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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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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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4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 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0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略)
8.0.5.9(取消)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略)
9.0.2.3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管线综合
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线名称
给
水
管
排
水
管
燃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1.5
1.5
--
--
--
--
--
--
--
煤
气
管
③
低压
0.5
1.0
--
--
--
--
--
--
--
中压
1.0
1.5
--
--
--
--
--
--
--
高压
1.5
2.0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
电力电缆
0.5
0.5
0.5
1.0
1.5
2.0
--
--
--
电信电缆
1.0
1.0
0.5
1.0
1.5
1.0
0.5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2.0
1.0
1.2
0.5
--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就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2.2-2
线名称
给
水
管
排
水
管
燃
气
管
热
力
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15
0.5
0.5
0.5
0.5
电信电缆
0.2
0.5
0.5
0.15
0.5
0.25
0.25
电信管道
0.1
0.15
0.15
0.15
0.5
0.25
0.25
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1.0
1.2
1.0
1.2
1.0
1.0
1.0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通信照明及<10kv
小于或等于35kv
>35kv
给水管
3.0
0.5
3.0
5.0
1.5
1.0
排水管
2.5
0.5
1.5
5.0
1.5
1.0
燃
气
管
低压
1.5
1.0
1.0
5.0
3.75
1.5
1.0
中压
2.0
3.75
1.5
1.0
高压
4.0
5.00
2.5
1.0
热力管
直埋2.5
1.0
2.0
3.0
3.75
1.5
1.0
地沟0.5
电力电缆
0.6
0.6
0.6
0.6
3.75
1.5
1.0
电信电缆
0.6
0.5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道
1.5
1.0
1.0
1.0
3.75
1.5
1.0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
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给水管、闸井
1.5
1.5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5
1.5
燃气管、探井
1.2
1.2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1.0
1.0
电信管道
1.5
1.0
热力管
1.5
1.5
地上杆柱(中心)
2.0
2.0
消防龙头
1.5
1.2
道路侧石边缘
0.5
0.5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目
计量
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
2.其它用地(E)
ha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人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
总建筑面积
万㎡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
▲
100
▲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
▲
▲
▲
②公建面积
万㎡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
△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
--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ha
▲
--
--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万㎡/ha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万㎡/ha
▲
--
--
停车率
%
▲
--
--
停车位
辆
▲
--
--
地面停车率
%
▲
地面停车位
辆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绿地率
%
▲
--
--
拆建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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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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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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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市 居住区 规划 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