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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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原则和义务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
二、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
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
(1)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2)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
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
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
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
(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
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
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
“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
“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也可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取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9小时。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
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
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
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
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制定时考虑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为谨慎起见,没有将其列入应当报告的事项。
但是,对于能够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还是应当进行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作出快速反应,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短时间内调动各种资源,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按照事故报告要求的人民政府及其下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有关人民政府的部门。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四、事故调查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5、事故报告经过;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3)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5、最终伤亡情况;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
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
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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