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区域委托开发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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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区域委托开发合作协议
建设项目区域委托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签订于
建设项目区域委托开发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区域委托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区域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将的约定区域(简称“委托区域”),由乙方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项目规划面积共计约平方公里,项目规划区域包括。
具体四至为:
。
(以下简称为“委托区域”,详见附图1,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拆迁安置房具体四至为:
。
地域四至具体以附件1所示的红线为准。
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委托区域的各项开发建设工作。
依据合作事项约定“分步实施、基础优先”的原则,甲方制定年度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并列入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乙方按照获批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对约定区域内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双方确认,甲方负责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工作,积极配合争取办理约定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由乙方负责先行垫付资金进行约定区域的一级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甲方对该约定区域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政策支持资金来源于该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
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1、委托区域内的土地整理:
包括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复垦、土地指标取得等相关的各项工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具体实施方式见本协议第六条;
2、委托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土地平整、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及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九通一平”以及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形成建设用地条件有关的工作;
3、委托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包括区域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广场、景观环境等项目建设,区域内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项目,垃圾、污水处理厂及其他公共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项目区引水工程(主管道铺设到该项目区新房水库);
4、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区域产业定位、发展战略研究、总体规划的咨询;区域内整体开发建设项目宣传推广;区域内招商引资以及旅游资源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
5、拆迁安置房建设:
(1)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用及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由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进行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通过村民以原村庄同等建设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置换,所置换土地归乙方所有和使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乙方负责;
(2)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及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九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及形成建设用地条件有关的工作;
(3)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区域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广场、景观环境等项目建设,区域内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三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该项目一期建设期限为三年,投资不低于28亿元,后续建设进度按照县政府指定的年度计划分步实施。
2、在合作期限内,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条政策支持方式、资金来源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及政府支持的原则,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向乙方提供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政府奖励资金的方式),将约定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政策支持的资金来源。
用以支付乙方合作事项中一级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支持资金来源
双方确认,支持资金来源仅限于约定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合作期限内单位或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和专项基金。
(1)税收
约定区域内的税收指:
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属于约定区域内(即: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委托区域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购销、转让、服务等环节形成的,无论该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约定区域进行登记注册,下同。
但原有企业与单位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支持项目资金支付给乙方。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约定区域内各宗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土地收储费用及上缴中央、河北省、承德市的部分和其他按照上级政府政策规定应提取的专项用途资金、费用以外的剩余部分,甲方全部作为支持项目资金支付乙方。
(3)非税收入
约定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及三产配套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扣除上缴中央、河北省、承德市级以外的部分和其他按照上级政府政策规定应提取的专项用途资金、费用以外的剩余部分。
(4)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①约定区域内的专项收入、专项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中小学建设费县级留成部分;
②约定区域内建设项目所发生的以上所有费用扣除上缴中央、省、市级以外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甲方全额支付乙方;
③国家、省、市及其他机构为扶持委托区域内专项项目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等相关资金。
2、支持资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指定专员,每月负责统计企业、个人在约定区域内缴纳国税、地税、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并在每月10日前向双方提交上月有关收入统计表、台帐,并在每月15日前将各项财政收入的数据、财务凭证汇总上报双方主管部门确认,并于每月月底前甲方支付予乙方;
(2)为支持项目建设,甲方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在每一宗土地的出让交易结束且财政部门收到该宗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后的30日内,甲方将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央、河北省、承德市级以外的部分和其他按照上级政府政策规定应提取的专项用途资金、费用以外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支付乙方;
(3)甲乙双方于每财政年度结束对当年支持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总决算,综合盘点清算全年情况,并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总决算,由政府审计机构对支持资金的运用等相关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后由甲方出具确认文件。
第五条关于委托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1、双方同意,乙方应就约定区域内土地出让事宜向甲方提供专业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在该方案报甲方或有权批准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协助甲方具体组织土地出让的具体工作。
