款規定外,有關製造安全之基本對策。
四、提供有關製造安全之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或承攬管理及發生災害或防範發生災害之措施基準之建議並實施指導等。
五、規劃防災訓練及推展。
六、發生災害時之災害原因調查及檢討防災對策。
七、蒐集有關製造高壓氣體之資料。
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設置儲槽純供灌裝者為二百萬立方公尺。
)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事業單位(以下自次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均同。
)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主任(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主任。
)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第二百二十八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處理設備之一小時之液化石油氣輸液量(氣體狀態之液化石油氣,以容積十立方公尺換算為輸液量一立方公尺)之合計(以下簡稱輸液總量。
)在一百六十立方公尺以上或未滿,應於設置該設備之日,分別選任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第二百二十九條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左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製造方法於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具有左列規定者中選任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規劃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規劃人員。
)但製造安全負責人員具有同等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曾擔任製造安全主任之經驗年資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擔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及製造安全主任之合計經驗年資在七年以上者。
第二百三十一條前條之製造安全規劃人員,輔導製造安全負責人規劃左列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有關事項。
一、規劃訂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工作守則。
二、規劃安全教育計畫並予推展。
三、前二款規定外,有關製造安全之基本對策。
四、提供有關製造安全之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或承攬管理及發生災害或防範發生災害之措施基準之建議並實施指導等。
五、規劃防災訓練及推展。
六、發生災害時之災害原因調查及檢討防災對策。
七、蒐集有關製造液化石油氣之資料。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左列製造事業規模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一、甲種製造安全作業主管︰管理一日冷凍能力三百公噸以上之製造設備。
二、乙種製造安全作業主管︰管理一日冷凍能力一百公噸以上,未滿三百公噸之製造設備。
三、丙種製造安全作業主管︰管理一日冷凍能力未滿一百公噸之製造設備。
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條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左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於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供應次表規定之高壓氣體供應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同表所列供應場所之分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管理員(以下簡稱供應安全作業管理員。
)擔任高壓氣體之供應有關之安全技術事項。
供應事業場所一、供應氨、氯甲烷、氰化氫之供應事業場所。
二、供應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之供應事業場所。
三、供應氯之供應事業場所。
四、供應氫之供應事業場所。
五、供應氧之供應事業場所。
六、供應丁烷之供應事業場所。
第二百三十五條供應液化石油氣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作業管理員(以下簡稱供應安全作業管理員。
)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有關之安全技術事項。
第二百三十六條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特定高壓氣體消費安全作業管理員(以下簡稱消費安全作業管理員。
)擔任高壓氣體之消費有關之安全技術事項。
第二百三十七條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選任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安全作業管理員(以下簡稱消費安全作業管理員。
)擔任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有關之安全技術事項。
第二百三十八條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作業管理人員。
)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百三十九條製造事業單位、供應事業單位及消費事業單位應對其僱用從事管理、監督、指揮及操作高壓氣體作業者,施予擔負工作所必要之安全知識教育訓練。
第二百四十條製造事業單位、供應事業單位及消費事業單位應對所設置之高壓氣體設備確認其安全並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安全確認應於製造安全主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供應安全作業管理員或消費安全作業管理員監督下實施。
第十一章附則第二百四十一條本規則不適用於左列高壓氣體。
一、高壓鍋爐及其導管內之高壓蒸氣。
二、鐵路車輛設置之冷氣設備內之高壓氣體。
三、船舶設備內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礦場設施內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設備內之高壓氣體。
五、航空器內使用之高壓氣體。
六、供發電、變電、輸電設置之電力設備及其設置之變壓器、反應器、開閉器及自動遮斷器內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設備內高壓氣體。
七、原子能設施內使用之高壓氣體。
八、內燃機之起動、輪胎之充氣、打鉚或鑽岩或土木工程用壓縮裝置內之壓縮氣體。
九、冷凍能力未滿三公噸之冷凍設備內之高壓氣體。
十、液化溴甲烷製造設備外之該液化溴甲烷。
十一、高壓蒸氣鍋內之高壓氣體(除氫氣、乙炔及氯乙烯。
)十二、液化氣體與液化氣體以外之液體之混合液中,液化氣體之質量佔總質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下之清涼飲料水、水果酒、啤酒及發泡酒用高壓氣體。
十三、液化氣體製造設備外之質量在五百公克以下之該氣體,且於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八公斤以下者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百四十二條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不適用於液石化油氣。
第二百四十三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六條至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五章、第六章、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不適用於冷凍用高壓氣體。
第二百四十四條(刪除)第二百四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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