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统设计通用规定意见稿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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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统设计通用规定意见稿修改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
SDEP-SPT-WS1001-2006
第×修改
全厂给排水系统设计通用规定
GeneralSpecificationforWaterSupplyandDrainageinPlant-Wide
(送审稿)
1
目 次
前言0
1范围0
2规范性引用文件0
3术语与定义0
4设计规定0
4.1一般规定0
4.2系统划分规定0
5水量计算0
5.1一般规定……………………………………………………………………………………..0
5.2设计给水量…………………………………………………………………………………..0
5.3设计排水量…………………………………………………………………………………..0
前言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石油化工装置给水排水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规定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定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南京设计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雷霆夏兰生陈鑫
本规定于2006年首次发布。
1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给水排水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所属石化企业新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改建工程宜按本规定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程序)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定(程序)。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程序)。
GBJ16-87(200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96(附加1999年修改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50-95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0年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6-1993(2002年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T50102-2003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
SHJ15-1990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SH3015-2003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3024-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94-1999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SH3095-2000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SH3099-2000石油化工给水排水水质标准
DL/T5143-2002变电所给水排水设计规程
1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1
生产给水ProcessWater
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水。
3.2
新鲜水FreshWater
可用于生产、生活、消防的水。
3.3
生活水PotableWater
用于生活用水。
3.4
回用水ReuseWater
用过后再次使用的水。
3.5
再生水RegeneratedWater
经污水场处理后再次回用的水。
3.6
生产废水(清净废水)Non-PollutedWastewater
未受污染或受较轻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不经处理即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
3.7
生产污水PollutedindustrialWastewater
被生产过程污染的工业排水。
3.8
生活排水DomesticSewage
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的总称。
14 设计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生产用水应少用新鲜水,多用循环水、回用水及再生水。
4.1.2给水排水系统按介质种类、介质温度、介质压力等划分为不同的给水排水管道系统,分别输送或收集不同的介质;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不同的给水排水系统不应相互连通。
4.2系统划分规定
4.2.1给水系统划分
以下为石油化工企业常设的给水系统。
由于使用条件与水源条件的不同,可适当增设或合并给水系统。
4.2.1.1生产给水系统
生产给水供装置生产用水、循环水(消防水)补充水、油品洗涤、化学水处理站、化学药剂配制、化验室用水及冲洗地面等。
4.2.1.2生活给水系统
生活给水供生活饮用、淋浴、洗眼器用水等。
4.2.1.3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稳高压消防给水供装置区、罐区及辅助生产区等火灾时消防用水。
系统压力一般为0.7~1.2MPa(G)。
4.2.1.4泡沫消防给水系统
供装置区、罐区、装卸区及辅助生产区火灾时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系统压力一般为0.7~1.2MPa(G)。
4.2.1.5循环冷却水给水系统
供给工艺换热器、冷凝冷却器、机泵、汽轮机等的冷却用水。
4.2.1.6循环冷却水回水系统
自循环冷却给水用水单元返回的压力循环水,可直接返回冷却塔。
4.2.1.7回用水系统
根据不同水质可供生产、绿化、冲洗、消防水系统的补充等用水。
4.2.1.8再生水系统
根据不同水质可供生产、循环水场、罐区的洗罐及试压、冲洗、开停工用水、消防水系统的补充、绿化等用水。
4.2.2排水系统划分
以下为石油化工企业常设的排水系统。
根据不同的排水水质和不同的处理要求,可适当增设或合并排水系统。
4.2.2.1生产污水系统
来自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等的污水、初期雨水和冲洗水接入此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污水水质较为复杂时,可根据水质的不同,设置多个排水系统。
4.2.2.2生活排水系统
来自卫生间、食堂、浴室等的生活排水,接入此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3生产废水(清净废水)系统
来自水处理站酸碱废水中和后的排水、循环水场达标排放的污水、贮水罐和水池的溢流及放空水等,接入此系统。
