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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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14页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信息系统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健全机制。
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办法。
(一)重要信息系统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客户、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的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的各子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保障系统,如机房漏水、机房防盗治安、机房火灾扑救、机房停电、机房空调故障等。
(二)业务服务时段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突发事件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五)业务影响分析是指分析业务功能及其相关信息系统资源、评估特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对各种业务功能的影响的过程。
(六)剩余风险是指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后仍不能被完全消除的信息系统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应急工作要求,成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协调小组和执行小组应对领导小组负责。
(一)领导小组
组长:
雷志强
副组长:
李鑫
成员:
王蓉生、王永佳、王广平
职责:
1.审定重要信息系统环境设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负责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和过程控制;
3.宣布重大应急响应状态的降级或解除;
4.明确新闻发布人,授权其在应急过程中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5.负责决策应急处置重大事宜。
包括中断关键运行业务、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向下级机关通报和对外(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及机构)披露有关情况和信息等。
(二)协调保障小组
组长:
王永佳
副组长:
康欣
成员:
张忠林、张禧、杨子江、苏月梅、尹进亮、巩若冰、肖如强、陈国庆、宋小宁
职责:
1.提供应急所需人力和物力等资源保障;
2.做好对受影响客户的解释工作;
3.做好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法律咨询和支援等工作;
4.建立与电力、通讯、公安和消防等相关外部机构的应急协调和应急联动;
5.其他为降低事件负面影响或损失提供的应急支持保障等。
(三)执行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科技信息部全体人员
职责:
1.实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对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业务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3.收集分析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和日志;
4.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测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突发事件分级
第五条突法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
当突发事件同时满足多个级别的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突发事件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造成经济秩序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金融稳定的,或对客户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6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出现的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我社或客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我社或客户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突发事件;
2.由于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六条 执行小组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确定各项业务的信息系统恢复指标,主要包括:
(一)恢复时间目标(RTO):
业务功能恢复正常的时间要求;
(二)恢复点目标(RPO):
业务功能恢复时能够容忍的数据丢失量。
第七条 执行小组根据信息系统恢复指标和系统间的依赖关系,确定各信息系统应急响应恢复优先顺序,并系统化地识别信息技术资源风险,包括基础设施类风险、主机和硬件设备类风险、系统类风险、应用类风险、网络类风险等,以确保风险识别的全面性。
第八条 执行小组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通过场景模拟、压力测试等手段验证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应评估已有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加以改进。
第九条 执行小组依据风险防范措施对关键信息技术资源进行剩余风险评估,明确剩余风险的监测方法与预警条件,并将其纳入信息系统风险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中。
第十条 执行小组对关键信息技术资源建立监测指标体系以及相关的日常监测与预警机制,对监测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并定期测试与修订监测指标体系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执行小组应建立关键时点监测与预警机制,在重大业务活动、重大社会活动、信息系统重大变更等关键时点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并及时向协调小组进行风险提示报告,多部门协同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执行小组在系统上线、系统升级、网络改造、设备更新等关键信息技术资源发生重大变更及业务种类和交易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识别、分析、控制风险,并更新剩余风险评估和风险事件监测与预警。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应与电力、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商,主机、网络、存储等重要设备服务商,系统集成服务商以及其他外包服务商签定服务水平协议,并对服务商的技术与产品政策、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发生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十四条 执行小组根据恢复时间目标(RTO)和恢复点目标(RPO),结合风险控制策略,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类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有关各方的分工和责任;
(二)说明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影响范围、恢复时间目标、恢复点目标、以及信息系统包括的系统资源,明确资源的物理位置、设备型号、软件资源、网络配置等关键信息;
(三)明确各类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流程;应急场景应至少覆盖电力故障、火情水灾、治安、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计算机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系统漏洞、应用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各类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故障;
(四)制定系统恢复流程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尽可能将操作代码化、自动化,降低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五)明确应急恢复过程中的关键状态,并明确不同状态的沟通和报告内容及等级;
(六)明确应急相关人员的协调内容和沟通方式;
(七)明确系统重建步骤,确保信息系统恢复正常业务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 执行小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 当信息系统发生系统上线、系统升级、网络改造、设备更新、配置参数调整等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执行小组应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执行小组制定年度信息系统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的时间、内容、依据、目的、负责人和相关配合机构等要素。
