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院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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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院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研究生学院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一、对当前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失范的原因分析
1、学风浮躁
科学研究需要非常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容不得半点虚伪。
而当前有些学生急功近利,心浮气躁,急于出成果,耐不住寂寞和清苦,走上歪门邪道。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爆炸式涌来,知识更新速度加快,要成为有创造力的科技人,就必须做到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就必须排除干扰、心无旁骛、刻苦钻研、矢志不渝地向着科学的高峰努力攀登,学风浮躁对学生学术发展必将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发展,改革深入和竞争加剧,同时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和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在市场物质上的驱动下,社会上形成了追求功利的浮躁风气,因此在科技界也不可幸免受到浮躁风气的影响。
在“追求商品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少数学生难免会产生一些重物质轻精神、重利益轻道德、重权力轻义务、重个人轻社会的畸形思想,务必会导致以一切向钱看为特征的拜金主义产生,为追逐个人利益不惜弄虚作假、欺名盗世。
3、个别学生漠视科学道德规范及法律法规
学生的道德修养是个人科研品德、品格和品质上的一种体现,血色很难过科学道德规范以及相关的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科技人员道德责任的约束。
4、放松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知识的学习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种落后的、腐朽的思想还会长期存在,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们的思想上会产生疑问、困惑和动摇,而在此时,有些学生放松了思想政治的学习,一意孤行走上歧途,所以放松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缺乏良好职业道德和学风的主要原因。
当前,学术界的侵权行为十分猖獗,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不仅仅是对学生自己的约束也是保护自己科研成果的武器。
但是,部分学生只是低头做事不抬头看路,使自己无意的走入错误的地带。
二、研究生学院关于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措施
1、以制度规范约束学生。
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我校研究生学院积极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并于2010年拟定颁布了《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积极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2、从思想上引领学生认识。
正确引导学生的价值观,培养高尚的科学道德情操。
研究生既要加强学术能力培养,又要实现科学精神的内化。
首先强调研究生做到道德与专业的“知行合一”。
学术能力是从事学术研究的相关素质,一个优秀的研究生,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诚信的科学精神。
二要加强科研工作管理,激发科研热情。
除了要营造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加大科研投入,为科学研究注入新血液,鼓励创新,支持创新,让研究生在成功中感受喜悦,从而凝聚更高的科研热情。
三要加强研究生的自我修养,达到个人自律。
科学研究具有个性化特色,这就决定了每个个体自觉遵守客观规范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规范本身的制订。
只有实行道德的自我控制,学生才能真正将科技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自己的内在约束,才能积极地将其律转化为自律,不断提高道德水准,实现科学精神内化的良性发展。
3、在课程中加强学生教育。
在政治理论课中加入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专题。
着重讲述科学、科学精神、科研活动概述,包括科学的含义、科研活动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环节、科学家与科学家群体、科研模式与科学精神等内容介绍;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通过案例分析科研活动各个环节中的不端行为;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包括科研道德的组织、制度建设及学风建设。
希望学生对科学精神的内涵、科研活动的基本规范、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科研道德的制度与组织建设等内容有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能够对现代科研活动中涉及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论述及相关案例分析讨论,对学术道德规范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4、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违规处理机制。
加强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研究生法律意识,科技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建设可以分成两个层次:
一是约束层,指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是加强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基础;二是实践层,增强研究生道德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要求他们遵守科学道德规范,了解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让研究生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
1)加大监督约束力,我校建立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维护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
加大对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本《规范》研究生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
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通过制度他律加强学生自律。
2)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定期讲学。
我校研究生学院拟于近期邀请专家、学者以“加强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为主题给全体研究生讲学,使广大学生对科学精神的内涵、科研活动的基本规范、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科研道德的制度与组织建设等内容有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能够对现代科研活动中涉及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论述及相关案例分析讨论,对学术道德规范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营造争先创优的舆论氛围,激励更多的研究生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完善自己,实现人格的升华。
研究生学院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日程:
1、学院于11月16日召开研究生会、班级干部会议部署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
2、学院召开11月18日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宣传布置学校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活动
3、学院于11月25日邀请校学术委员主任谢禹钧教授做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专题讲座。
附件: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辽宁石油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行为准则
第四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列学术活动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作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未经指导教师允许,学生不得擅自发表课题组的学术成果。
(三)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作为本校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1.伪造与篡改:
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成果占有: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未参加科研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而索取科研进款业绩等行为。
5.一稿多投:
将同一稿件两次以上投送并发表在不同报刊或期刊的行为。
6.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常设主任和临时委员组成。
其中的临时委员将视案件的专业学科领域由学术委员成员中的5-9名委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范》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最终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
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八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遴选5-9名专家担任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并在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调查结果。
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一条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必要时举报人需提供相应的协助。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不少于3人)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院系或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导和博导岗位的资格以及其他岗位的资格;
4.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或更低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5.撤销当事人行政职务;
6.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7.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8.其他形式的处分。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
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后,5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拟做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委托学院或直接听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采取在学校公告栏告知其申辩权利,自公布之日起30日,视同送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处理的,应将撤销学位决定书送达本人。
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在学校公告栏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
被举报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
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属实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经2010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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