4.2.2.4清净雨水系统
厂前区、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等未被污染的雨水接入此系统,经检测未受污染后排出厂外,否则排往污水处理装置。
此系统末端应设置切断设施,事故时可将水排入事故池,然后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5污染雨水系统
来自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等的污染雨水接入此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6含油污水系统
主要来自装置的混合冷凝器排水、装置及各单元含油容器的冲洗水、装置及单元内塔区、炉区、泵区、冷换区围堰内的地面冲洗水、机泵填料函排水、油罐切水及洗罐水、化验室含油污水等接入此系统。
排至污水处理场。
含碱污水、含硫污水、废油、有机溶剂不得接入含油污水系统。
4.2.2.7含硫污水系统
含硫污水汽提后接入此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8含碱污水系统
含碱污水中和后接入此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9高浓度(含盐)污水系统
来自炼油装置区常减压装置电脱盐污水、循环水场旁滤设备的反冲洗水、汽电联产含盐污水、部分氧化制氢装置的灰水等,经压力、密闭管道系统排至污水处理场。
4.2.2.10事故排水系统
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露和污水接入此系统,排至事故池。
5水量计算
5.1一般规定
5.1.1工厂或单元的设计给水量和设计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或单元设计能力按系统分别计算。
5.1.2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生产需要计算,但下列几种用水量可按“用水量指标”计算:
5.1.2.1储罐夏季喷淋冷却用水量,按表1计算;
表1储罐喷淋冷却用水量指标
储罐种类
每小时用水量指标
球罐或卧式罐
0.18m3/m2
拱顶罐
0.4m3/m~0.6m3/m
注1:
球型罐或卧式罐的冷却用水量按罐的半个表面积计算
注2:
拱顶罐的冷却用水量按罐的周长计算。
5.1.2.2冲洗储罐用水量,按表2计算;
表2冲洗储罐用水量指标单位:
m3
储罐容积
一次冲洗用水量
100
9
200
13
300
16
500
25
700
30
1000
45
2000
70
3000
100
5000
160
10000
300
对于大于10000m3的储罐,冲洗储罐用水量指标宜按下列计算:
1)罐底一次冲洗用水采用0.3m3/m2~0.5m3/m2;
2)罐内壁一次冲洗用水采用0.1m3/m2~0.2m3/m2。
3)罐车人工洗刷用水量,按表3计算;
表3罐车人工洗刷用水量指标单位:
m3/辆
罐车类型
一次用水量指标
重油车
冷水用水量
0.5~1.0
热水用水量
3.0~5.0
轻油车
0.5~1.0
其它
3.0~7.0
注1:
当采用洗罐器洗刷时,洗一台汽、煤油车为10min~15min,其用水量可按4.5m3/辆~6.75m3/辆计算;洗一台柴油车为20min~25min,其用水量可按9m3/辆~11.25m3/辆计算;洗一台润滑油车为20min~30min,其用水量可按9m3/辆~13.5m3/辆计算。
注2:
罐车洗涤站用洗罐器洗刷车辆时,洗罐器的同时作业率按25%~50%设计。
每一台洗罐器的耗用水量为27m3/h
5.1.2.3冲洗汽车用水量,按表4计算;
表4冲洗汽车用水量指标(有洗车台)单位:
L/辆
汽车类型
每天用水量指标
小客车
250~400
大客车、货运车
400~600
消防车
400~600
注1:
在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或块石路面上行驶的沾污程度较轻的车采用低值。
注2:
每日冲洗汽车的数量按汽车总数的80%~90%计算。
注3:
每辆汽车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量按洗车台的数量确定。
5.1.2.3水质处理离子交换剂再生用水量,按表5计算;
表5水质处理离子交换剂再生用水量指标单位:
m3
项目
每m3交换剂用水量指标
树脂再生
固定床
阳性
3.0~6.0
阴性
17.0
浮床反
逆流
阳性
10.0
阴性
13.5
移动床
阳性
11.5
阴性
17.0
磺化媒再生
固定床
阳性
11.0
5.1.2.4取样冷却器用水量,按表6计算;
表6取样冷却器用水量指标单位:
m3/个
项目
每小时用水量指标
过热蒸汽取样冷却器
1.5~2.5
饱和蒸汽取样冷却器
1.5~2.5
锅炉水取样冷却器
1.5~2.0
给水(150℃)取样冷却器
0.7~1.0
给水(105℃)取样冷却器
0.5~0.7
油品取样冷却器
1.0
注1:
锅炉取样冷却器的用水指标是根据样品出口最高温度不超过40℃,流量为30L/h~40L/h时,冷却水进出口温差为6℃~12℃等条件确定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经计算确定。
5.1.2.5浇洒道路和工厂绿化用水量,按表7计算;
表7浇洒道路和工厂绿化用水量指标单位:
L/m2
项目
一次用水量指标
浇洒道路
2.0
绿化
4.0~6.0
5.1.2.6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SH301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7工厂生活用水量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50015)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8居住区用水指标应按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5001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公共建筑用水指标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9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10全厂给水量和排水量(除雨水系统)应包括未预见水量。
未预见水量可分别按各种系统水量的15%~20%计算。
在计算单元给水量和排水量时,不计算未预见水量。
5.2设计给水量
5.2.1全厂生产或生活最高时设计给水量应按各单元最高时用水量与系统未预见水量之和计算。
5.2.2全厂循环冷却水的最高时设计给水量应按各单元最高时循环冷却水用水量之和计算。
5.2.3全厂同系统的最高日设计给水量应按同时生产的各单元最高日用水量与未预见水量之和计算。
5.2.4单体新鲜水年用水量应按单体平均时用水量与全年生产小时数的乘积计算。
5.2.5全厂年用水总量应为各个单体年用水量的总和。
5.3设计排水量
5.3.1各排水系统的设计小时排水量应为连续排水量、同时发生的最大一组设计小时间断排水量与未预见排水量之和。
5.3.2清净废水—雨水合流排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清净废水设计小时平均流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
5.3.3工厂生活排水设计排水量应按工厂生活设计用水量的90%~100%确定。
5.3.4一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宜按污染区面积与其15mm~30mm降水深度的乘积计算。
污染雨水流量应根据一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节设施的调节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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