演练计划应涵盖对应急预案各环节的检验,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资源的完备性及应急人员的适应性。
应急演练应做到全面演练和专项演练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系统范围内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实施应急演练,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制定应急演练总体方案,并进行风险再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应急演练内容应全面完整,涵盖信息系统的各类应急场景;
(三)严格控制应急演练引起的信息系统变更风险,避免因演练导致服务中断;
(四)应急演练应选择在非主要业务时段进行;
(五)应急演练完成后,应保证实施应急预案所需的各项资源恢复正常;
(六)定期对信息系统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协调小组在应急演练的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演练(如全系统范围的演练),应按属地监管原则,在实施演练前将应急演练计划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执行小组应撰写应急演练情况总结报告,大型或重要的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应提交领导小组。
总结报告必须包括:
内容和目的、总体方案、参与人员、准备工作、主要过程和关键时间点记录、存在的问题、后续改进措施及实施计划、演练结论。
第二十二条 执行小组根据演练总结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及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省系统范围内的年度演练,执行小组应将演练总结报告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根据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监察部的要求,将应急演练计划、过程记录和结果分析等归档。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做好应急处置,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协调小组应在领导小组授权下负责突发事件报告,并指定专人为报告责任人。
当报告责任人确定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当多个重要信息系统同时受到影响时,按照受影响程序最高原则报告。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一)执行小组事先报告领导小组,再根据既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操作。
应急处置应集中于建立临时业务处理能力、修复原系统损害、在原系统或新设施中恢复运行业务能力等应急措施;
(二)对于应急预案没有覆盖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决策;
(三)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组织,组织协调机构内部进行应急处置,并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
(四)协调小组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场地、交通、通讯及其他后勤保障;
(五)领导小组应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后60分钟之内将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并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六)对造成经济秩序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金融稳定的,或对银行、客户、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突发事件,协调小组要立即上报;
(七)领导小组应将应急处置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直至应急结束。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每2小时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上报,直至应急结束。
第二十八条 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局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时间、地点、现象、影响的业务范围、原因分析、后果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后续拟采取方案的建议、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与本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并在报告中重点明确需要银监会协调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应急处置中所有相关的信息和处理过程应进行严格记录,外部供应商的处理过程应有专门记录文件,如果涉及到理赔事宜,中间过程和场景可用摄像设备进行记录。
所有过程资料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应急预案、决策方案失效,领导小组要立即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小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受影响的外部机构及重要客户,并将相关信息准确通报给相关设备及服务提供商、电信、电力等外部组织,以获得应急响应支持。
第三十二条 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行业、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发布信息,机构内其它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三十三条 重要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即为应急结束。
第三十四条 应急结束后,执行小组应针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
总结报告应包括信息系统突发事件评估、处置工作总结以及症结分析和相应建议等内容。
(一)突发事件评估应包括现象、影响范围、处理时间和过程以及造成的损失;
(二)处置工作总结应评价应急预案的可用性,分析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处置工作的整体过程;
(三)症结分析和相应建议应分析突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计划及相关建议。
第七章 善后评估与改进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置完成系统恢复后,执行小组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中的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损坏程度、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执行小组要做好对重大或特别重大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的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执行小组应做好应急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事件的发生情况;
(二)启动的预案等级;
(三)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结果;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重要信息系统应急突发事件管理的策略、机制、方法、流程等不断完善总结,对应急突发事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应每年开展一次对突发事件风险防范措施的全面评估和审计活动,包括评估风险识别、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应急演练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等,检验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新的风险,改进风险控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形成风险防范措施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对应急管理的策略、机制、方法、流程等不断完善,对应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整改。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省联社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做好科技风险预防性工作的同时,主动与监管部门、媒体、电力、公安、消防等外部单位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渠道。
第四十一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要牵头组织制订并持续完善科技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熟练掌握信息系统应急切换方法和步骤。
第四十二条对因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理,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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