2、双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或其关联单位有权依法以土地出让方式优先取得约定区域土地使用权。
3、为保障约定区域的产业整体规划,甲方同意并促使土地管理部门在委托区域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在不违反土地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招、拍、挂”过程中,其他竞买人不享受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优惠政策。
4、约定区域的综合开发应符合甲方及甲方上级政府批准的该区域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投资强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乙方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
1、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约定区域内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尽快落实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负责土地整理政策制定、组织宣传发动、与村民签订各种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发放、失地养老保险和其他政策补偿发放等工作,并保证相关政策标准的合理性。
2、甲方负责按照项目开发计划进行约定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土地入市交易。
制定相关拆迁办法、补偿方案和安置细则,在征求乙方意见后予以实施。
3、征收拆迁补偿价款:
(1)约定区域内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经双方协商后,以河北省调整的区片地价为基础,依据县政府制定的《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征占地及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执行。
对于租用,承包土地及林地方式的价款,由甲方牵头与该项目区内农民协商,最终以与农民协商价为准。
(2)经双方协商后,该项目区内涉及拆迁企业、农宅等设施,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时的实际调查、测量和评估的数据和最终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准。
4、双方确认,约定区域内的相关征收拆迁补偿价款将依据下述方式予以支付:
(1)甲方指派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依据本协议约定,与相关被征收主体、被拆迁主体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或《拆迁补偿协议》,与相关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署《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以下统称“补偿协议”)。
与相关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署补偿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协议文本发送予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相关协议七日内对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确认。
(2)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前,乙方将估算的拆迁补偿款转入金山岭经济区管理处开设的基本建设结算专户。
管理处收到预付的补偿款后,开具往来收据。
在补偿总额确定后,余款部分及时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由经济区管理处、乡镇政府及乙方组成拆迁补偿工作组,对所需征占和拆迁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实际丈量清点,经补偿工作组代表及被征占拆迁方签字后,编制拆迁补偿汇总表。
经济区管理处根据三方签字后的汇总表,将乙方预付的补偿款转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发至被补偿户,并将被补偿人签字的发放清单报管理处及乙方。
(3)甲方确认,对乙方依照本条约定支付的款项,甲方均予以认可,在国有土地出让后收到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予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合作期内,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各项合作事项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政策支持;合作期满,约定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按照约定全部实际支付乙方后,仍未超过或等于乙方对委托合作项目的投资时,对此甲方不再提供政策支持。
本协议终止后该区域所产生的各项收入依法各自享有。
第八条乙方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甲方承诺免除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包括乙方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持股公司、实际公司)需要向滦平县范围内政府机构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费用,能予以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不作为非税收入的返还基数。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积极争取上级主管机关针对新民居建设、公益项目建设、环保节能、新能源开发利用等相关的扶持资金及扶持政策,并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开发。
第九条进一步的承诺
每一方均应进一步签署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而可能合理需要签署的文件,并进一步做出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而可能合理需要做出的行为。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方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或甲方行政辖区内的权力机关违反本协议约定及国家政策法律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均不得视为不可抗力。
确因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悖时,视为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单方面将约定区域相关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度进行委托区域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如乙方不能按照获批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约定区域内约定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工作或出现投资中断,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得到实质性改变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为确保投资进度可持续良性推进,甲方应按照约定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取得实质性改进,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遭受或者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按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
5、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遭受损失的一方在提出索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提出,并附有对引起该损失及索赔的事实及情况的合理、详尽的说明,通过鉴定机构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二条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资格的开发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包括乙方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本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对各方的合法承继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本协议是否有效或是否存在的争议,应通过双方诚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承德仲裁委员会,按其该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
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2、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但乙方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合理的暂停工作,应与甲方协商后执行,回收协议约定资金的保护性措施不视为违约。
3、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如被宣布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不因该条款的无效而影响本协议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根据本协议签署专项协议具体约定。
第十五条 文字、文本、附件和完整性
1、本协议为中文法律文本,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第十六条签署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生效。
特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于文首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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