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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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技术措施
大丽高速公路34合同段
隧道安全技术措施
本合同段隧道——天井隧道,右幅长980米,左幅长1005米凤鸣隧道右幅长795米,左幅长815米。
为了把安全工作作好,必须对隧道施工的每一道工序了解、掌握。
本安全技术措施结合了隧道的施工工艺及技术规范,为了抓好隧道施工的安全工作,请有关人员施工时参照本安全技术措施作好相关工作。
1、一般规定
1.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9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1.10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码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6.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7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9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
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衬砌
5.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5.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5.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
跳板应设防滑条。
5.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5.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5.6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5.7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5.8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5.9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5.10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
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
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堵塞,以免坍塌。
5.11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拨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5.12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5.13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6、通风及防尘
6.1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6.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6.3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6.4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后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7、照明、排水及防火
7.1照明
7.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7.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
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
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
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7.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
7.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7.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7.2排水
7.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予以排出。
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7.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
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7.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7.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7.3防火
7.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7.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
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7.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8、瓦斯防治
8.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
8.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8.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油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
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8.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8.5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8.6隧道爆破作业
8.6.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8.6.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8.6.3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8.7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8.8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
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8.9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
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
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8.10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
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8.11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
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8.12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8.13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总公司
GUIZHOUHIGHWAYENGINEERINGCORP
大丽高速公路34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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