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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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1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11)
【知识点】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2)
5.加速折旧的审核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提示1】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提示2】加速折旧的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提示3】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01)对指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具体包括: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0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03)对所有行业企业:
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提示4】根据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0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0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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