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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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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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NOESP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课题批准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月制
声明
本鉴定申请的研究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拥有宣传介绍、推广应用本成果的权力。
特此声明。
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鉴定结题申请。
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表内栏目。
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可空白;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
三、“工作报告”及“研究总报告”、“课题成果公报”的写法和要求见该栏目的“内容提示”。
四、课题研究完成后直接向鉴定组织单位报送鉴定材料7套(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每套材料包括:
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专著或研究总报告)、成果附件(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除专著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
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报送鉴定材料5套。
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邮政编码:
100088。
六、请将本《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及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的电子版发至电子信箱jks.qgb@。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为提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引导多出“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见效好”的成果,健全教育科学成果评价机制,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引导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中国教育科学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军事等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或发表。
最终成果为书稿的,在通过鉴定之后出版的,须先报送样书,再领取结题证书。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一般、青年基金课题和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根据需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社科(科研)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的部分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二、成果要求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4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国家一般课题应在国家一级级出版社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1部、在CSSCI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在CSSCI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
教育部重点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1篇论文。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
课题负责人均应为专著、论文的第一作者。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两者全文在网上公开。
鉴定前须在本单位举行成果公开报告会,由科研管理部门主持,有同行听众的积极反馈。
三、免于鉴定的条件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鉴定工作,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除外)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即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这里的奖项为政府所颁发,包括:
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
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应为获奖项目第一人。
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唯一标识。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或相等的国外专业刊物、杂志发表,并有明确唯一标识。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四、鉴定方式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课题成果鉴定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议单独鉴定方式。
其他课题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
教育部规划课题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会议或通讯鉴定。
根据研究性质和质量,少数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同意方可进行。
五、鉴定标准
分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定性(从五个方面进行模糊评价)和定量(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相结合,作为专家评价的参考标准。
鉴定组织者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
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
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
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
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六、专家选定
鉴定组织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鉴定时,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确定。
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学历,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鉴定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七、工作形式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
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鉴定组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及评定成果等级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9人。
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省区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八、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
每项课题通讯鉴定费3000元。
课题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垫付鉴定费用,再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
有直接经费资助的课题通过专家鉴定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预留的课题研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
九、时间
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5天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
十、公示
课题鉴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组织单位将公布课题研究鉴定结果和鉴定等级,公示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发布月度成果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
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通报表扬,载入信誉榜,评奖时给予推荐,下一年度评审课题时优先;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承担者须暂缓1年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载入不良信誉榜。
成果若出现抄袭剽窃等其他违规行为,除通报外,课题按撤项处理,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载入不良信誉榜。
不结题者,冻结其申报课题权利。
结题率低、不合格率高、被撤项率高的单位将减少申报数。
十一、重新鉴定的规定
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须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十二、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共7套鉴定材料(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学科主管人员。
申请免于鉴定的,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次报送鉴定材料5套。
2.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材料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寄送鉴定专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一个月寄送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在审读最终成果后,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填写《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会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长负责,鉴定专家独自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通过讨论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的明确意见)。
4.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5.公示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异议材料。
6.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在《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
7.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我办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十三、邮寄事宜
1.课题通讯鉴定费3000元一律通过邮局汇寄“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科主管王小明”,并在汇款单备注栏写明课题负责人的姓名和课题批准号,以便查对。
2.课题结题材料统一装订成册,速递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科主管孙世明;同时把电子版发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电子信箱Jks.qgb@。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年度课题中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他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课题中的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专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500—1000元。
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
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办。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1.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课题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列有课题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课题启动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
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和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课题中的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课题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按照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2.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
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教科规划办。
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直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加强对课题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
每年年终分别向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当年经费决算与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军事教育学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基本情况
提交鉴定的
成果
成果主件
(代表作)
成果附件
(按规定要求,提供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材料)
申请鉴定方式
原计划成果形式
原计划完成时间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课题组主要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和职称
承担任务
二、工作报告(不超过2000字)
内容提示:
研究的主要过程和活动;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变更情况(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管理单位、完成时间等);成果的出版、发表情况,采纳、转载、引用、实践情况等。
三、成果公开报告会情况(不超过2000字)
1.成果公开报告会简况(时间、地点、听众、科研管理部门主持人);
2.成果公开报告要点(论题、观点、方法、建议等);
3.同行听众反馈意见。
四、阶段成果
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序号
作者
成果形式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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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 教育 科学 规划 课题 成果鉴定 申请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