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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
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特制订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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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一)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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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
主要表现在:
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取得进展;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全面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生态示范区建设稳步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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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突出表现在: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有林地、多林区的乱砍滥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开发不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珊瑚礁、红树林遭到破坏,海岸侵蚀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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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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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致使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
同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与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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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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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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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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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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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
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
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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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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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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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目标。
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
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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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目标。
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源头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
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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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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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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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念环境建措设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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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
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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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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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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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量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
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
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
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
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奋禽粪便资源化。
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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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依据土地利用总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
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
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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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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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
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
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
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
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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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
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
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
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
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
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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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
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齐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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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
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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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
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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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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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
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
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
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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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
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
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
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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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
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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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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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
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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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在国家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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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
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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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
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
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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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5.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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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权益,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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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
城市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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